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附件)【字数:8660】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智力成果成为最重要的经济资源,为了避免智力成果的不劳而获,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而去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也称作知识产权。近年,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被侵害的现象频频发生,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都在倡导保护知识产权和惩戒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本文阐释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做了梳理,根据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惩罚性赔偿为补充的结构体系。
目 录
第一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概述 1
1.1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1
1.2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1.3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征 2
第二章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4
2.1全部赔偿原则 4
2.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4
2.3法官酌定赔偿原则 4
2.4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5
第三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和不足 6
3.1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现状 6
3.2我国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7
第四章 我国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8
4.1完善现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 8
4.2建立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补充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8
结 束 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概述
1.1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1.1.1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时效内,擅自使用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行为。侵害行为的对象一般是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智力成果。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作了概述,而知识产权法作为特别法,则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系统地归纳了各种情形下的智力成果侵权行为。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侵权行为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br /> 1.1.2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特点
首先,侵害形式具有特殊性。侵害和侵占是财产所有权被侵犯的常态,而且往往这类行为都是对客体进行直接侵害,与客体物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被涵盖到了侵权行为的内容中。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人一般会抄袭、修改以及假冒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但不会对承载知识产权的具体物质造成影响。与侵害一般财产所有权的侵权后果不同,知识产权在遭受侵害时,知识产权所有人仍然能继续行使权利。这种行为之所以构成侵权,是因为侵害了权利人的专有、专用权,同时也违背了知识产权绝对以及排他的属性。
其次,侵权行为具有高技术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生活内容也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在此背景下,一些从未见过的全新的侵权行为也随之产生,这些新型的侵权行为大多数是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更加依赖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这一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技术手段作为帮手,所以和一般的财产侵权相比较更加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权利人防不胜防,难以避免遭受侵害,法院在认定侵权责任时也存在困难。
最后,侵权范围具有广泛性。知识产权是通过物质载体展现出来的,且具有公开性,侵权行为人在使用时通常不会影响权利人的使用。在知识产权的使用非常方便的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时,则很容易同时侵害多项权利。大多数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个体侵权行为的普及。二是高技术水平的侵权行为有向全球发展的趋势。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品可以很快地传播到世界各地,被各个国家不同的主体所接受和使用,给跨国侵权提供了便捷的渠道。
1.2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的学者一直以来都有不一样的见解,他们对构成要件是否包括“行为违法性”有着激烈的争论,部分学者主张有四个构成要件,还有一些学者坚持三个要件。
我国在《专利法》第11条中强调,经法律确认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除了被授予人本身之外的所有自然人或者组织机构在专利权人无许可权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为了盈利而出售、使用、制造该产品。不难看出,只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就会被认定为违法。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时,一般都是以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第一步骤之后,再去考虑主观因素。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判断案件是否违法,其主要的依据就是考虑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如果不构成违法,则无需考虑之后的一系列问题,所以也理所应当的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
1.3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征
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有很大的不同,由此可以总结出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有下面几个特征:
1.3.1被侵害客体的特殊性
与债权和物权的客体相比,知识产权被侵害的客体存在很大的差异,因为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客体相对单一,而知识产权则是要依附在一定的物质上,却又与承载的物质是隔开的,比如说毁坏图书、撕毁专利证书这种行为只是破坏了知识产权的承载物,是侵犯了财产权利而没有侵犯知识产权,除非是毁坏了一幅画作,且这幅画作具有独创性和唯一性,则需要区别对待。因为知识产权与其承载物是相对独立的,所以权利人不可能做到绝对的防范来杜绝其他人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即使受到了侵害也不会立刻发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知识产权的侵害,同时做到全方位的保护也很困难。被损害了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拥有时间和地域这两种属性,致使其侵权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有着巨大的区别。
1.3.2赔偿数额的特殊性
当物权、债权遭受侵害时,实际损失数额很容易就能核准,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应该赔偿的数额就难以确定了。知识产权具备了人身性和财产性。如果侵害了知识产权人身权,则相当于对一个人造成了精神方面的损害,但是在实际的案例中,我们往往无法准确地去判定对精神损害的偿付范围,因此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请求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对于数额的偿付也受到诸多阻碍。如果侵害了知识产权财产权,应该以使用知识产权的非法所得为赔偿数额,有时也要赔偿因非法使用而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于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它被人们实际利用的程度或者是人们对它的需要程度,而不是由传统意义上的生产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假如知识产权没有投入到实际的使用中,那么其价值就很难体现出来,因此在受到侵害时难以确定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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