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附件)【字数:10237】

摘 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总是学术界热议的论题。在健全完善我国的法律规范时基本参照了大陆法系的模式和框架,但是如何沿用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结合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我国该制度的概念与功能。笔者认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造,既有历史传统的基础,又立足于实践需求,值得肯定与总结。笔者在研究新修改的《消保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进步的同时,也在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相关制度设计构想。
目 录
第一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1
1.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1
1.2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1
1.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2
第二章 不同法系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解读4
2.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4
2.2英美法系下惩罚性赔偿制度 4
第三章 我国当下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建议7
3.1新《消保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突破 7
3.2《消保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存在的问题 7
3.3完善《消保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9
结束语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1.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为切实保障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倾向于保护购买商品的一方当事人。其第五十五条内容是如果销售商品的卖方或供给服务的一方实施欺诈,致使购买商品的买方或接受服务的一方受到损失的,前者理应遵照后者的赔偿请求增加赔偿数额,增加金额为销售商品的价格或供给服务价格的3倍,如果要求增加的赔偿额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计算。但是,如果其他部门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则适用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此外,如果前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就知晓存在缺陷却未提醒后者注意,致使后者或其他人死亡或损害其身体健康的,受害人可依据第49条和第51条规定,要求其承担遭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该项条款的规定是对旧法49条的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商品侵权案件中的应用。新旧法律条文对比学习,可以从下述角度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予以理解:
1.在法律条款中标明“惩罚性赔偿”。旧法中对于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部分,并未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定义,而是由法学学者们称之为“惩罚性赔偿”,而在新法中予以明确,实则表明该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提升,也表明立法者倾向保护商品购买者一方的立意。
2.增加对商品销售方、服务供给方的惩处力度。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内容的具体适用,如具体的赔偿数额、可否主张赔偿财产损失的同时连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两个问题一直被消费者看重。具体申请赔偿的数额由遭受损失的“一倍”更改为新法的“三倍”,并新设了对于增加赔偿额不足500元的统一计算为500元的新规定。
3.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旧法侧重于对商品销售方、服务供给方违约和侵权的规定,而新法除了延续旧有规定外,还扩大了申请赔偿的主体范围,并可以附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尤其增加了缺陷产品、服务致人损害的权利救济。
学者王利明曾在他的学术论文中这样定义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亦可叫做示范性赔偿,指侵权人向受害方支付的超出其实际遭受损失范围的金钱损害赔偿。”据此,我认为惩罚性赔偿金是由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的数额是一定大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至于“示范性”属性,笔者认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填平受害方的财产损失,与此同时由侵权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并警示他人。
1.2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新法的第五十五条涵盖了有关违约和侵权两类规定。第一项就是针对违约行 为的惩罚性赔偿,是基于商品销售方或服务供给方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他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如果损失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计;第二项就是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1.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
新法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既然具体适用对违约和侵权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那么下面就针对这两项具体适用情形予以分析:
1.3.1违约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违约即是指商品销售方或服务供给方实施欺诈造成相对方权益受损的,对此适用条件在学界存在争论。有学者指出违约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商品销售方或服务供给方实施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致使相对方权益遭受损失、消费者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显然,这将加大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故而,笔者提出该项适用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可:
(1)商品销售方或服务供给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指商品销售者或服务供给方有意隐瞒实况或告知虚假,促使消费者根据其表述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须符合以下四个要求:一是商品销售者或服务供给着主观存在故意;二是客观确实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四是消费者因为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2)消费者基于遭受的损失向商品销售方或服务供给方提出赔偿请求。
消费者既可以向商品销售方或服务供给方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赔偿责任。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成立“违约惩罚性赔偿”还需具备消费者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而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要具备两个条件即可,可不要求消费者实际遭到损失,否则将会加大维权难度,打压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也间接可能致使该项法律条款流于形式。
1.3.2针对“缺陷商品或服务”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经销商知道商品与服务有明显不足。第一,经销商在意识上必须是明确的。经销商在产品或者服务卖出之前就知道有不足,在知道这种不足的情况下,仍然把这种产品或者服务出售给消费者。即经销商故意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产品不足是指不能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并且在售出后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因此,经销商故意售卖不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产品是适用这个条文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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