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附件)【字数:10350】
摘 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良好发展,经营者集中是必然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适度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可以使得经济资源得到优化和配置,同时还能够发挥市场的竞争力,但是经营者集中也会对市场的运行产生消极的作用,能够形成垄断之势,从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因此,本文从概述经营者集中角度入手,提出我国需要建立权威且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确定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经营者集中概述 1
1.1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1
1.2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 1
1.3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基本经济理论 1
1.4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法律政策基础 2
第二章 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体系 3
2.1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 3
2.2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 3
2.3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标准 4
2.4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适用除外 5
2.5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域外适用 5
第三章 我国经营者集中规制应重视的基本问题 7
3.1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7
3.2经济学方法的应用 7
3.3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冲突的协调 7
3.4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的回应 8
3.5反垄断法中经济分析的缺失 8
3.6立法者的多重身份 8
第四章 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完善策略 9
4.1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的完善 9
4.2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实质标准的完善 9
4.3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适用除外的完善 9
4.4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经济学适用 10
4.5合并控制中的竞争分析的强化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经营者集中概述
1.1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目前国际上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经济现象都采取较为谨慎的立法态度,就对于经营者集中的概念而言,目前各国的界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出入。美国在《克莱顿法》中,对于企业的并购以及管理兼任一同纳入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经营者集中的范围,当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超过其所占有并实质上减少了竞争则认定其为经营者集中。而在欧盟,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界定主要根据《关于规制企业间集中行为的理事会规则》,其将经营者集中界定为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合并的行为。而我国在经营者集中的界定方面,主要采取了列举式说明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取得具有表决权的股份;(3)经营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实际控制权的。通过分析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经营者集中界定方式,其中各国都以经济力量的聚集来作为判定经营者集中的依据。
1.2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于竞争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积极影响。经营者集中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经营者通过自身规模的不断扩张,能够形成良好的经济规模效应,从而能够减少经济成本,并提高个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获得更加良好的经济效率。另外,经营者集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能够从市场的角度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现代新产业以高密度的技术实现了自身的良好发展,经营者的有效集中实现了在资金融合和技术创新的良好发展,并能够在减少经营者风险的同时,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二,消极影响。“经营者集中必然会减少行业的竞争者,使得经济实力得到顺势的提升,从而形成垄断之势,经济垄断不仅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的作用,同时还会导致经营者以商业手段损害市场的资源功能。”另外,经营者集中会使得进入市场的门槛不断提高,会在经济利益的主导下,经营者集中以疯狂掠夺的姿态造成市场的失序。
1.3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基本经济理论
关于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经济理论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直到近年来才在我国得到了深入的研究。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美国著名学者贝恩、梅森提出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基本模型,并提出了产业组织理论。其认为在经济发展中市场结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且市场的高度集中使得对于经济发展来说,产生了诸多不必要麻烦,由于竞争并不能够保持恒定不变,因此为了能够实现经济的良好发展,则必须要采取相对较为严厉的反垄断政策,并强调了政府干预下市场结构的作用,但是一旦用较强硬的经济政策,会使得市场结构僵硬化。而发展至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效率学派提出了为了能够使得经济状态良好,则必须要注重在资源配置效率、生产效率以及消费者福利保护上的平衡,并强调了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但是衡量经济发展的除了效率,还有价值。正是基于这一点的考虑,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提出的关于新产业组织理论体系更好的修正了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经济理论。新产业组织学派认为经营者集中会增加其他竞争者的成本,并且在市场基本条件建设中,形成了不良的影响。
1.4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法律政策基础
与对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基础经济理论发展相同步的是,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法律政策基础也在实现着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如果说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在面对利益选择中的一种理性思考结果,那么对于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法律政策基础则是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积极作用的有效措施。“各国在经济实践中都针对于国内的市场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上升到了立法的层面,这主要是因为面对于市场经济的自发产物,国家对于经济发展的行政干预是有必要且有效的行为。”市场经济模式是目前最为稳定的经济发展形式,同时也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一种经济发展状态。“国家对于经营者集中规制应当做出长远的打算,并以反映社会价值与法律原理为基本形态的体系。只有当社会整体利益与反垄断法的核心相重叠,在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中凸显出政治意义,才能够体现出现代社会自由、公平与正义的市场状态。”
第二章 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体系
2.1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
反垄断法的实行,必须要依靠于专门的机构,通过对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进行分析,能够有效的研究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情况。目前,国际上在反垄断法规制机构的设置上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一元模式,是指一个机构承担反垄断执行的全部任务,而另一种则是多元模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执行的任务。“我国在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上处于空白的阶段,且我国在此方面的经验基础较为薄弱,造成了反垄断执行上的缺失。美国是国际社会上最早提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国家,并在执行机构上主要采用了多元模式,主要由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法院构成”。“欧盟委员会在竞争法的执行机构中,采用的是一元模式,主要是由欧洲议会选派的委员组成,其隶属于欧盟竞争总司。我国在《反垄断法》第9条明确了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另外,《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需要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反垄断法规制的执行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的调控,为了能够保证执法的力度不受政策的干扰,则必须要凸显出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独立性,并对其执行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这不仅能够避免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在处理问题时的片面性,同时还能够有效的发挥出其职能作用,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的发展秩序。
