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制度的实施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研究(附件)【字数:12068】
摘 要随着证券市场日益成为资本交易的主要场所,维护经济市场秩序,保持持续稳健的证券市场发展是刻不容缓的使命。实行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规范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道重要屏障。本文通过叙述了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制定背景和发展历程,并且结合现行退市制度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案例创智科技分析中小股民对现行退市制度的反响,阐述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存问题;接着对比国外一些退市制度带给我国的有效借鉴;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有效策略。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方法 1
第二章 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2
2.1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发展 2
2.2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现状 4
第三章 案例分析——基于对中小投资者投资者保护层面 6
3.1通过案例——创智科技进行中小投资者的反响分析 6
3.2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存问题 9
第四章 我国与国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比 11
4.1美国退市制度概述 11
4.2英国退市制度概述 11
4.3德国退市制度概述 11
第五章 国外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对我国的借鉴 13
5.1法律角度 13
5.2降低投资者损失处理方式 14
5.3完善退市监管制度 14
第六章 完善我国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 15
6.1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立法 15
6.2改革ST制度 15
6.3改革上市和退市制度 15
结束语 16
致 谢 17
参考文献 18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相较于西方悠久的资本主义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自改革开放以来仅短短几十年历史,证券市场由一开始的混乱及不成熟,慢慢转变为相对有序成熟,在此期间,证券制度也逐渐得到完善,为证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券市场的有序进行提供有效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文主要探究在现行的退市制度下,上市公司退市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仍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方法和建议。
中国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更为显著,投资没有很好体现出其内在价值,在证券市场内,抱着投机心理的投资者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大量中小规模的投资者。中小股民数量巨大,受教育程度和操作水平较低,“庄家”利用中小投资者投机心理和较匮乏的专业知识,严重损害其最终的利润。[1]相比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价值投资遵循只有正确投资方式和想法才能在股票市场中获取收入和利润,因此我国众大股民要联系实际国情,加强对价值投资这个概念的理解,找到恰当合理的投资形式,从过去忽视炒股内在价值转变为合理投资,从而确保中小投资者获得较多收入,保障证券市场良好稳健地发展。[2]另外,我们国家在证券市场在设立时目的是利用其融资功能,所以在发展过程中,对中小投资者的关注很少,产生融资者地位权利高,中小投资者地位权利低的不平等局面。
1.2研究方法
(1)通过文献分析,探究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缺陷及解决方案。通过查阅有关主板市场退市制度、创业板退市制度以及上市公司中小股权益保护制度有关的法规、论文著作、期刊杂志,以了解退市制度的具体规定、存在的问题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理念及缺陷;研究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程序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对现有规定进行相应的探讨和研究。
(2)用案例分析法搜集并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上市公司退市案例,剖析案例中存在的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的原因以及后续救济措施,以了解我国退市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退市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对中小股东遭受的权益侵害方式,为研究我国退市法律法规以及完善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提供依据。
(3)用定量分析法分析退市制度的实施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并进一步探讨退市制度的演变过程和实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为将来退市制度的实施与改革,和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提供参考。
第二章 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2.1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发展
2.1.1退市制度制定背景
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上市公司又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和主干,上市公司的质量水平和盈利情况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直接影响。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能一定程度上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提高持续性和良性健康的竞争,降低经济市场经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与活力。作为资本市场上一项根本政策,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为保证可持续发展,合理评估股票价值,权衡成本和收益,在对公司是否有利的基础上公司决定是否继续上市交易,二是证交所出面决定上市公司是否应退市,需要求那些市值低下,股权分配不合理的上市公司停止股票交易,尤其对于严重违规的公司,应采取强制退市的措施。[3]
2.1.2退市标准
宏观来看,上市公司退市包括: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退市法律制度是对这两个过程实施调整整顿的制度;从微观上来看,退市法律制度则只是对终止上市这一阶段进行的一系列整顿的条例,不经历暂停上市这一过程。在本文中我从宏观角度研究我国退市制度。
根据《证券法》第17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暂停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亏损,二是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告作假或不按《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开,三是存在重大的违规事件,四是总股本与股权分配等其他内容改变而不再不符合上市条件。上市公司在以下五种情形下终止上市:一是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亏损,且未在有限期限内去除,二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告作假或不按《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开,较暂停上市的情况更为严重,三是存在重大的违规事件,较暂停上市的情况更为严重,四是总股本与股权分配等其他内容改变而不再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去除,五是上市公司主动解散或被迫解散宣布破产的。[4]
