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研究(附件)【字数:9630】

摘 要 本课题将在现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剖析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性质,明确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揭示出信托法律关系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才是企业年金最基础的法律关系。通过对企业年金信托的特点和功能的深入分析,认识到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对受益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全面和在监管上的缺漏;针对企业年金的监管问题进行讨论,以充分认识监管对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年金概述 1
1.1企业年金概念 1
1.2企业年金性质的法律分析 1
1.3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类型 2
第二章 涉外企业年金法律关系模式探究 5
2.1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模式 5
2.2英国职业养老金改革 6
2.3智利的私营养老金计划 7
第三章 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现状及完善 8
3.1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现状 8
3.2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完善 10
结束语 13
致 谢 14
参考文献 15
第一章 企业年金概述
企业年金的运作过程中会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与参与主体,因此我们研究企业年金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企业年金运作中各个参与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解析,这是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基础。
1.1企业年金概念
在我国强制实施的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还有这样的一项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它是为了给本企业职工提供退休收入保障而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之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建立的,就是企业年金。政府可以减轻公共养老金的负担;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它又是一项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可以有效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而员工则可以通过它提高自己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在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企业年金是以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这种强制性的保险为前提而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而,我国企业年金的作用是补充性的。目前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建立这一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以,我国企业年金的概念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由企业自身负责管理运营的养老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金。
1.2企业年金性质的法律分析
在我国,企业会在职工薪酬之外再提供一部分在其退休之后才可使用支配的收入给职工。为每位职工建立了年金个人账户后,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作成绩优异的职工适当提高企业缴费部分的比例,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体现的是社会效益,不同于年底时发给职工的奖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体现的是社会公平不同,因此也不能够取代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的资金构成,即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通过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职工的个人账户中有企业缴费的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的部分,还有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未达到有关条件的职工不得提前支取自己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只有在符合了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从本人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的或按期的领取企业年金。
综上,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也与商业保险大相径庭,它本质上可以说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其补充性、商业化运作的特性并不会影响其本质属性。企业年金是介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它是不能也不可能代替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大支柱。
1.3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类型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一个有多种权利义务的组合,其中有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才能让整个企业年金计划得以顺利地进行运行与管理。“以信托法律关系为主、以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为补充”已足以表述整个企业年金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综上,笔者认为,信托法律关系表现在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企业和职工)和受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之间,而在受托人和其他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分析清楚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的各个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规范企业年金中所有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这对企业年金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信托法律关系,也就是企业年金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内容。在企业年金法律关系中,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即雇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是信托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信托法律关系是整个企业年金计划的核心内容。
信托的大前提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自身的财产权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该部分财产的行为。“在企业作为委托人,在确定了受托人之后就应与其签订合同,信托关系成立”。企业与受托人按照这条法律所签订的合同就是信托性质的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一经成立,确定由企业和职工主要负责缴费,就正式成为了独立的法人主体。受托人通常是专业的信托公司、养老保险等金融机构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本身也一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业务主体及管理目标就是要保障受益人的收益及其他可能相关的权益,将企业年金资产和其他财产(比如说企业的财产)进行剥夺,独立地运作企业年金基金,从法律程序上保障养老基金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企业根据合同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托财产就是这里的企业年金基金。不管是企业年金理事会还是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都有在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独立地行使占有、使用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权利,而且也要合理地处理其经过投资运作后产生的收益,受托人对外的所有活动均以信托财产所有人的名义进行。受托人与企业相互之间是独立的,受托人负责年金的管理和信托基金的投资和其他有关运作,是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最终负责人,法律上的最终的责任也由受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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