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法律与知识产权院【字数:9417】

摘 要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局。由于我国当前民间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尤其是具有商事特性的集资诈骗罪。该罪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还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国必须在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向中小企业的同时,严厉打击集资诈骗行为。本文首先对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渊源进行了概述,然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本罪的规定来具体探讨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重点讨论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最后对集资诈骗罪的立法不足提出了完善意见。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让大家认识到集资诈骗行为对市场经济的破坏力,以及我国司法部门在集资诈骗罪认定方面的不足,以望推动我国立法对集资诈骗罪的完善,惩治和防止集资诈骗犯罪。
目 录
第一章 集资诈骗罪概述 1
1.1集资诈骗罪的产生 1
1.2集资诈骗罪的含义 1
第二章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2
2.1客体要件 2
2.2客观要件 2
2.2.1诈骗方法的认定 2
2.2.2非法集资的认定 3
2.2.3诈骗数额的认定 3
2.3主体要件 4
2.4主观要件 4
2.4.1对“故意”的理解 4
2.4.2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和认定 4
第三章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形态与罪数 6
3.1集资诈骗罪的停止形态 6
3.2集资诈骗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6
第四章 集资诈骗罪罪与非罪,与相关罪的界限 8
4.1集资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定 8
4.1.1集资诈骗罪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 8
4.1.2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8
4.2集资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8
4.2.1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8
4.2.2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类集资犯罪的区别 9
第五章 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10
5.1完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10
5.1.1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10
5.1.2合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运用司法推定 10
5.1.3坚持从宽的认定标准 10
5.1.4建立多层次评价体制 11
5.2完善犯罪主体的刑罚种类 11
结束语 13
致 谢 14
参考文献 15 第一章 集资诈骗罪概述
1.1集资诈骗罪的产生
“集资诈骗”一词来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金融家Charles Ponzi,他将不断吸收的新投资者的钱付给前期投资者,前期投资者获得了巨大的投资回报后,新投资者带着同样致富的愿望纷至沓来,而Charles Ponzi却卷走这些新投资者的钱财后失踪了。
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集资诈骗罪的罪名,当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阶段,集资诈骗行为在现实中发生的很少,且大多以诈骗罪论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中小企业为了扩大投资,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由于我国金融政策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门槛较高,这些企业便把目光转向民间资金,各种巧立名目的集资项目应运而生,诱发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行为。
1.2集资诈骗罪的含义
1997年《刑法》明确在第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且在第199条、第200条对于加重情节的量刑以及单位构成本罪予以规定。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客观上以高回报为诱饵采取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筹集资金,使投资人在受蒙蔽的情况下“自愿”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处理非法集资行为时,一般适用诈骗罪的规定,或者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需要来选择罪名,并没有像我国那样把集资诈骗罪从诈骗罪最终分离出来。
为了配合刑法更有效地打击集资诈骗罪行为,我国还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纪要、规定等法律文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发布的相关解释对该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要件的司法认定。该解释指导司法人员在实践中解决一些关乎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加强了该罪的立法完善。
集资诈骗行为涉及的金额巨大、受害群体多、侵害范围广,导致投资人遭受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打击,还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非法集资的目的,还善于贿赂政府官员,给自己的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不仅滋生了贪污腐败的土壤,也容易引爆社会矛盾。为了保护公民财产,维持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遏制和严惩集资诈骗犯罪已刻不容缓。
第二章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2.1客体要件
1997年《刑法》将集资诈骗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由立法者的意愿可以看出,刑法重视的是集资诈骗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因此,集资诈骗罪的客体中国家的金融秩序是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次要客体。
2.2客观要件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数额较大资金的行为。由此可见,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集资数额构成了本罪的基本三要素。
2.2.1诈骗方法的认定
本罪的相关解释明文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随着科技的进步,新型的诈骗方法不断出现,上述解释实际上缩小了“诈骗方法”的外延。因此,立法者应注重对“诈骗方法”的实质性界定,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只要行为人足以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自愿出资,这种行为就应当是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实践中,行为人所采取的诈骗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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