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权保护问题研究(附件)【字数:9933】

摘 要随着阿里王国的崛起,快递行业迎来了成长的新契机。李克强总理说:“快递企业是中国经济中的一匹黑马。”然而,新兴事物带来的问题总是避免不了的。在快递从业人员职业特点、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劳动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如再不加以重视必定会引起更加严重的不公。因此,本文将从快递从业人员的现状和劳动权受到侵害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快递行业的特点以及目前快递业的环境,来揭示快递从业人员的劳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从企业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的完善、快递人员的自身保护以及企业的岗位培训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以应对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权保护的问题。
目 录
第一章 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权保护概述 1
1.1 快递从业人员相关概念的界定 1
1.2 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权的相关概念 1
第二章 我国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权保护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4
2.1 快递从业人员行业的发展现状 4
2.2 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权保护的存在问题 5
2.3 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权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6
第三章 完善我国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权保护的对策 8
3.1 规范企业的管理制度 8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8
3.3 加强快递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9
3.4 加强针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9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权保护概述
1.1 快递从业人员相关概念的界定
1.1.1 快递行业的概念
快递业是指承运人通过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工具,使用专用工具、设备和应用软件的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快递邮件的收集、分发、传递、信息录入等活动,并尽可能再将客户的物品在较短时间内运达目标地点或客户手中。2004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快递行业做出定义:“快递行业是快速收集、运输、递送文件、印刷品、包裹和其他物品,全程跟踪这些物品并对其保持控制。”在此定义中特别强调出,在现代运输下,快递的特点在于“快”,这也是它最大的一个优势。它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将物品经过几个站点运送到指定地点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由于追求时效性和客户对时间的要求,快递的成本较普通运输方式略高。
1.1.2快递从业人员的界定
快递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使用快递专用工具,从各大小快递网点接收快递,并将快递邮件收集、分发、派送、信息传递的人员,即为快递行业从事递送服务工作的人员。本文中所提到的快递人员,仅仅指的是负责收发、派送环节的一线工作人员。
1.2 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权的相关概念
1.2.1 劳动权的概念
劳动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能力,是我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劳动权是人权的首要组成部分,亦是公民获得生存权的必备条件。《中国大百科全书》中解释道:“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得到有保障并有适当报酬的工作的权利。”狭义上来说劳动权只有就业权,即公民可以平等的获得就业的权利以及公民自由的选择就业。而广义上的劳动权除了就业权以外,还有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劳动争议处理权。本文提到的劳动权主要是针对广义上的劳动权。上文提到劳动权是公民合法的权利,那么也必然存在着相对应的义务。对此,宪法上的与民法上所说的劳动关系不同,《宪法》中所提到的劳动权的权利人是劳动者,对应的义务人是国家,国家有保障公民享受到劳动权的义务。
1.2.2 劳动权的内容
1.2.2.1 就业权
就业权指的是公民在达到法定年龄时,法律规定有参加社会工作的权利,取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也属于该项权利。工作取得权表现为国家有为公民提供工作机会的义务,但国家具体履行提供工作的义务这个限度多大,则无法估计,而是与国家经济情况和个人劳动能力有关。平等就业权是指除了工作本身的特殊内在需求和安全需要的因素,没有有其他的限制。对于相同条件下的公民,不能存在区别对待或者有个别歧视的情况。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这条规定表示出法律充分支持公民的自由择业权,并给予公民绝对的自由选择就业,使其根据自身能力、爱好习惯等自由自主的选择职业,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强制干涉,充分展示出公民的自由意志。
1.2.2.2 取得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也称劳动工资权,是劳动者因工作付出而获得的以工资为形式的补偿。这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劳动者最看重的权利。在协商劳动报酬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报酬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合同的标准,这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最基本保障。多半劳动者的最终追求往往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因此,这项权利在劳动者心目的的分量格外的重要。
1.2.2.3 休息休假权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除此之外,我国《劳动法》第四章中专门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1.2.2.4 职业安全权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为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而取得职业卫生和安全保护的权利,这是一项出于对公民人身权庇护的权利。关于职业安全权,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以及《劳动法》还专门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女职工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制度。
1.2.2.5 职业技能培训权
职业技能培训权是劳动者在上岗工作前或工作过程中,获得职业培训和在职教育的权利。这项权利无论是对于劳动者个人职业素养的提高,还是对于行业整体的推进都有重要价值。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然而就目前我国的某些行业中,公民的这项权利被侵犯的极其频繁,还需更严格的立法来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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