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附件)【字数:9695】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等领域开拓出新的道路,从而促进了经济的流通与发展。但《物权法》中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不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文章在对国外浮动抵押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分析了目前在我国动产浮动抵押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的实际运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目 录
第一章 浮动抵押制度概述 1
1.1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 1
1.2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1
1.3浮动抵押制度与一般抵押担保的区别 2
第二章 浮动抵押制度的比较研究 3
2.1国外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立法 3
2.2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4
第三章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5
3.1抵押的主体过于宽泛 5
3.2抵押的客体范围过小 5
3.3现有公示登记方式公信效力弱 5
3.4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混乱 5
3.5抵押权人承受风险加大 5
3.6缺乏完整的信用监督机制 6
第四章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建议 7
4.1适当调整主体和客体的范围 7
4.2完善浮动抵押的公示和登记制度 7
4.3确立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8
4.4确立浮动抵押的财产代管人制度 9
4.5完善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监督 9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浮动抵押制度概述
1.1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现有的和将来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设置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正常”处分。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起源于英国的工业革命时期,当时由于机器的产生,加快了资本累积,为了适应这种经济和融资的需要,浮动抵押制度开始产生了,后来被其他国家所采纳。我国《物权法》第181条,18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9条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规定。
1.2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1.2.1浮动抵押创设的现实性
动产浮动抵押虽然是一种以其现在或将来的财产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权,但是它的设定是现实存在的。虽然在抵押财产还没有结晶前,它的财产状态没有固定化,但这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成立。因为将来财产一旦固化,附着于财产上的抵押权便不可改变,所以它的创设是现实存在的。
1.2.2浮动抵押标的物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浮动抵押的标的物种类十分多样,特别是在国外,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无形财产;可以是公司的债权、半制成品,也可以是商誉,这些几乎涵盖了所有法律上称之为“物”的种类,并且它的标的物不是单纯的一个抵押权对应着一物,而是一个抵押权可以对应着一系列的财产或一类型的财产,可见其标的物的范围之广泛。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标的物的多样化导致了抵押权实现的难度加大,随之而来的便是一系列的现实履行问题。
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另一个特点便是它的不确定性,它的标的物被分成了两个类型的财产,一个是现在的财产,一个是将来的财产,特别是对于未来的不确定的财产,它在抵押过程中的记录以及实现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1.2.3抵押物具有流动性
这是浮动抵押最明显的特点,也是其与固定抵押相区分的不同之处。在设定了浮动抵押之后,抵押人还可以在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正常的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处分抵押的财产,当然“处分出去的财产”是不在抵押财产之列的,同样的“进入的财产”则自动归于抵押权人的不特定的财产,并且附随在抵押权上,所以这些财产是在流动的。相应的,如果这些财产在固化结晶之前,被抵押人以正常经营为由,将其出售以致财产亏空,那么抵押权人的损失是极其惨重的,它的流动性也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考验。
1.2.4浮动抵押的固定化
浮动抵押制度设立的最终目标是债权的实现,如果它的财产一直流动,那么抵押权人应该获得的利益就不能实现。所以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一定要让财产固定化进而取得财产权的利益,所以这个固定化过程就叫做“结晶”,这样整个浮动抵押的目的才能实现。在现今的担保法中,法定的情况一般是指抵押人被任命了接管人或者公司的清算程序正式开始。另外,抵押物特定化的事由也包括了抵押人的歇业这一行为。约定的情况一般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协议中约定抵押物特定化的情况。所以,浮动抵押的固定化必不可少。
1.3浮动抵押制度与一般抵押担保的区别
1.3.1标的物范围和浮动性不同
浮动抵押的标的物是现有和将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仅有四种类型的财产,即“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除此之外的财产都不能进行抵押。国外的浮动抵押除了上述的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是一些财产性的权利,而一般的抵押担保是不能涵盖这么多的客体的,并且不是所有的无形资产都可以进行抵押。同时,设置在动产浮动抵押上的标的物并不是明确的财产。其标的物范围有很大的流动性,而对于固定抵押来说,标的物是一直存续不变的,并且从设定抵押权开始就是确定,可见在这个方面,两者存在着极大的差距。
1.3.2抵押人可以利用、处分抵押物
浮动抵押设定之后,抵押人依旧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处分,如对抵押物进行出售、出租、设定固定抵押等。除非出现了法定或约定的情形。而一般抵押担保,它的抵押物是并不能处分的,例如我国的不动产抵押以设立抵押登记为要件,那么抵押人就不能再有出售的行为。可见,浮动抵押的处分权是极大的。
1.3.3抵押权实现条件不同
