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附件)【字数:9816】
摘 要由于近些年来医疗事故和医疗诉讼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其既侵害了患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医疗机构的声誉。我国在医疗事故案例中的立法比较滞后,且还没有对此做出规制的有关法律。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说明。文章按照《条例》以及最高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的说明,对医疗事故的民事法律制度、民事赔偿制度的认定和解决以及对于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相关问题该如何解决作出了规定,并且为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具体的意见。
目 录
第一章 医疗事故概述 1
1.1我国对医疗事故的认定 1
1.2外国对医疗事故的认定 1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及免责情形 3
2.1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3
2.1.1侵权民事责任 3
2.1.2违约民事责任 3
2.1.3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 4
2.2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 4
第三章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分析 6
3.1医疗事故中患者生命权被侵害的赔偿责任范围 6
3.1.1患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6
3.1.2支付患者丧葬费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6
3.1.3受害人对其具有抚养义务的人的请求权 6
3.2患者健康权被侵害时的损害赔偿 7
3.2.1患者自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
3.2.2患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7
3.3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7
第四章 完善我国的医疗事故民事法律责任 10
4.1建立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10
4.2限额赔偿制度的建立 10
4.3建立医疗损害过失的赔偿保险制度 10
4.4制定调解医疗事故的专门法律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医疗事故概述
1.1我国对医疗事故的认定
医疗事故的概念在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的改变扩充了医疗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在于保障患者实施其损害赔偿权利。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关于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条例》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这一举动使医疗事故的领域更加确定。其中包括,一为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在紧急情况下而采取的医学行为所造成了不良结果的;二患者由于体质特异又或病情异常在医疗行为中产生医疗意外的;三当今的医疗技术条件下,产生了无法预计或不能防范的不良结果的;四不良结果是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所产生的;五不良结果是由于患者的缘故产生治疗延误所造成的;六不良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产生的。
依据《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具备五个必备的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患者的损害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不是医疗事故,但该伤害可能会导致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行为具有违法性。医务人员的行为要想构成医疗事故必须要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3.该行为要导致患者人身伤害。医疗事故侵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要想被定义为医疗事故,必须导致患者人身伤害。
4.损害后果要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认定为医疗事故必须要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责任人主观上具有过失。
1.2外国对医疗事故的认定
医疗事故在国外的法律中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在外国颁布的法律中认为医疗事故是一种行业的侵权行为,并在外国的相关法律中作出了具体的阐释。在加拿大的法庭中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并设置几名助理,专门负责认定和解决医疗事故。对医疗事故的判定既要根据诊疗护理行为的客观表现,又要根据医护人员的主观心理态度。在美国只要医生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和能力实施了医疗卫生行为,不管主观心理态度是过失还是故意,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都要赔偿患者的损失,严重时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在英国,对医生是否竭尽全力医治病人,是否用其所学的全部的医疗知识,谨慎地进行医疗行为也极其看中。所以当发生医疗事故后,能找到与此事故相关的客观事实。美国关于医疗事故的民事法律纠纷经过逐步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庭前调解,仲裁等多种处理方式。在美国,医疗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于1997年的时候通过讨论研究制定了医疗纠纷解决规范化程序议定书,这一议定书的出现为医疗事故纠纷解决的处理提供了有关的方法。新加坡在护理管理上有严格的制度规定,该制度里面规定的内容十分严谨,最重要的是把患者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注重提高医疗机构的护理质量。其中规定的措施包括: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安全教育和严格查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交接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日本,为了缓解医患关系的矛盾,日本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最关键的是,建立医患信任关系,提供优质服务。医患互信使病人相信诊断并积极配合治疗,使医生增强了自信心,提高了为病人诊断的效率。为了监督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日本从1995年开始对医疗机构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包括五大指标:医疗记录是否严格管理;对患者有没有实行主治医生责任制;对每个病例是否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是否有关于医生进修的制度;患者权利是否有明文的规定。这五个指标又分为五个不同的等级。
