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研究(附件)【字数:10623】
摘 要随着商品经济不断的繁荣发展,随着信用活动的猛势递增,票据就应运而生了。如今在我国现流通的金融工具中,票据已经成为除了货币流通最广泛的金融工具。票据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给经营者们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相伴而生的票据犯罪。近年来,票据犯罪在我国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位置居高不下且票据诈骗罪具有着案发率高、被骗金额大、涉及范围广等特点,它严重损害了票据的正常流通,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构成了对社会交易安全的极大威胁。因此,进一步增强对票据诈骗的犯罪理论与落实实务的研究对于减少票据犯罪,维护经济安全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票据诈骗罪的概念特征着手,深入剖析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行为方式,提出对于票据诈骗罪的完善办法,希望对票据诈骗罪的研究能够做出贡献。
目 录
引言 1
第一章 相关概述 2
1.1“票据诈骗罪”概念 2
1.2票据的特征 2
1.3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3
第二章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
2.1客体要件 4
2.2客观要件 4
2.3主体要件 5
2.4主观要件 5
第三章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及相关问题分析 6
3.1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6
3.2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 6
3.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问题 7
3.4虚构交易事实骗取银行贴现 8
第四章 票据诈骗罪的逐渐完善 9
4.1单位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 9
4.2建立科学的单位犯罪刑罚体系 9
4.3 健全签发与其预留签名式样不符的规定 10
4.4法定刑设置的完善 10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引言
票据最先源于国外,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那个时期,票据的称呼是“自笔证书”,拿到这种票据的出票人在完成签字等手续以后,在继续把它交给债权人,“自笔证书”立即生效,债权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先给债务人提示该证书,然后债务人根据证书内容支付给债权人相应款项,最后将证书收回,这就是票据的早期阶段的形式,一直到了11世纪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后期,意大利开始了它的新航线征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被意大利发现,由于意大利在当时独特的地位,使得票据的观点在世界上也得到了第一次比较广泛的传播,很多商人在进行贸易活动的时候,都比较喜欢采用票据的结算方式这一方式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受到了海内外商人们的喜爱,至此开始有了票据的源头,国外学术界就提出过“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上网同一性”的票据严正理论。在此以后,国外学者Einert就正式推出了纸币一说,并对早期学术界提出的票据严正理论给出质疑态度。在资本主义不断扩张和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票据的使用也逐渐的广泛和频繁,票据慢慢的已经成为在很大区域内可以流通的证券。
相关概述
1.1“票据诈骗罪”概念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票据诈骗的理论研究非常丰富,对票据诈骗罪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国外某些学者将票据诈骗罪定义为:行为人的诈骗手段通常表现为隐瞒真相、虚假的行为,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被害方较大数目的财产,损害被害人经济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的一种观点是:票据的犯罪需要以行为人不适当的侵占被人的财产为基础,,进而采取的金额较大的金融票据诈骗行为。
此外,基于票据诈骗罪的不同层面分析:国内外学者对于票据诈骗罪主要持三种观点,下面我们围绕“犯罪学、刑法学、金融学”的层面对这三类观点予以诠释。首先,从金融学的视角出发,国内外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票据诈骗罪是犯罪主体通过隐瞒事实或虚构真相,骗取金融组织大量的财产和信用,对国家金融秩序予以破坏的行为。
刑法学上对这一问题,主要就以下四个层面分析:①、在明知票据系伪造、作废的事实情况下,相关组织和个人仍继续使用;或以他人的名义签发支票和本票;或利用空头支票,骗取他人大额财物,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②、票据诈骗罪,是犯罪主体通过金融票据,而实施的数额较大的、对金融秩序造成一定损害的票据诈骗行为。③、票据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持票人,进而引发数额较大的票据诈骗犯罪④、票据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所实施的数额较大的票据诈骗行为。
1.2票据的特征
发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并且规定了于到期日或见票时由发票人自己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与票据上数量相等的货币的证券称作票据。作为一种可以代替现金实现流通交换的金融产品,票据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票据为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指票据的权利以票据设立为基础。即票据的权利发生在设立票据时。因此票据的设权权利,是基于票据的设立为基础,严格的说,票据未设立,就不可能具备票据之上的权利。
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完全符合票据的含义,即以票据中记载的文义而确定。若出现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票据中记录的发票日期不同于票据的实际发票日期,也应当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为准。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即行使票据权和持有票据不能分开,持有人必须占有票据,在票据丢失的同时相应的权利也将消失。不完全证券中的典型代表——仓单,即使在丢失的情况下还有办法通过其他渠道保有仓单上的权利并进行有效的行使。
1.3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①国外研究综述: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票据诈骗罪的理论研究,非常丰富。但是,相较于国内研究,国外学术界在票据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上更深入透彻。很该理论的研究早期,国外学术界就提出过“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上网同一性”的票据严正理论。在此以后,国外学者Einert就正式推出了纸币一说,并对早期学术界提出的票据严正理论给出质疑态度。国外学者波斯纳在其主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从经济法的角度深入研究分析了票据诈骗罪,该项研究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对票据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研究法律经济学的过程中,把制度经济学的框架理论作为基础,对票据结构和操作流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可进一步明确对票据诈骗罪的界定,以及对票据诈骗罪与商事活动的外观主义之间联系的了解。
②国内研究综述:
当前,国内学者们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针对票据诈骗罪的诸多细节问题,其中朱隽在《我国票据诈骗罪和实务研究》当中强调:票据关系的产生是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之上,没有原因关系则就没有票据关系,但票据关系一旦确立之后便是独立存在的即具有了独立性,与票据的原因关系自然分离开来 。李杨在其关于票据诈骗罪的问题研究中提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相对的,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非绝对性”。他认为,无因性在票据关系的直接前后手之间发挥的作用并非那么重要,如果遇到据前后手之间的票据关系被变更或者撤销等情况,是可以根据票据原因关系进行票抗辩的,由此可见票据诈骗罪的无因性是具有相对性的。
目 录
引言 1
第一章 相关概述 2
1.1“票据诈骗罪”概念 2
1.2票据的特征 2
1.3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3
第二章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
2.1客体要件 4
2.2客观要件 4
2.3主体要件 5
2.4主观要件 5
第三章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及相关问题分析 6
3.1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6
3.2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 6
3.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问题 7
3.4虚构交易事实骗取银行贴现 8
第四章 票据诈骗罪的逐渐完善 9
4.1单位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 9
4.2建立科学的单位犯罪刑罚体系 9
4.3 健全签发与其预留签名式样不符的规定 10
4.4法定刑设置的完善 10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引言
票据最先源于国外,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那个时期,票据的称呼是“自笔证书”,拿到这种票据的出票人在完成签字等手续以后,在继续把它交给债权人,“自笔证书”立即生效,债权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先给债务人提示该证书,然后债务人根据证书内容支付给债权人相应款项,最后将证书收回,这就是票据的早期阶段的形式,一直到了11世纪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后期,意大利开始了它的新航线征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被意大利发现,由于意大利在当时独特的地位,使得票据的观点在世界上也得到了第一次比较广泛的传播,很多商人在进行贸易活动的时候,都比较喜欢采用票据的结算方式这一方式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受到了海内外商人们的喜爱,至此开始有了票据的源头,国外学术界就提出过“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上网同一性”的票据严正理论。在此以后,国外学者Einert就正式推出了纸币一说,并对早期学术界提出的票据严正理论给出质疑态度。在资本主义不断扩张和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票据的使用也逐渐的广泛和频繁,票据慢慢的已经成为在很大区域内可以流通的证券。
相关概述
1.1“票据诈骗罪”概念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票据诈骗的理论研究非常丰富,对票据诈骗罪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国外某些学者将票据诈骗罪定义为:行为人的诈骗手段通常表现为隐瞒真相、虚假的行为,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被害方较大数目的财产,损害被害人经济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的一种观点是:票据的犯罪需要以行为人不适当的侵占被人的财产为基础,,进而采取的金额较大的金融票据诈骗行为。
此外,基于票据诈骗罪的不同层面分析:国内外学者对于票据诈骗罪主要持三种观点,下面我们围绕“犯罪学、刑法学、金融学”的层面对这三类观点予以诠释。首先,从金融学的视角出发,国内外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票据诈骗罪是犯罪主体通过隐瞒事实或虚构真相,骗取金融组织大量的财产和信用,对国家金融秩序予以破坏的行为。
刑法学上对这一问题,主要就以下四个层面分析:①、在明知票据系伪造、作废的事实情况下,相关组织和个人仍继续使用;或以他人的名义签发支票和本票;或利用空头支票,骗取他人大额财物,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②、票据诈骗罪,是犯罪主体通过金融票据,而实施的数额较大的、对金融秩序造成一定损害的票据诈骗行为。③、票据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持票人,进而引发数额较大的票据诈骗犯罪④、票据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所实施的数额较大的票据诈骗行为。
1.2票据的特征
发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并且规定了于到期日或见票时由发票人自己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与票据上数量相等的货币的证券称作票据。作为一种可以代替现金实现流通交换的金融产品,票据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票据为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指票据的权利以票据设立为基础。即票据的权利发生在设立票据时。因此票据的设权权利,是基于票据的设立为基础,严格的说,票据未设立,就不可能具备票据之上的权利。
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完全符合票据的含义,即以票据中记载的文义而确定。若出现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票据中记录的发票日期不同于票据的实际发票日期,也应当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为准。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即行使票据权和持有票据不能分开,持有人必须占有票据,在票据丢失的同时相应的权利也将消失。不完全证券中的典型代表——仓单,即使在丢失的情况下还有办法通过其他渠道保有仓单上的权利并进行有效的行使。
1.3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①国外研究综述: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票据诈骗罪的理论研究,非常丰富。但是,相较于国内研究,国外学术界在票据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上更深入透彻。很该理论的研究早期,国外学术界就提出过“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上网同一性”的票据严正理论。在此以后,国外学者Einert就正式推出了纸币一说,并对早期学术界提出的票据严正理论给出质疑态度。国外学者波斯纳在其主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从经济法的角度深入研究分析了票据诈骗罪,该项研究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对票据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研究法律经济学的过程中,把制度经济学的框架理论作为基础,对票据结构和操作流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可进一步明确对票据诈骗罪的界定,以及对票据诈骗罪与商事活动的外观主义之间联系的了解。
②国内研究综述:
当前,国内学者们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针对票据诈骗罪的诸多细节问题,其中朱隽在《我国票据诈骗罪和实务研究》当中强调:票据关系的产生是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之上,没有原因关系则就没有票据关系,但票据关系一旦确立之后便是独立存在的即具有了独立性,与票据的原因关系自然分离开来 。李杨在其关于票据诈骗罪的问题研究中提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相对的,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非绝对性”。他认为,无因性在票据关系的直接前后手之间发挥的作用并非那么重要,如果遇到据前后手之间的票据关系被变更或者撤销等情况,是可以根据票据原因关系进行票抗辩的,由此可见票据诈骗罪的无因性是具有相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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