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附件)【字数:8233】
摘 要我国现阶段对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存在较大的缺陷,立法控制较为缺乏,尚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司法控制不足,司法部门的独立性较差,难以做到公平和有效,同时在行政控制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干扰,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我国消费市场秩序的稳定来说都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本文重点研究了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对策。
目 录
第一章 消费合同与格式条款概述 1
1.1消费合同概述 1
1.2格式条款概述 1
第二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3
2.1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 3
2.2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不足 4
第三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完善 6
3.1完善相关法律 6
3.2加强司法控制 6
3.3合理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 6
3.4积极调动社会力量 7
结束语 8
致谢 9
参考文献 10
第一章 消费合同与格式条款概述
1.1消费合同概述
1.1.1消费合同的定义
消费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与经营者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定。消费合同主要包含要式合同以及不要式合同。消费合同与大众日常生活较为密切,包含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设立、变更以及终止的全过程。“目前在《合同法》中对于消费者有名合同还存在较大的空白,这使得原本以消费者为主体的法律合同在立法上存在较大的缺失,也使得消费关系难以在法律上进行确定。”消费关系则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消费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消费合同的内容不同进行划分,消费合同可以分为消费买卖合同、消费承揽合同、消费租赁合同以及消费者保险合同等;按照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进行划分,消费合同可以分为标准合同以及普通合同。按照合同受法律调整的时间不同,消费合同又可以分为传统消费合同和新型消费合同,在新型消费合同中也包含了缔结方式的新型,如分期付款等。”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1.1.2消费合同的特征
消费合同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但是其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首先,消费合同的主体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而消费合同的客体则是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消费合同的内容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必须是在消费领域中因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消费合同往往只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口头协议,多数情况下没有书面材料。”最后,消费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管理具有较为明显的国家强制性,即便在契约自由中有缔约自由、内容决定自由和形式自由等原则,但是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不得拒绝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这也使得消费合同成为经营者违约时消费者选择请求权的基本依据。
另外,消费合同的法律特征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消费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但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也可能不是个体。第二,消费者所签订的消费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满足生活需求,存在转手获利等情况则不属于消费合同的内容。第三,消费合同是双务合同。消费合同规定了作为合同标的的商品和服务必须要从经营者流入消费者,必须存在一定的利益转移形式。
1.2格式条款概述
1.2.1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阐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的概念解读,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反复使用。“格式条款是否是为了重复使用这一目的而存在的,直接影响到是否应当将反复使用作为格式条款的限定条件。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对于单次使用的条款是否应当列入格式条款的范围,又或者存在经由双方沟通确定、达成合意的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目前《合同法》中却未能够对此作出说明。”即便目前格式条款能够有效地节约合同签订的谈判时间和费用,这也被需要的人所采用,但是“反复使用”更加凸显的是其经济功能,并不能够作为特定的法律内容。另一方面,格式条款中未与另一方签订。《合同法》中将未与对方进行协商作为了限定格式条款的一个因素,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成为很多经营者主观能动性欠缺的表现,且合同条款本身应当允许双方对内容进行协商,而在格式条款中受要约人往往是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表态,并无权修改合同中的内容,为了能够区别于格式条款和一般合同条款,应当规定预先设定且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
1.2.2格式条款的特征
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合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为了能够更加简便和快捷地使用合同,通过预先拟定格式条款能够有效地增强合同的适用性。在当前经济社会中,格式条款的应用已经较为广泛,从格式条款的定义和操作对其进行分析,格式条款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格式条款必须是预先制定的,并非是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制定条款的主体通常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第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存在不特定的特点,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主要针对社会上的所有消费者而言,具有较大的适用性。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格式条款的内容能够适用于不同情形和相对人,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相对人只能够完全同意或拒绝格式条款的内容,同时在格式条款的签订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的地位也始终保持不变。
第二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2.1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
2.1.1立法方面
格式条款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则中并不是完全空白的,但是却分散在多个法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民法通则》中,针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定,由于格式条款并不是基于双方协商后的产物,这就使得即便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了异议,则也无法进行有效的抗议。“对于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主要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以及地位平等来作为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原则性内容。”另外,就格式条款的法律生效要件来说,也需要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的无效条件来进行规定。第二,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遵守一般公平原则,并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要承担一般性义务,这实际上明确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思想,并对无效的格式条款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三,其他民事特别法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如在《海商法》中就对于海上旅客在运输合同上的条款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消费合同与格式条款概述 1