在我国其他的行业也规定了与自身行业相关的侵权行为,并且对行业从业者行为的故意与行为的过错作出了肯定评价,把这两方面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对于我国关于医疗事故法律的订立应当借鉴国内外进步的观点,着重强调医疗服务行为危害后果的客观标准,这样可以让医疗事故的判定在法律实践中具有操作性。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及免责情形
2.1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目 录
第一章 医疗事故概述 1
1.1我国对医疗事故的认定 1
1.2外国对医疗事故的认定 1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及免责情形 3
2.1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3
2.1.1侵权民事责任 3
2.1.2违约民事责任 3
2.1.3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 4
2.2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 4
第三章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分析 6
3.1医疗事故中患者生命权被侵害的赔偿责任范围 6
3.1.1患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6
3.1.2支付患者丧葬费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6
3.1.3受害人对其具有抚养义务的人的请求权 6
3.2患者健康权被侵害时的损害赔偿 7
3.2.1患者自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
3.2.2患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7
3.3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7
第四章 完善我国的医疗事故民事法律责任 10
4.1建立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10
4.2限额赔偿制度的建立 10
4.3建立医疗损害过失的赔偿保险制度 10
4.4制定调解医疗事故的专门法律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医疗事故概述
1.1我国对医疗事故的认定
医疗事故的概念在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的改变扩充了医疗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在于保障患者实施其损害赔偿权利。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关于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条例》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这一举动使医疗事故的领域更加确定。其中包括,一为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在紧急情况下而采取的医学行为所造成了不良结果的;二患者由于体质特异又或病情异常在医疗行为中产生医疗意外的;三当今的医疗技术条件下,产生了无法预计或不能防范的不良结果的;四不良结果是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所产生的;五不良结果是由于患者的缘故产生治疗延误所造成的;六不良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产生的。
依据《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具备五个必备的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患者的损害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不是医疗事故,但该伤害可能会导致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行为具有违法性。医务人员的行为要想构成医疗事故必须要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3.该行为要导致患者人身伤害。医疗事故侵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要想被定义为医疗事故,必须导致患者人身伤害。
4.损害后果要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认定为医疗事故必须要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责任人主观上具有过失。
1.2外国对医疗事故的认定
医疗事故在国外的法律中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在外国颁布的法律中认为医疗事故是一种行业的侵权行为,并在外国的相关法律中作出了具体的阐释。在加拿大的法庭中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并设置几名助理,专门负责认定和解决医疗事故。对医疗事故的判定既要根据诊疗护理行为的客观表现,又要根据医护人员的主观心理态度。在美国只要医生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和能力实施了医疗卫生行为,不管主观心理态度是过失还是故意,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都要赔偿患者的损失,严重时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在英国,对医生是否竭尽全力医治病人,是否用其所学的全部的医疗知识,谨慎地进行医疗行为也极其看中。所以当发生医疗事故后,能找到与此事故相关的客观事实。美国关于医疗事故的民事法律纠纷经过逐步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庭前调解,仲裁等多种处理方式。在美国,医疗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于1997年的时候通过讨论研究制定了医疗纠纷解决规范化程序议定书,这一议定书的出现为医疗事故纠纷解决的处理提供了有关的方法。新加坡在护理管理上有严格的制度规定,该制度里面规定的内容十分严谨,最重要的是把患者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注重提高医疗机构的护理质量。其中规定的措施包括: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安全教育和严格查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交接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日本,为了缓解医患关系的矛盾,日本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最关键的是,建立医患信任关系,提供优质服务。医患互信使病人相信诊断并积极配合治疗,使医生增强了自信心,提高了为病人诊断的效率。为了监督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日本从1995年开始对医疗机构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包括五大指标:医疗记录是否严格管理;对患者有没有实行主治医生责任制;对每个病例是否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是否有关于医生进修的制度;患者权利是否有明文的规定。这五个指标又分为五个不同的等级。
在我国其他的行业也规定了与自身行业相关的侵权行为,并且对行业从业者行为的故意与行为的过错作出了肯定评价,把这两方面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对于我国关于医疗事故法律的订立应当借鉴国内外进步的观点,着重强调医疗服务行为危害后果的客观标准,这样可以让医疗事故的判定在法律实践中具有操作性。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及免责情形
2.1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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