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的民事法律保护研究(附件)【字数:11375】
摘 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展,商业秘密逐渐得到了人们的重视。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完善商业秘密权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它。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途径,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主要研究的是民事法律救济途径。首先,我主要研究商业秘密的特征和商业秘密权的概念属性,通过对商业秘密理论基础的深入了解,进一步区分商业秘密权和商业秘密的概念,了解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目的。其次,主要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从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是否发生、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的因果关系来进行讨论。通过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引出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第三从合同法救济、侵权法救济、知识产权法、竞争法救济等方面描述商业秘密的救济方式。并对这些商业秘密的这些保护方式进行进一步研究。最后谈到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通过研究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现状,发现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目 录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1
1.1商业秘密法定概念的剖析 1
1.2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1
1.2.1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 2
1.2.2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2
第二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 4
2.1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4
2.2我国侵害商业秘密的类型 4
2.2.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4
2.2.2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5
2.2.3恶意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 5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途径 7
3.1民法救济 7
3.2合同法救济 7
3.3侵权法救济 8
3.4竞争法救济 8
第四章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完善 9
4.1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9
4.2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9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1.1商业秘密法定概念的剖析
根据我国的《反不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它有着实用性、效益型、隐秘性、不公开性的特殊之处。
法条中提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就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具有不公开性这一特征。不公开性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属性,它区别于其他一切企业的经营信息。这也是判断是否是商业秘密的关键之一。对于商业秘密信息的不公开性,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在给企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需要法律对之予以保护,不让大众共享,因为企业要保持商业秘密给他们带来持续的竞争力优势。[]说到给企业带来竞争力,就体现了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商业秘密不光具有商业价值还具有实用性。经济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会给权利主体带来现在和未来潜在的竞争优势和经济价值。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可以真正的投入到生产的全过程并能产生现实的效益。“采取保密措施”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想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就是保密措施。”例如企业与他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就认定企业作为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协议对方也要负保密义务。
1.2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权和商业秘密的区别展现在,商业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也是一项支配权利。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只要获得的途径和使用手段合法,它可以同时被多个权利主体拥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商业秘密的特征如下: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相同的商业秘密可能既被张三所有,也被李四所有,他们二人都可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保护,互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一个商业秘密信息可以同时被多人拥有。[]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随处可见的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也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的一种,可见信息就是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商业秘密信息区别于其他信息的关键就在于商业秘密信息自身具有的独创性,经济效益性,不被公众所周知。
关于保护期,在我国的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没做明确的规定。如何确定保护期限主要取决于权利人对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完备。如果保密不力,导致信息泄露,商业秘密会因为丧失了秘密性而丧失保护,反之则永久受到保护。
商业秘密权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时就取得,无须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与此不同的是,有些创造性的权利需要国家审批,像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的取得,必须由国家批准才会取得。因为商业秘密与这些创造性成果的不同之处在于商业秘密权具有它专属的秘密性。
1.2.1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
英国早期的判例中出现过财产学说,英国财产学说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和财产一样的价值,他们把商业秘密权看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性权利。美国有财产说和准财产说两类。美国的财产说认为,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可以进行占有、处分、收益。美国的准财产说则认为,商业秘密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对它的保护来源于本国的竞争法。放眼亚洲,在日本有财产价值说、相对财产说和财产权说这三种学说。其中财产价值说认为,商业秘密权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上的优势,类似财产的价值。相对财产说认为,由于商业秘密权本身不具有独占性的特点,不属于物权或者准物权,而且商业秘密权的形成多是来自与双方的契约约定,故商业秘密权是相对债权。[]财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在德国有一种学说是人格权说。他们把商业秘密看作是人格权中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并且把此作为自己的主要观点,其中他们就认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被视为是侵犯他人人格权的体现。支持该学派的人还认为不正当竞争权所侵害的是附着于人格的利益。这里的人格利益的客体是人格,不同于权利主体的人格,即具有人格利益的商业活动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体。在美国法院的有些判例案件也可以看到,他们基于保护最基本的人权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所以他们严惩商业间谍,也体现了这一观点。
目 录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1
1.1商业秘密法定概念的剖析 1
1.2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1
1.2.1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 2
1.2.2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2
第二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 4
2.1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4
2.2我国侵害商业秘密的类型 4
2.2.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4
2.2.2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5
2.2.3恶意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 5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途径 7
3.1民法救济 7
3.2合同法救济 7
3.3侵权法救济 8
3.4竞争法救济 8
第四章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完善 9
4.1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9
4.2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9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1.1商业秘密法定概念的剖析
根据我国的《反不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它有着实用性、效益型、隐秘性、不公开性的特殊之处。
法条中提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就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具有不公开性这一特征。不公开性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属性,它区别于其他一切企业的经营信息。这也是判断是否是商业秘密的关键之一。对于商业秘密信息的不公开性,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在给企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需要法律对之予以保护,不让大众共享,因为企业要保持商业秘密给他们带来持续的竞争力优势。[]说到给企业带来竞争力,就体现了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商业秘密不光具有商业价值还具有实用性。经济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会给权利主体带来现在和未来潜在的竞争优势和经济价值。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可以真正的投入到生产的全过程并能产生现实的效益。“采取保密措施”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想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就是保密措施。”例如企业与他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就认定企业作为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协议对方也要负保密义务。
1.2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权和商业秘密的区别展现在,商业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也是一项支配权利。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只要获得的途径和使用手段合法,它可以同时被多个权利主体拥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商业秘密的特征如下: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相同的商业秘密可能既被张三所有,也被李四所有,他们二人都可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保护,互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一个商业秘密信息可以同时被多人拥有。[]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随处可见的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也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的一种,可见信息就是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商业秘密信息区别于其他信息的关键就在于商业秘密信息自身具有的独创性,经济效益性,不被公众所周知。
关于保护期,在我国的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没做明确的规定。如何确定保护期限主要取决于权利人对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完备。如果保密不力,导致信息泄露,商业秘密会因为丧失了秘密性而丧失保护,反之则永久受到保护。
商业秘密权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时就取得,无须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与此不同的是,有些创造性的权利需要国家审批,像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的取得,必须由国家批准才会取得。因为商业秘密与这些创造性成果的不同之处在于商业秘密权具有它专属的秘密性。
1.2.1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
英国早期的判例中出现过财产学说,英国财产学说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和财产一样的价值,他们把商业秘密权看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性权利。美国有财产说和准财产说两类。美国的财产说认为,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可以进行占有、处分、收益。美国的准财产说则认为,商业秘密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对它的保护来源于本国的竞争法。放眼亚洲,在日本有财产价值说、相对财产说和财产权说这三种学说。其中财产价值说认为,商业秘密权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上的优势,类似财产的价值。相对财产说认为,由于商业秘密权本身不具有独占性的特点,不属于物权或者准物权,而且商业秘密权的形成多是来自与双方的契约约定,故商业秘密权是相对债权。[]财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在德国有一种学说是人格权说。他们把商业秘密看作是人格权中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并且把此作为自己的主要观点,其中他们就认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被视为是侵犯他人人格权的体现。支持该学派的人还认为不正当竞争权所侵害的是附着于人格的利益。这里的人格利益的客体是人格,不同于权利主体的人格,即具有人格利益的商业活动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体。在美国法院的有些判例案件也可以看到,他们基于保护最基本的人权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所以他们严惩商业间谍,也体现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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