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慈善组织的法律风险规避(附件)【字数:8624】

摘 要慈善组织在现如今的社会中起着一个必不可少的作用,其突出的作用尤其体现在分配机制、就业渠道等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让我国从慈善组织法律体制不健全到有一定的规范性。但在现实的实施情况中,我国的慈善组织在法律机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从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和信息公开以及监督制度这几个方面来分析我国慈善组织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录
第一章 慈善组织的定义与现状 1
1.1慈善组织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
1.2我国慈善组织的现状 2
第二章 我国慈善组织现存的法律问题 3
2.1慈善组织准入门槛限制 3
2.2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3
2.3我国慈善组织监管机制 4
第三章 国外慈善组织的发展现状及法律制度分析 6
3.1英国慈善组织介绍 6
3.1.1英国慈善组织准入门槛 6
3.1.2英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6
3.1.3英国慈善组织监管机制 7
3.2其他国家慈善组织介绍 7
第四章 对我国慈善组织发展在法律制度上的建议 9
4.1慈善组织准入制度 9
4.2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9
4.3慈善组织监管机制 10
结 束 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慈善组织的定义与现状
1.1慈善组织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慈善组织具有成文的法律体系最早起源于英国。《慈善用途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慈善法。英国现有的《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定义是这样的:只能以慈善为目的设立,并且从属于一国家最高法院的管辖。而笔者认知,慈善组织隶属于非盈利组织,慈善组织的成立由法律规定且只能作为慈善一途。慈善组织和非盈利组织也有着区别。
慈善组织这一词,来源于国外。但就目前,对慈善组织的概念,每个国家都有其不同的界定标准。下文笔者将着重介绍慈善组织在英美国家和我国的界定方式。
例如在英国,界定慈善组织主要从其行使的四个目的出发,包括:扶贫、传播宗教、发展教育和其他公益目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的。从中不难看出英美国家的慈善组织其核心内容是公益性,旨非盈利的情况下帮助社会群体,体现其在公益上的作用。
而在美国,其对慈善组织的界定是通过在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上加以规定,以此区分什么是慈善组织。但是简单点来说,美国的慈善组织就是不需纳税,并且向该组织捐过款的捐款人可以在纳税时得到一定程度的税费减免。但是很明显可以看出,只是这两条很难指出慈善组织真正的作用,并对慈善组织有明确的划分。所以在美国法律中,慈善组织仍旧需要满足六点:一是必须是非盈利性质,可以是慈善救助、宗教发展、科学探究、公共安全防卫、文学教育等中的一项或几项;二是其成立的初衷必须是非盈利的,即成立之初就应该是不为获利而设立组织;三是经营主要为了达到法律上规定的非营利目的;四是不得为某个人谋取利益;五是不得参加竞选,即不支持或反对任何公共职位候选人;六是不得参与实质性游说活动,即不对立法进行实质性的支持或反对。
从以上英美国家对慈善组织的界定来看,我们可以对英美国家的慈善组织得出以下几点结论: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如果在一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即可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
再看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界定。在《慈善法》颁布之前,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对慈善组织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慈善法》第八条中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慈善组织具有的几点显著特征,包括:非盈利性、有组织性、合法性、慈善性、志愿性。正是这些法律特征将慈善组织与其它组织区分开来,例如私营企业和国家部门。
1.2我国慈善组织的现状
当下,我国正经历着十分迅速的现代化推进过程,每年的GDP增长速度令人欣喜。但是在这种爆炸式的增长速度背后,所隐含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小觑。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贫富差距扩大问题等。而在解决这些尖锐的社会问题上,慈善组织起到的作用往往是国家部门所不能代替的。我国的社会福利社会化思路的提出是在1986年,由民政部提出。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时任总理温家宝提出支持发展慈善事业。而在这种大环境下,慈善组织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2004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国仅仅存在200家不到的慈善组织。数量严重不足。而同期的美国则有140万个,其间差距可想而知。而且慈善组织的透明度也一度成为社会热点,例如2011年的红十字郭美美事件,也让民间对于慈善组织存在着芥蒂。本文也试图从法律体系上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第二章 我国慈善组织现存的法律问题
2.1慈善组织准入门槛限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所管辖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慈善组织,本应是与政府干预所排斥的。但是从以上两点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此成立的慈善组织将严格受制于政府管辖,没有自己的独立法人地位。这么一来,慈善组织跳不出政府管理,也严重的影响着慈善组织自身的健康发育。一项数据统计显示,一批数量可观的慈善组织因为没有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也就成为了黑户。大约有近100多万家民间慈善机构无法登记,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和从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还有近20余万家民间慈善组织是以企业的形式生存。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严重制约了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ysl/gbdsxwx/470.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