浮动抵押制度实现的条件是标的物的固化,也叫结晶。当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的时候,抵押权就能够实现。而一般抵押权在设置抵押权时,就约定了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主要义务,如果超过这个期限,那么抵押物的处分权当然归属抵押权人,是比较明晰的抵押方式。所以,这也是它们的一个不同之处。
第二章 浮动抵押制度的比较研究
目 录
第一章 浮动抵押制度概述 1
1.1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 1
1.2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1
1.3浮动抵押制度与一般抵押担保的区别 2
第二章 浮动抵押制度的比较研究 3
2.1国外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立法 3
2.2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4
第三章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5
3.1抵押的主体过于宽泛 5
3.2抵押的客体范围过小 5
3.3现有公示登记方式公信效力弱 5
3.4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混乱 5
3.5抵押权人承受风险加大 5
3.6缺乏完整的信用监督机制 6
第四章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建议 7
4.1适当调整主体和客体的范围 7
4.2完善浮动抵押的公示和登记制度 7
4.3确立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8
4.4确立浮动抵押的财产代管人制度 9
4.5完善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监督 9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浮动抵押制度概述
1.1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现有的和将来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设置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正常”处分。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起源于英国的工业革命时期,当时由于机器的产生,加快了资本累积,为了适应这种经济和融资的需要,浮动抵押制度开始产生了,后来被其他国家所采纳。我国《物权法》第181条,18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9条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规定。
1.2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1.2.1浮动抵押创设的现实性
动产浮动抵押虽然是一种以其现在或将来的财产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权,但是它的设定是现实存在的。虽然在抵押财产还没有结晶前,它的财产状态没有固定化,但这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成立。因为将来财产一旦固化,附着于财产上的抵押权便不可改变,所以它的创设是现实存在的。
1.2.2浮动抵押标的物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浮动抵押的标的物种类十分多样,特别是在国外,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无形财产;可以是公司的债权、半制成品,也可以是商誉,这些几乎涵盖了所有法律上称之为“物”的种类,并且它的标的物不是单纯的一个抵押权对应着一物,而是一个抵押权可以对应着一系列的财产或一类型的财产,可见其标的物的范围之广泛。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标的物的多样化导致了抵押权实现的难度加大,随之而来的便是一系列的现实履行问题。
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另一个特点便是它的不确定性,它的标的物被分成了两个类型的财产,一个是现在的财产,一个是将来的财产,特别是对于未来的不确定的财产,它在抵押过程中的记录以及实现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1.2.3抵押物具有流动性
这是浮动抵押最明显的特点,也是其与固定抵押相区分的不同之处。在设定了浮动抵押之后,抵押人还可以在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正常的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处分抵押的财产,当然“处分出去的财产”是不在抵押财产之列的,同样的“进入的财产”则自动归于抵押权人的不特定的财产,并且附随在抵押权上,所以这些财产是在流动的。相应的,如果这些财产在固化结晶之前,被抵押人以正常经营为由,将其出售以致财产亏空,那么抵押权人的损失是极其惨重的,它的流动性也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考验。
1.2.4浮动抵押的固定化
浮动抵押制度设立的最终目标是债权的实现,如果它的财产一直流动,那么抵押权人应该获得的利益就不能实现。所以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一定要让财产固定化进而取得财产权的利益,所以这个固定化过程就叫做“结晶”,这样整个浮动抵押的目的才能实现。在现今的担保法中,法定的情况一般是指抵押人被任命了接管人或者公司的清算程序正式开始。另外,抵押物特定化的事由也包括了抵押人的歇业这一行为。约定的情况一般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协议中约定抵押物特定化的情况。所以,浮动抵押的固定化必不可少。
1.3浮动抵押制度与一般抵押担保的区别
1.3.1标的物范围和浮动性不同
浮动抵押的标的物是现有和将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仅有四种类型的财产,即“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除此之外的财产都不能进行抵押。国外的浮动抵押除了上述的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是一些财产性的权利,而一般的抵押担保是不能涵盖这么多的客体的,并且不是所有的无形资产都可以进行抵押。同时,设置在动产浮动抵押上的标的物并不是明确的财产。其标的物范围有很大的流动性,而对于固定抵押来说,标的物是一直存续不变的,并且从设定抵押权开始就是确定,可见在这个方面,两者存在着极大的差距。
1.3.2抵押人可以利用、处分抵押物
浮动抵押设定之后,抵押人依旧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处分,如对抵押物进行出售、出租、设定固定抵押等。除非出现了法定或约定的情形。而一般抵押担保,它的抵押物是并不能处分的,例如我国的不动产抵押以设立抵押登记为要件,那么抵押人就不能再有出售的行为。可见,浮动抵押的处分权是极大的。
1.3.3抵押权实现条件不同
浮动抵押制度实现的条件是标的物的固化,也叫结晶。当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的时候,抵押权就能够实现。而一般抵押权在设置抵押权时,就约定了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主要义务,如果超过这个期限,那么抵押物的处分权当然归属抵押权人,是比较明晰的抵押方式。所以,这也是它们的一个不同之处。
第二章 浮动抵押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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