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权问题研究(附件)【字数:9559】

摘 要优先权是我国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由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优先认购权组成。本文结合国外相关的民法基础理论、立法实践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认购权的法律规定,着重分析这两个股东优先权的本质和法律效力,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以及优先认购权的行使与救济问题进行分析并加以确定,为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完善提出思考和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股东优先权的概述 1
1.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述 1
1.2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概述 1
第二章 国内外股东优先权的法律制度 3
2.1国外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法律制度 3
2.2国内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法律制度 4
第三章 股东优先权的行使 6
3.1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条件 6
3.2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6
第四章 侵犯股东优先权的认定和法律救济 8
4.1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优先认购权的侵犯认定 8
4.2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法律救济 9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股东优先权的概述
1.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述
1.1.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概念
股东优先购买权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新股发行优先认购权和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这两种,然而狭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仅仅是指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的第71条和第72条对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作了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保护原有股东自身的利益、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出现的一种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股份的权利。
1.1.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理论界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学说是各有不同。笔者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种:①法定权说,即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②自益权说,即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才行使的权利。③专属权说,即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专属于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具有股东身份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④请求权说,有权要求转让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将其股份优先转让给权利股东。⑤期待权说,即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⑥准物权说。⑦形成权说,其他股东一旦作出以相同的条件购买拟转让股份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出让股东与权利股东按照该条件形成股权转让或者买卖合同关系。
1.2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概述
1.2.1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法律概念
股东优先认购权是公司的股东基于其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在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增加资本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时候股东有权利按照他原先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优先于其他人认购新增资本的相应份额或认购新股。首先,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在原则上仅限于该公司的原有股东;其次,股东优先认购权必须要在其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时才可以行使;最后,股东优先认购权具有排除其他人认购该部分资本或者股份的效力。关于其他主体的优先认股权笔者认为是指除了股东之外的主体基于和公司达成的优先认购协议或者具体的增资协议,在上述情况下其他主体有权按照事先的约定优先于其他人认购新增资本的相应份额或认购新股。
1.2.2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性质
有关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性质问题,学术界众说纷纭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见解,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说法:一是形成权说,二是请求权说。由于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性质比较特殊,物权和债权的划分框架很难把股东优先认购权涵盖进来,所以笔者更倾向于形成权这种说法。首先从形成权的概念来分析,形成权是指拥有权利的人用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从这个形成权的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到的信息是在优先认购权产生以后,拥有此权利的股东就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而引起法律关系发生相对应的变化。拥有此权力的股东行使此权利并不是说请求另一方相对人去做或者不做某一行为,而是要去购买公司发行的新股或者认购资本这并非一种行为。再有就是股东优先认购权必须是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并且其行使的过程是顺序进行的,不能跳过某一程序更不能逆向行使。一旦作出了行使此权利或者放弃此权利的选择,就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变化绝对不能反悔也就是说不能再撤销了。
第二章 国内外股东优先权的法律制度
2.1国外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法律制度
2.1.1 英美法系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制度
每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的法律规定,那么在英国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对外转让有下面两种规定:一、英国法律给董事会赋予了裁量权有权拒绝股权转让的登记;二、其余的股东可以行使另外一种形式的优先购买权。在英国,股东如果想要把股权对外转让,就必须要在董事办好了转让登记之后才可以对外转让,否则的话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公司董事在执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是出于善意,绝对不能损害其他股东和第三人的权益。此外,英国对把股权转让给非本公司股东的第三人的情况有如下规定:第一步要先把股权转让给自己公司的其他老股东,如果本公司的老股东接受了那就转让给老股东如果拒绝了就实行第二步即董事再把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第三人。这一规定很好地保护了老股东的权益。
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中也有类似英国的规定:出让人转让股权首先要把股权给本公司,如果公司放弃了对那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然后再提供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也放弃了才能提供给第三人,在这样的规定下如果第三人想要购买股权就必须要等到前两者都拒绝之后才能购买,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限制。
2.1.2大陆法系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制度
法国《商事公司法》的规定是这样的:想把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必须要取得本公司股权3/4的股东的同意否则不可以转让给第三人。韩国《商法典》的规定如下:出让人转让股权给本公司的股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转让不受到任何人的限制,但是出让人把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第三人时,要开股东大会对此件事进行表决,如果大会决议通过了此项决议那么出让人就可以把股权转让出去,如果大会没有通过就不可以转让,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对转让给第三人进行了限制进而保护了本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日本《有限公司法》的规定是和上述韩国的规定类似,也是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承认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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