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附件)【字数:9528】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资源、环境与人类活动的矛盾日益加剧,这也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了威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约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对因污染事故而受到损失的受害者进行及时赔偿。因此本文围绕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展开探索,采用文献研究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且采用对比分析法,对国际上其他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先进经验进行比较,最终发现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尚且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建立专业机构等策略,及时解决问题。
目 录
第一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1
1.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念与发展进程 1
1.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践功能 1
第二章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 3
2.1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3
2.2法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3
2.3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3
2.4瑞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3
第三章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5
3.1法律支持不够 5
3.2专业机构缺乏 5
3.3技术标准滞后 6
第四章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思路 8
4.1完善相关法律 8
4.2建立专业机构 8
4.3优化技术标准 9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第一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1.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念与发展进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具有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在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必须要对环境污染保险责任制度的概况有所了解,尤其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以及其发展历程。
1.1.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是企业单位由于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后,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其中排污单位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要求,对某种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风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预付报销费用,当污染事故产生后,由保险公司对受害者作出赔偿。实际上,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利用保险合同,实现了风险的转移,由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是为了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落到实处,在制度约束监督下,缩减环境污染事件产生频率,及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体现出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
1.1.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进程
二战后,各国发展重心集中在经济发展中,伴随着工业产业化成熟,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在此背景下,环境污染保险诞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污染保险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比较缓慢,对环境污染保险的探索最早是在上个世纪末期,国家先后选取长春、大连等东北工业基地作为环境污染保险的试点城市。但在实践中发现,环境污染保险在试点城市的推行困难重重,以大连市为例,4年时间内,参与投保的企业仅有15家,投入费用仅200万元左右。进入2006年后,政府开始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全国范围,出台政策作为保障,但效果甚微。从2012年后,为了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力度,我国开始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通过立法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特征。
1.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践功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有较高的实践应用价值,不仅对投保公司具备风险分散和转嫁功能,同时对整个社会环境发挥出较高的作用。
1.2.1风险分散以及转嫁功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散与转嫁功能指的是,将投保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将保险公司的损失分散至全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国内常见环境污染事故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其影响范围往往较为广泛,造成的损失巨大,污染企业往往并不具备赔偿能力,而如果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将企业独立承担的风险与赔偿责任转嫁至保险公司,并通过保险公司这一枢纽,将风险分散至其他投保企业。经由这一方式,企业经营风险有所降低,进而以更快的速度恢复生产经营。
1.2.2社会管理功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实际上,保险公司与保险产品本身即存有社会管理职能,而这一点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更为明显。治理环境污染属于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将政府环境管理的部分职责,由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对保险公司而言,尽管提供的服务项目区别于其他企业,但其经营的首要目标仍然是获取经济利润,如果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频率过高,企业赔偿金额过大,势必会侵害公司利益。从这一层面而言,保险公司与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减少环境污染事件,从而降低赔偿率,提升经济效益。同时,保险公司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时,需要收集污染风险、污染发生频率、严重性等数据,而这也为政府实施环境管理提供支持。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
2.1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可以追溯至20世纪中叶,初始保险范围仅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隶属于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进而逐步将渐进式环境污染纳入保险范畴中。随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身份逐渐独立,成为单独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扩充为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门机构成立,提供环境污责任保险相关保险产品。同时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已经构建相对完整的法律支持系统,先后颁布了《资源保护和赔偿法》、《清洁水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大力支持下,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在石油化工、核燃料等污染风险较高的行业中尤为明显。此外,美国采用差别费率,且对保险赔偿额度作出规定。
2.2法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法国的发展最早源于上个世纪70年代,由法国国内保险公司以及境外保险公司共同提供保险产品,在突发性污染基础上,添加了突发性污染。而法国同样在法律法规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大力支持,如规定海运船只应具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证明等。同时法国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推行中,表现出比较主动的态度,这与其国家整体良好的社会环境有一定关系。此外,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适用了强制性、企业自愿性有机结合的模式,普通行业企业,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中具有自主权利,仅仅对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必须参与投保。
2.3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1
1.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念与发展进程 1
1.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践功能 1
第二章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 3
2.1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3
2.2法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3
2.3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3
2.4瑞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3
第三章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5
3.1法律支持不够 5
3.2专业机构缺乏 5
3.3技术标准滞后 6
第四章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思路 8
4.1完善相关法律 8
4.2建立专业机构 8
4.3优化技术标准 9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第一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1.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念与发展进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具有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在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必须要对环境污染保险责任制度的概况有所了解,尤其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以及其发展历程。
1.1.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是企业单位由于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后,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其中排污单位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要求,对某种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风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预付报销费用,当污染事故产生后,由保险公司对受害者作出赔偿。实际上,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利用保险合同,实现了风险的转移,由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是为了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落到实处,在制度约束监督下,缩减环境污染事件产生频率,及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体现出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
1.1.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进程
二战后,各国发展重心集中在经济发展中,伴随着工业产业化成熟,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在此背景下,环境污染保险诞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污染保险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比较缓慢,对环境污染保险的探索最早是在上个世纪末期,国家先后选取长春、大连等东北工业基地作为环境污染保险的试点城市。但在实践中发现,环境污染保险在试点城市的推行困难重重,以大连市为例,4年时间内,参与投保的企业仅有15家,投入费用仅200万元左右。进入2006年后,政府开始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全国范围,出台政策作为保障,但效果甚微。从2012年后,为了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力度,我国开始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通过立法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特征。
1.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践功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有较高的实践应用价值,不仅对投保公司具备风险分散和转嫁功能,同时对整个社会环境发挥出较高的作用。
1.2.1风险分散以及转嫁功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散与转嫁功能指的是,将投保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将保险公司的损失分散至全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国内常见环境污染事故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其影响范围往往较为广泛,造成的损失巨大,污染企业往往并不具备赔偿能力,而如果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将企业独立承担的风险与赔偿责任转嫁至保险公司,并通过保险公司这一枢纽,将风险分散至其他投保企业。经由这一方式,企业经营风险有所降低,进而以更快的速度恢复生产经营。
1.2.2社会管理功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实际上,保险公司与保险产品本身即存有社会管理职能,而这一点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更为明显。治理环境污染属于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将政府环境管理的部分职责,由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对保险公司而言,尽管提供的服务项目区别于其他企业,但其经营的首要目标仍然是获取经济利润,如果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频率过高,企业赔偿金额过大,势必会侵害公司利益。从这一层面而言,保险公司与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减少环境污染事件,从而降低赔偿率,提升经济效益。同时,保险公司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时,需要收集污染风险、污染发生频率、严重性等数据,而这也为政府实施环境管理提供支持。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
2.1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可以追溯至20世纪中叶,初始保险范围仅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隶属于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进而逐步将渐进式环境污染纳入保险范畴中。随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身份逐渐独立,成为单独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扩充为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门机构成立,提供环境污责任保险相关保险产品。同时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已经构建相对完整的法律支持系统,先后颁布了《资源保护和赔偿法》、《清洁水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大力支持下,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在石油化工、核燃料等污染风险较高的行业中尤为明显。此外,美国采用差别费率,且对保险赔偿额度作出规定。
2.2法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法国的发展最早源于上个世纪70年代,由法国国内保险公司以及境外保险公司共同提供保险产品,在突发性污染基础上,添加了突发性污染。而法国同样在法律法规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大力支持,如规定海运船只应具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证明等。同时法国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推行中,表现出比较主动的态度,这与其国家整体良好的社会环境有一定关系。此外,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适用了强制性、企业自愿性有机结合的模式,普通行业企业,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中具有自主权利,仅仅对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必须参与投保。
2.3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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