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信息共享与失信惩罚措施研究(附件)【字数:11701】

摘 要做任何事都会留下痕迹,而通过这些痕迹,我们就能掌握一个企业的行事过程。大数据时代已经悄无声息的来临,自互联网遍布全球开始,每一个使用互联网的网民都会在他们平时上网的时间、浏览的页面或是查询的事物透露出他们的作息和生活需求。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人们日常生活影响力最大的就要属一个人或是一个企业的征信信息了。信用是各方之间进行交易的基石,是所有交易成功的基础,丧失了信用,就连与人沟通都难如登天。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平时的信用行为被第三方机构采集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从而形成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为授信机构服务。这些档案里的信用记录将直接影响到个人或企业以后的经济行为。在失信行为产生的时候,会对某些个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此时光是影响是远不够的,需要一定的惩罚来告诫失信个体,以避免失信行为再次产生。而这样的惩罚措施的力度仍需研究与探讨。
Keywords:Credit reporting;Information sharing;Credit behavior;Faithless punishment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文献综述 1
1.3研究内容及主要方法 2
第二章 我国征信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机制现状分析 4
2.1我国征信信息共享现状概述 4
2.2我国失信惩戒机制现状概述 5
2.3我国失信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 6
第三章 失信惩戒机制问题分析 8
3.1信息共享和惩戒联动 8
3.2平台统一性 8
3.3惩戒管理制度一致性 9
3.4惩戒即时性 9
3.5利用社会共同监管 9
3.6惩罚措施研究 10
第四章 解决问题的对策 11
4.1协调统一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 11
4.2建立“黑名单”机制 11
结束语 13
致 谢 14
参考文献 15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现在社会中,信用信息已经成为各类交易中必不可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少的一部分,作为交易的基础,各方的信用信息有必要被统一采集并进行公开共享。信用早已不是人们自主遵守即可令人信服的一种依据,只有将其统一集中成为一个信息数据库,才能有效的提高交易的成功率。与人们生活中最息息相关的需要信用信息的就是信贷行业,银行或是其他机构是否可以将款项下放给此单位,数额控制在多少,最大的依据就是该单位的信用信息。
目前中国的征信系统的建立尚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征信系统及其周围法律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中国的征信系统现在的现象是央行一家独大,即中国人民银行。这样就产生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央行的封闭性、不便捷性和数据失真等。首先是封闭性,现代社会中,互联网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或工作交易上一个必不可少无法替代的元素。互联网金融也随之逐渐普及,比之传统金融更加便捷、快速。然而央行所掌握的征信大数据库并不对互联网金融有实质性的支持,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比较坎坷。再者是不便捷性,对于央行的征信数据的查询,对于个人或是企业,都是十分不便捷的。最后考虑到数据真实性的问题,美国的征信行业由Equifax、Experian和TransUnion三家征信公司“三足鼎立”,覆盖了全美的信用信息数据。而中国较之美国,面积更大,人口更是数倍之多,征信行业却只有央行一家独大,对于十几亿的人口和如此巨大的面积上,想要掌握人们的信用信息是是十分困难的,它无法覆盖所有阶层的人群和它所能涉及到的维度,也很难做到实时更新。
而互联网的普及,导致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由腾讯、阿里巴巴为首的社交软件和电商争相对采用其产品的所有网民进行数据的采集,分析用户的行为,每个用户上网的时间、搜寻的标的物和他们网络支付的金额及网络贷款的偿还,都能将他们完整的现实生活呈现出来,从而建立一个庞大的数据库,这是十分值得人们期待的。
1.2文献综述
借鉴了一些征信类的文献进行参考,各位老师和教授的作品对现中国的征信行业分析的面面俱到,并对未来有较为全面的预想。
吴晶妹(2013)曾在《未来中国征信: 三大数据体系》中指出征信分为金融征信体系、行政管理征信体系、商业征信体系。金融征信体系是指以金融行业作为主导,信用信息采集目标面向各授信单位,将其收集作为一个共享平台也为其服务,保证金融交易的成功率。行政管理体系则是以政府及其主要职能部门为主导,采集目标则是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为政府及其主要职能部门服务,达到一个对企业及个人监管的目的,防范失信行为的产生。商业征信体系是以各商业协会及旗下会员作为主导,采集目标是个企业及个人,为政府、商业企业以及个人服务,目的是联系各企业及个人并对其所要完成的交易起到一个风险防范的作用。
袁新峰(2014)在《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中提出,在这个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应该集合整个互联网社会的力量去建立一个如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一个网络征信体系,由此体系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同时做到宣传使各单位能够有效自律的发展,各信息采集目标也能保护好自己的隐私。
刘芸和朱瑞博(2014)在《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与征信体系深化》中指出现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发展愈发迅速,而在这种快速发展下,其实一个十分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产生大量的风险。而这些风险的产生则又导致理财个体对互联网金融的不信任,抑制了互联网金融的有利发展。
刘新海(2014)在《阿里巴巴集团的大数据战略与征信实践》中结合了2014年“西湖品学大数据峰会”的内容,介绍了阿里巴巴的大数据战略,并与现有的央行征信体系作比较,阐述互联网对于征信体系建设的有益案例。
姚国庆(2012)在《征信体系的作用与效率——基于信息不对称随即有限重复博弈的分析》中提出,正是由于征信体系的存在,使得借款者的信用信息在所有贷款者中得到共享,从而激励借款者按时履行约定。
屈魁、张明和王雪(2015)在《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征信业监管问题探析》中提出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中征信业务相关主体的身份定位并且根据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差异,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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