目 录
第一章 经营者集中概述 1
1.1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1
1.2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 1
1.3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基本经济理论 1
1.4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法律政策基础 2
第二章 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体系 3
2.1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 3
2.2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 3
2.3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标准 4
2.4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适用除外 5
2.5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域外适用 5
第三章 我国经营者集中规制应重视的基本问题 7
3.1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7
3.2经济学方法的应用 7
3.3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冲突的协调 7
3.4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的回应 8
3.5反垄断法中经济分析的缺失 8
3.6立法者的多重身份 8
第四章 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完善策略 9
4.1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的完善 9
4.2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实质标准的完善 9
4.3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适用除外的完善 9
4.4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经济学适用 10
4.5合并控制中的竞争分析的强化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经营者集中概述
1.1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目前国际上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经济现象都采取较为谨慎的立法态度,就对于经营者集中的概念而言,目前各国的界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出入。美国在《克莱顿法》中,对于企业的并购以及管理兼任一同纳入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经营者集中的范围,当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超过其所占有并实质上减少了竞争则认定其为经营者集中。而在欧盟,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界定主要根据《关于规制企业间集中行为的理事会规则》,其将经营者集中界定为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合并的行为。而我国在经营者集中的界定方面,主要采取了列举式说明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取得具有表决权的股份;(3)经营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实际控制权的。通过分析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经营者集中界定方式,其中各国都以经济力量的聚集来作为判定经营者集中的依据。
1.2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于竞争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积极影响。经营者集中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经营者通过自身规模的不断扩张,能够形成良好的经济规模效应,从而能够减少经济成本,并提高个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获得更加良好的经济效率。另外,经营者集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能够从市场的角度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现代新产业以高密度的技术实现了自身的良好发展,经营者的有效集中实现了在资金融合和技术创新的良好发展,并能够在减少经营者风险的同时,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二,消极影响。“经营者集中必然会减少行业的竞争者,使得经济实力得到顺势的提升,从而形成垄断之势,经济垄断不仅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的作用,同时还会导致经营者以商业手段损害市场的资源功能。”另外,经营者集中会使得进入市场的门槛不断提高,会在经济利益的主导下,经营者集中以疯狂掠夺的姿态造成市场的失序。
1.3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基本经济理论
关于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经济理论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直到近年来才在我国得到了深入的研究。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美国著名学者贝恩、梅森提出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基本模型,并提出了产业组织理论。其认为在经济发展中市场结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且市场的高度集中使得对于经济发展来说,产生了诸多不必要麻烦,由于竞争并不能够保持恒定不变,因此为了能够实现经济的良好发展,则必须要采取相对较为严厉的反垄断政策,并强调了政府干预下市场结构的作用,但是一旦用较强硬的经济政策,会使得市场结构僵硬化。而发展至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效率学派提出了为了能够使得经济状态良好,则必须要注重在资源配置效率、生产效率以及消费者福利保护上的平衡,并强调了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但是衡量经济发展的除了效率,还有价值。正是基于这一点的考虑,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提出的关于新产业组织理论体系更好的修正了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经济理论。新产业组织学派认为经营者集中会增加其他竞争者的成本,并且在市场基本条件建设中,形成了不良的影响。
1.4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法律政策基础
与对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基础经济理论发展相同步的是,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法律政策基础也在实现着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如果说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在面对利益选择中的一种理性思考结果,那么对于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法律政策基础则是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积极作用的有效措施。“各国在经济实践中都针对于国内的市场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上升到了立法的层面,这主要是因为面对于市场经济的自发产物,国家对于经济发展的行政干预是有必要且有效的行为。”市场经济模式是目前最为稳定的经济发展形式,同时也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一种经济发展状态。“国家对于经营者集中规制应当做出长远的打算,并以反映社会价值与法律原理为基本形态的体系。只有当社会整体利益与反垄断法的核心相重叠,在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中凸显出政治意义,才能够体现出现代社会自由、公平与正义的市场状态。”
第二章 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体系
2.1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
反垄断法的实行,必须要依靠于专门的机构,通过对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进行分析,能够有效的研究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情况。目前,国际上在反垄断法规制机构的设置上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一元模式,是指一个机构承担反垄断执行的全部任务,而另一种则是多元模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执行的任务。“我国在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上处于空白的阶段,且我国在此方面的经验基础较为薄弱,造成了反垄断执行上的缺失。美国是国际社会上最早提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国家,并在执行机构上主要采用了多元模式,主要由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法院构成”。“欧盟委员会在竞争法的执行机构中,采用的是一元模式,主要是由欧洲议会选派的委员组成,其隶属于欧盟竞争总司。我国在《反垄断法》第9条明确了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另外,《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需要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反垄断法规制的执行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的调控,为了能够保证执法的力度不受政策的干扰,则必须要凸显出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独立性,并对其执行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这不仅能够避免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在处理问题时的片面性,同时还能够有效的发挥出其职能作用,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的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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