1.1消费合同概述 1
1.2格式条款概述 1
第二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3
2.1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 3
2.2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不足 4
第三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完善 6
3.1完善相关法律 6
3.2加强司法控制 6
3.3合理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 6
3.4积极调动社会力量 7
结束语 8
致谢 9
参考文献 10
第一章 消费合同与格式条款概述
1.1消费合同概述
1.1.1消费合同的定义
消费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与经营者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定。消费合同主要包含要式合同以及不要式合同。消费合同与大众日常生活较为密切,包含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设立、变更以及终止的全过程。“目前在《合同法》中对于消费者有名合同还存在较大的空白,这使得原本以消费者为主体的法律合同在立法上存在较大的缺失,也使得消费关系难以在法律上进行确定。”消费关系则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消费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消费合同的内容不同进行划分,消费合同可以分为消费买卖合同、消费承揽合同、消费租赁合同以及消费者保险合同等;按照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进行划分,消费合同可以分为标准合同以及普通合同。按照合同受法律调整的时间不同,消费合同又可以分为传统消费合同和新型消费合同,在新型消费合同中也包含了缔结方式的新型,如分期付款等。”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1.1.2消费合同的特征
消费合同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但是其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首先,消费合同的主体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而消费合同的客体则是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消费合同的内容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必须是在消费领域中因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消费合同往往只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口头协议,多数情况下没有书面材料。”最后,消费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管理具有较为明显的国家强制性,即便在契约自由中有缔约自由、内容决定自由和形式自由等原则,但是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不得拒绝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这也使得消费合同成为经营者违约时消费者选择请求权的基本依据。
另外,消费合同的法律特征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消费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但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也可能不是个体。第二,消费者所签订的消费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满足生活需求,存在转手获利等情况则不属于消费合同的内容。第三,消费合同是双务合同。消费合同规定了作为合同标的的商品和服务必须要从经营者流入消费者,必须存在一定的利益转移形式。
1.2格式条款概述
1.2.1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阐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的概念解读,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反复使用。“格式条款是否是为了重复使用这一目的而存在的,直接影响到是否应当将反复使用作为格式条款的限定条件。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对于单次使用的条款是否应当列入格式条款的范围,又或者存在经由双方沟通确定、达成合意的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目前《合同法》中却未能够对此作出说明。”即便目前格式条款能够有效地节约合同签订的谈判时间和费用,这也被需要的人所采用,但是“反复使用”更加凸显的是其经济功能,并不能够作为特定的法律内容。另一方面,格式条款中未与另一方签订。《合同法》中将未与对方进行协商作为了限定格式条款的一个因素,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成为很多经营者主观能动性欠缺的表现,且合同条款本身应当允许双方对内容进行协商,而在格式条款中受要约人往往是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表态,并无权修改合同中的内容,为了能够区别于格式条款和一般合同条款,应当规定预先设定且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
1.2.2格式条款的特征
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合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为了能够更加简便和快捷地使用合同,通过预先拟定格式条款能够有效地增强合同的适用性。在当前经济社会中,格式条款的应用已经较为广泛,从格式条款的定义和操作对其进行分析,格式条款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格式条款必须是预先制定的,并非是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制定条款的主体通常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第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存在不特定的特点,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主要针对社会上的所有消费者而言,具有较大的适用性。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格式条款的内容能够适用于不同情形和相对人,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相对人只能够完全同意或拒绝格式条款的内容,同时在格式条款的签订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的地位也始终保持不变。
第二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2.1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
2.1.1立法方面
格式条款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则中并不是完全空白的,但是却分散在多个法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民法通则》中,针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定,由于格式条款并不是基于双方协商后的产物,这就使得即便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了异议,则也无法进行有效的抗议。“对于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主要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以及地位平等来作为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原则性内容。”另外,就格式条款的法律生效要件来说,也需要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的无效条件来进行规定。第二,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遵守一般公平原则,并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要承担一般性义务,这实际上明确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思想,并对无效的格式条款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三,其他民事特别法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如在《海商法》中就对于海上旅客在运输合同上的条款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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