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研究(附件)【字数:10442】
摘 要国有资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整个国家的经济支柱和战略资源,和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全体公民的权益有着重大联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虽然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如此明显,但是在现实中,依然存在各种层层叠出、千变万化的新手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别的国家比较而言,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状况日益严峻,因而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国有资产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笔者认为,为了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应在效仿先进国家成功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自有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使司法保护能够成为国有资产的依靠,好用最短的时间缓解国有资产大量丧失的局面。
目 录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理论分析1
1.1公益诉讼的涵义与特征1
1.1.1公益诉讼的涵义1
1.1.2公益诉讼的特征1
1.2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涵义2
国内外国有资产现状及相关法律制度3
2.1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及原因3
2.2国外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先进经验4
2.2.1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4
2.2.2英美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5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6
3.1我国对国有资产保护方面的缺陷6
3.2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6
3.3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构想7
3.3.1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7
3.3.2事前防范和前置审查模式8
3.3.3公益诉讼成本的负担8
3.3.4激励政策8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理论分析
1.1公益诉讼的涵义与特征
1.1.1公益诉讼的涵义
对公益诉讼涵义的解释,目前学术界有很多种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即一般都认为公益诉讼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诉讼制度,由此可见,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是界定公益诉讼概念的前提。公共利益不论是在其主体方面还是内容方面,都有其独有的特点,它是整体的、普遍的人的利益,而不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是局部的、个别人的利益。换句话说,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在特定条件下影响国家和社会民众的重要利益的关键点,其主体是全体社会民众,内容是全体民众共有的利益,实质在于对整个法律秩序起着一种控制手段的作用。
公益诉讼最早的发源地是古罗马,并有着罚金诉讼、民众诉讼以及公众诉讼等各种各样不同的称呼。在社会经历转型的时代,公民提起诉讼和法院审判的机制接纳吸收了种种社会矛盾,使得案件能得到公正审判,对于司法改革来说,这是必经之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更深一个层次迈进,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互相之间的依赖感也越来越深,因而为了推进社会进一步发展,就有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协调公益诉讼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在有人损害了公众利益的时候,其他任何公民或者团体都可以依法,将损害公共利益的人起诉至法院,这就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为普通民众创造了新的方式让他们可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1.1.2公益诉讼的特征
公益诉讼制度在很多西方国家现在已经十分成熟,然而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都有待完善。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一定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被建立起来。目前比较发达的国家有美国、日本、英国等,从他们的立法可以看出,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对照来说,有以下几项明显的特征:
第一,不特定性。其不特定性指的是原告的不特定。一般来说,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和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假若原告有两人或以上的,法官可以依法自行挑选最合适的一位作为原告,此中需要指出的是,在古罗马法中,原告也包括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公共利益性。通过公益诉讼,有可能阻止权利被滥用,就能制止危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发生,把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变为现实,让社会秩序变得井井有条,社会发展也更加稳定。而且,从公益诉讼的字面也显而易见地看得出其本质就是维护公益,而不是某个特定的人的权利。
第三,广泛性。首先,可参与的人员广泛,不止于受违法行为直接影响的关系人,也可以是具有强烈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任何一个公民;其次,公益诉讼涵盖的案件性质广泛,有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
第四,补充性。公益诉讼既然被定性为任何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提起的诉讼,那么就决定了它不能百分百代替执法机关,而只能是在法院、检察院执法不足时对他们的遗漏进行弥补与督促,这就是公益诉讼的补充性。
1.2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涵义
本文谈及构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是因为国有资产已经有所流失,所以,在提出制度建设之前,必须先论述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从专业学者的观点来说,国有资产流失一般认定为:由于国有资产管理者的主观或过失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给国有资产带来面临损失的危机或者是已经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的行为。所谓国有资产流失,无非是这些资产从由国家所有变成被怀有不法之心的私人占有,在这种资产所有人的转变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体不光损失财产,更得不到任何合理补偿。
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的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公益诉讼更应该致力于国有资产方面的保护,即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它的涵义:
第一,人民法院是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主要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本质上是司法行为,而当下来说,解决经济违法问题是行政机关的专门任务,这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在诉讼活动中具有最主要地位的是裁判法院,它既是案件的受理者,也是判决者。
