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研究(附件)【字数:8812】

摘 要本文先是从宏观上概括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义,叙述了本罪发展的沿革,罪行特征以及基本概念,以求追根溯源,理清对于本罪立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再者,笔者对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组成要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且,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推定中的其他难题进行了探究,诸如探究武装掩护走私与暴力拒缉的区别,并对两者的认定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最后探讨走私货、物品罪的量刑条件,认为当前的法律对当前的罪责判定过轻,而对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金额起点规定的不合理。
目 录
第一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述 1
1.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历史来源 1
1.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1
1.3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义评析 2
第二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3
2.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体 3
2.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方面 3
2.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观故意内容 4
第三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6
3.1后续走私行为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6
3.2本罪对于武装掩护走私的认定 6
3.21 武装掩护走私的认定 6
3.22 武装掩护走私的法律适用 6
3.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数认定 7
3.31 两种物品的罪数认定 7
3.32单位与个人的罪数认定 7
第四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罚适用 8
4.1本罪的刑罚适用中的倾斜 8
4.11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偏轻 8
4.12 起刑点规定额偏高 8
4.2现行规定下,本罪的单位共犯的刑罚适用 8
4.21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的定罪起点 8
4.22 对多次走私未处理的理解 9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述
1.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历史来源
自从买卖行为产生之后,走私这种犯罪行为便也跟着产生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众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多的走私犯罪中发生概率最大。并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国家的金融秩序拥有极大的破坏力。每个国家都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我国早在明朝时期就对走私有过宽泛的定义,这说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自古有之。《元典章》记载:“今后州县官吏界内,如有失过私盐起数,须要明白各缘由,依上申复。”这些条文都在印证,即便在封建社会中,走私货物、物品罪也早已经产生。
海关象征着国家主权,1949年新中国成立,人民海关又重新上岗,一揽子海关法律颁布施行。但是,我国统一的法典是1979年颁布的,因此在这以前的法律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所以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进行约束。
1979年以后,我国对走私犯罪的立法工作加快了脚步。从这时开始,对于走私犯罪的人认定,我国终于拥有了针对性较强的立法。但1979刑法仅对十分个别的走私犯罪做出规定,随着我国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走私物品像民生领域渗透。
以前的条文已经不能适用最新的情况,为此,立法机关不断对其进行完善1988年制定了对于走私物品、货物罪的量刑标准,用货物和物品的市场价格来规定量刑轻重。《刑法》第五条将单位走私作为刑事犯罪的认罪对象,并且用双罚制度规范单位行为,第六条将减税,免税货物也列为走私行为,虽然以上规定明确走私货物、物品罪为犯罪行为,并给出量刑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看作一般的走私罪,没有将此罪单独划出。
1997年后,《刑法》将79刑法等有关走私犯罪的刑事规定归拢,将走私罪专设一节,在构架上继续分条规定走私不同对象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至此,刑法典中将走私货物、物品罪正式列为独立的罪名。
1.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刑法》规定,只有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材料之外的东西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构成走私特定物品走私罪。
走私罪是隶属于《刑法》,是刑法第三章中的一个章节,从犯罪对象来看只是间接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破坏,而本罪破坏的是对国家进出口的监管制度,财政的重要来源是关税,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行为更符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点。
对于走私罪的理解,单单从《刑法》的字面意思来看,用各种方法逃避应上交的国家税,这应该看作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刑事案件的必备要件。法律上对走私毒品等特定物品使明令禁止的,而此罪对象是国家允许进出境的货物,这种行为冲击了我国的监管秩序,逃避了税收,所以将逃避的税收额度作为认定走私货物、物品罪的标准。
1.3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义评析
人们一般用三种不同的概念去理解走私货物、物品罪。三个定义即存在一定的相通之处,但是因特有很大的区别。
最大的区别是本罪违反的是一种条款还是两种条款。前两种定义均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海关法规的相关规定相违背,但是,后者认为走私货物、物品罪与现行的贸易法使冲突的。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与实际情况相符,因为本罪的危害主要在于逃税对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损失,而对经济体制的冲击主要是廉价的货物冲击境内的市场,扰乱市场规则,所以对于违反第二种犯规的论调其实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2.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体
走私货物、物品罪受害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监管。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这些法律早已经设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出境普通货物、物品的监管体系。对于走私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和1987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一个可以选择的罪名,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罪以及走私普通物品罪,如果想合适量刑,必须从本质上区分货物与物品的区别。以下通过具体的实例来进行分析。
2005年7月2日,被告石川由东京搭乘MU622航班抵达双流机场,过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工作人员依照海关条例对他进行检查,发现有名贵手表43块、进口手链30个、雪茄烟20只。经过工作人员的仔细盘问,石川立刻承认以上物品都是自己的,他要将上面的物品拿到中国来卖。经过工作人员的坚定,以上物品总价值达40万元,石川逃税200元。
对于这件事情,学界的意见基本分成两派,有的人认为应该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现代汉语词典》中将用来卖的物品称之为货物,平时生活中用的东西成为物品。两者的主要区分点是自己拿来用还是对别人出售,对别人出售就是属于货物的类别使用就是物品。从汉语层面上讲这样分是可以的。经过工作人员查明事实,石川携带入的东西的数量明显超过《海关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东西是送给他人的或者自己用的,所以认定石川是为了卖出获利而带进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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