因此,本文整理出我国2010年至2014年上市公司退市名单及退市原因,如表21:
表21 2010年至2014年上市公司退市名单及退市原因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方法 1
第二章 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2
2.1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发展 2
2.2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现状 4
第三章 案例分析——基于对中小投资者投资者保护层面 6
3.1通过案例——创智科技进行中小投资者的反响分析 6
3.2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存问题 9
第四章 我国与国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比 11
4.1美国退市制度概述 11
4.2英国退市制度概述 11
4.3德国退市制度概述 11
第五章 国外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对我国的借鉴 13
5.1法律角度 13
5.2降低投资者损失处理方式 14
5.3完善退市监管制度 14
第六章 完善我国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 15
6.1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立法 15
6.2改革ST制度 15
6.3改革上市和退市制度 15
结束语 16
致 谢 17
参考文献 18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相较于西方悠久的资本主义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自改革开放以来仅短短几十年历史,证券市场由一开始的混乱及不成熟,慢慢转变为相对有序成熟,在此期间,证券制度也逐渐得到完善,为证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券市场的有序进行提供有效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文主要探究在现行的退市制度下,上市公司退市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仍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方法和建议。
中国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更为显著,投资没有很好体现出其内在价值,在证券市场内,抱着投机心理的投资者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大量中小规模的投资者。中小股民数量巨大,受教育程度和操作水平较低,“庄家”利用中小投资者投机心理和较匮乏的专业知识,严重损害其最终的利润。[1]相比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价值投资遵循只有正确投资方式和想法才能在股票市场中获取收入和利润,因此我国众大股民要联系实际国情,加强对价值投资这个概念的理解,找到恰当合理的投资形式,从过去忽视炒股内在价值转变为合理投资,从而确保中小投资者获得较多收入,保障证券市场良好稳健地发展。[2]另外,我们国家在证券市场在设立时目的是利用其融资功能,所以在发展过程中,对中小投资者的关注很少,产生融资者地位权利高,中小投资者地位权利低的不平等局面。
1.2研究方法
(1)通过文献分析,探究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缺陷及解决方案。通过查阅有关主板市场退市制度、创业板退市制度以及上市公司中小股权益保护制度有关的法规、论文著作、期刊杂志,以了解退市制度的具体规定、存在的问题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理念及缺陷;研究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程序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对现有规定进行相应的探讨和研究。
(2)用案例分析法搜集并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上市公司退市案例,剖析案例中存在的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的原因以及后续救济措施,以了解我国退市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退市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对中小股东遭受的权益侵害方式,为研究我国退市法律法规以及完善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提供依据。
(3)用定量分析法分析退市制度的实施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并进一步探讨退市制度的演变过程和实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为将来退市制度的实施与改革,和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提供参考。
第二章 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2.1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发展
2.1.1退市制度制定背景
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上市公司又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和主干,上市公司的质量水平和盈利情况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直接影响。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能一定程度上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提高持续性和良性健康的竞争,降低经济市场经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与活力。作为资本市场上一项根本政策,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为保证可持续发展,合理评估股票价值,权衡成本和收益,在对公司是否有利的基础上公司决定是否继续上市交易,二是证交所出面决定上市公司是否应退市,需要求那些市值低下,股权分配不合理的上市公司停止股票交易,尤其对于严重违规的公司,应采取强制退市的措施。[3]
2.1.2退市标准
宏观来看,上市公司退市包括: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退市法律制度是对这两个过程实施调整整顿的制度;从微观上来看,退市法律制度则只是对终止上市这一阶段进行的一系列整顿的条例,不经历暂停上市这一过程。在本文中我从宏观角度研究我国退市制度。
根据《证券法》第17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暂停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亏损,二是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告作假或不按《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开,三是存在重大的违规事件,四是总股本与股权分配等其他内容改变而不再不符合上市条件。上市公司在以下五种情形下终止上市:一是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亏损,且未在有限期限内去除,二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告作假或不按《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开,较暂停上市的情况更为严重,三是存在重大的违规事件,较暂停上市的情况更为严重,四是总股本与股权分配等其他内容改变而不再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去除,五是上市公司主动解散或被迫解散宣布破产的。[4]
因此,本文整理出我国2010年至2014年上市公司退市名单及退市原因,如表21:
表21 2010年至2014年上市公司退市名单及退市原因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ysl/gbdsxwx/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