第二,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原、被告的特殊性。任何组织或个人,一旦违反社会秩序,不论是社会安全上的、经济上的还是他人利益上的,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同样的,原告也可以是任何团体或个人,只要行为人有破坏国家法律,加害国家或个人利益的动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规定,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遵循相关法律程序保护国家利益及社会秩序。
目 录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理论分析1
1.1公益诉讼的涵义与特征1
1.1.1公益诉讼的涵义1
1.1.2公益诉讼的特征1
1.2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涵义2
国内外国有资产现状及相关法律制度3
2.1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及原因3
2.2国外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先进经验4
2.2.1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4
2.2.2英美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5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6
3.1我国对国有资产保护方面的缺陷6
3.2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6
3.3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构想7
3.3.1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7
3.3.2事前防范和前置审查模式8
3.3.3公益诉讼成本的负担8
3.3.4激励政策8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理论分析
1.1公益诉讼的涵义与特征
1.1.1公益诉讼的涵义
对公益诉讼涵义的解释,目前学术界有很多种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即一般都认为公益诉讼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诉讼制度,由此可见,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是界定公益诉讼概念的前提。公共利益不论是在其主体方面还是内容方面,都有其独有的特点,它是整体的、普遍的人的利益,而不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是局部的、个别人的利益。换句话说,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在特定条件下影响国家和社会民众的重要利益的关键点,其主体是全体社会民众,内容是全体民众共有的利益,实质在于对整个法律秩序起着一种控制手段的作用。
公益诉讼最早的发源地是古罗马,并有着罚金诉讼、民众诉讼以及公众诉讼等各种各样不同的称呼。在社会经历转型的时代,公民提起诉讼和法院审判的机制接纳吸收了种种社会矛盾,使得案件能得到公正审判,对于司法改革来说,这是必经之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更深一个层次迈进,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互相之间的依赖感也越来越深,因而为了推进社会进一步发展,就有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协调公益诉讼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在有人损害了公众利益的时候,其他任何公民或者团体都可以依法,将损害公共利益的人起诉至法院,这就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为普通民众创造了新的方式让他们可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1.1.2公益诉讼的特征
公益诉讼制度在很多西方国家现在已经十分成熟,然而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都有待完善。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一定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被建立起来。目前比较发达的国家有美国、日本、英国等,从他们的立法可以看出,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对照来说,有以下几项明显的特征:
第一,不特定性。其不特定性指的是原告的不特定。一般来说,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和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假若原告有两人或以上的,法官可以依法自行挑选最合适的一位作为原告,此中需要指出的是,在古罗马法中,原告也包括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公共利益性。通过公益诉讼,有可能阻止权利被滥用,就能制止危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发生,把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变为现实,让社会秩序变得井井有条,社会发展也更加稳定。而且,从公益诉讼的字面也显而易见地看得出其本质就是维护公益,而不是某个特定的人的权利。
第三,广泛性。首先,可参与的人员广泛,不止于受违法行为直接影响的关系人,也可以是具有强烈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任何一个公民;其次,公益诉讼涵盖的案件性质广泛,有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
第四,补充性。公益诉讼既然被定性为任何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提起的诉讼,那么就决定了它不能百分百代替执法机关,而只能是在法院、检察院执法不足时对他们的遗漏进行弥补与督促,这就是公益诉讼的补充性。
1.2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涵义
本文谈及构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是因为国有资产已经有所流失,所以,在提出制度建设之前,必须先论述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从专业学者的观点来说,国有资产流失一般认定为:由于国有资产管理者的主观或过失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给国有资产带来面临损失的危机或者是已经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的行为。所谓国有资产流失,无非是这些资产从由国家所有变成被怀有不法之心的私人占有,在这种资产所有人的转变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体不光损失财产,更得不到任何合理补偿。
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的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公益诉讼更应该致力于国有资产方面的保护,即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它的涵义:
第一,人民法院是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主要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本质上是司法行为,而当下来说,解决经济违法问题是行政机关的专门任务,这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在诉讼活动中具有最主要地位的是裁判法院,它既是案件的受理者,也是判决者。
第二,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原、被告的特殊性。任何组织或个人,一旦违反社会秩序,不论是社会安全上的、经济上的还是他人利益上的,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同样的,原告也可以是任何团体或个人,只要行为人有破坏国家法律,加害国家或个人利益的动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规定,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遵循相关法律程序保护国家利益及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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