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研究(附件)【字数:8078】
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担保的原因及表现及对合同效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大量搜集与文章主题有关的文献资料,综合最高院的实际案例,着重分析《公司法》第16条,从区分法条的性质和区分相对人主观状态入手,为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提出思考和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法律问题概述 1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问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1
1.2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则 3
2.1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 3
2.2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3
2.3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及额度限制 3
第三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5
3.1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典型案例 5
3.2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典型案例评析 6
第四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理 8
4.1从区分法条的性质入手处理问题 8
4.2从相对人主观状态入手处理问题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法律问题概述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问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公司法》和《担保法》就已被人们提及并予以制定,其中担保人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仅在第7条中一带而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相应的,旧《公司法》对公司担保也没有专门的规定。简单来说,在旧《公司法》适用期间,法律对公司担保能力是没有做出限制的,只要担保合同上有公司公章或是法人代表的签章,担保合同即有效。在旧《公司法》中仅第60条第3款为担保规定,该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然而,实践中最有争议的就是这一规定,业内各界围绕此款规定是限制经理、董事的个人行为,还是限制公司的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直持续到新《公司法》出台,才逐渐平息。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由于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得到保护,于2013年最新修订的新《公司法》第16条、105条、122条分别从程序、主体、权限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总的来看,新《公司法》第16条明显成了公司担保的核心条款。尽管如此,关于此条法律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停息。主要争议为以下两点,第一个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是否有审查义务?第二个争议为若担保人有此项义务,那应该审查什么,审查标准又是什么,倘若没有执行这些义务又该如何处理。解决掉这些问题,公司担保纠纷的裁定将简单很多,对其具有重大的价值和实践意义。
1.2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现代公司制度是西方逐渐形成的,我国商法体系也对其进行了借鉴,但是因为不同的国情、商业环境和人文环境,所以制度存在着种种差异。说明《公司法》的基本难点和热点、《公司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解决《公司法》种种问题的基础是重中之重。但近些年来由于《公司法》第16条而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综合考虑,还是因为其未对法律效果进行明确规定,未对法定代表人违法担保后所引发的问题和担保效力作规定。
因此,为了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可以从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入手。规定判断相对第三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方法,其是否应当知道或已经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超过其权限,为其提供担保。倘若解决掉这个问题,很多后续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因此,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担保权力归属以及操作程序,这为之后的确定相对人审查义务及相对人如何履行其审查义务才能符合善意的标准提供了法律基础。新《公司法》对相对人审查的标准也作出了规定,是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检查。
解决了相对人审查义务及其适用的基础之后,相对人在履行其审查义务的过程中仍可能会面对下述问题:第一,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公司所提供的决议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此时,担保权人的形式审查是否会受到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分别从内容和程序上讨论对形式审查的要求以及对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二,若相对人在审查公司章程中未发现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时应该如何处理。此时,公司是否还享有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权利以及如果享有此项权利,那么相对人应该审查哪种决议,是董事会的决议还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本文从中国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切入,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的缘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时合同的效力,进行思考归纳并总结,提出合理的建议,以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特殊问题。根据文章的主题,大量搜集与文章主题有关的文献资料,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找到该问题现今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存在的争议焦点。
通过综合分析,总结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其表现,然后对其进行分类,分析判决的得与失,总结判决的经验,将论文的归纳、演绎建立在实际且详细的具体案例之上。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则
2.1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
按照我国的《公司法》和《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决策主体为股东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当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则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的参与该事项的表决。上市公司则根据《通知》的规定,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且公司章程中也应明确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以及违反后如何追究责任的各项制度。
2.2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法律问题概述 1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问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1
1.2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则 3
2.1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 3
2.2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3
2.3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及额度限制 3
第三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5
3.1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典型案例 5
3.2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典型案例评析 6
第四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理 8
4.1从区分法条的性质入手处理问题 8
4.2从相对人主观状态入手处理问题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法律问题概述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问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公司法》和《担保法》就已被人们提及并予以制定,其中担保人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仅在第7条中一带而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相应的,旧《公司法》对公司担保也没有专门的规定。简单来说,在旧《公司法》适用期间,法律对公司担保能力是没有做出限制的,只要担保合同上有公司公章或是法人代表的签章,担保合同即有效。在旧《公司法》中仅第60条第3款为担保规定,该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然而,实践中最有争议的就是这一规定,业内各界围绕此款规定是限制经理、董事的个人行为,还是限制公司的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直持续到新《公司法》出台,才逐渐平息。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由于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得到保护,于2013年最新修订的新《公司法》第16条、105条、122条分别从程序、主体、权限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总的来看,新《公司法》第16条明显成了公司担保的核心条款。尽管如此,关于此条法律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停息。主要争议为以下两点,第一个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是否有审查义务?第二个争议为若担保人有此项义务,那应该审查什么,审查标准又是什么,倘若没有执行这些义务又该如何处理。解决掉这些问题,公司担保纠纷的裁定将简单很多,对其具有重大的价值和实践意义。
1.2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现代公司制度是西方逐渐形成的,我国商法体系也对其进行了借鉴,但是因为不同的国情、商业环境和人文环境,所以制度存在着种种差异。说明《公司法》的基本难点和热点、《公司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解决《公司法》种种问题的基础是重中之重。但近些年来由于《公司法》第16条而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综合考虑,还是因为其未对法律效果进行明确规定,未对法定代表人违法担保后所引发的问题和担保效力作规定。
因此,为了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可以从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入手。规定判断相对第三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方法,其是否应当知道或已经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超过其权限,为其提供担保。倘若解决掉这个问题,很多后续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因此,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担保权力归属以及操作程序,这为之后的确定相对人审查义务及相对人如何履行其审查义务才能符合善意的标准提供了法律基础。新《公司法》对相对人审查的标准也作出了规定,是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检查。
解决了相对人审查义务及其适用的基础之后,相对人在履行其审查义务的过程中仍可能会面对下述问题:第一,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公司所提供的决议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此时,担保权人的形式审查是否会受到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分别从内容和程序上讨论对形式审查的要求以及对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二,若相对人在审查公司章程中未发现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时应该如何处理。此时,公司是否还享有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权利以及如果享有此项权利,那么相对人应该审查哪种决议,是董事会的决议还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本文从中国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切入,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的缘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时合同的效力,进行思考归纳并总结,提出合理的建议,以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特殊问题。根据文章的主题,大量搜集与文章主题有关的文献资料,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找到该问题现今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存在的争议焦点。
通过综合分析,总结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其表现,然后对其进行分类,分析判决的得与失,总结判决的经验,将论文的归纳、演绎建立在实际且详细的具体案例之上。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则
2.1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
按照我国的《公司法》和《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决策主体为股东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当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则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的参与该事项的表决。上市公司则根据《通知》的规定,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且公司章程中也应明确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以及违反后如何追究责任的各项制度。
2.2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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