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附件)【字数:11853】
摘 要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原告资格以及客体要件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应该建立诉讼通知制度和对第三人滥用诉权的惩罚机制来推动其由抽象走向具体从而最终形成规范化的运作。同时,有必要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有关制度之间的界限,并合理安排其法律适用。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过程当中应当正确认识并处理第三人利益保护与法的安定性、司法权威等多种价值层面的冲突与矛盾。
目 录
第一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述 1
1.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1
1.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1
1.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 2
第二章 我国第三人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3
2.1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 3
2.2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存在的问题 4
第三章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完善 6
3.1建立诉讼通知制度 6
3.2建立对第三人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机制 7
第四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的辨析 10
4.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适用辨析 10
4.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选择适用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述
1.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对于权利被侵害的第三人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的诉讼,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域外的民事诉讼规定来看,只有少数国家(地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了规定。在最先设立该制度的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非常上诉途径,指的是当案外第三人在没有参加原诉的诉讼过程的情况下,其权益受到了该诉讼判决的不利影响,为了维护和保障第三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国民事诉讼立法为其专门设置的一种非常上诉途径。中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被置于再审程序中。一般情况下适用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属于再审程序的一个子程序,即当因客观原因不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受到前诉讼裁判的不利影响,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而提起的请求撤销原判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其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该条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无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要出现和上述规定的情况相吻合的都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在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以前的制度框架下,对第三人的救助明显存在弊端,即如果第三人由于非自身缘由没法参与原诉讼,但是其权利又受到原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影响,只有启动再审程序这一种途径。但是由于其并非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在启动再审程序上存在很大的困难。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赋予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有利于第三人及时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意义上也可以将其理解为特殊的再审程序。 第三人要提起撤销之诉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第三人没有参加原来的诉讼,且不能参加的原因不在于第三人自己;其次,有证据表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不对,侵害其权益的;最后,应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上述法律文书的法院起诉。
1.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或“权利变更之诉”,其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被时常使用,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申请。
从立法体系的安排可以看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新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案外第三人对于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内容有所不满,而要求对其予以取消或者变更,因此,该诉属于形成之诉。虽然这种诉的内容是要求撤销他人之间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本质上是要求改变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这一特征基本符合形成之诉特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为了改变或者撤销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对于案外第三人的约束力,防范当事人利用恶意诉讼制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这种诉的本质是通过对原审裁判、调解书的撤销或改变来对原审裁判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予以改变,其是依据诉讼法上的请求而向特定的法院提出的。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属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当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有不同于一般形成之诉的地方。一般形成之诉依据是民法上的实体请求权——形成请求权,针对的是形成义务人,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直接依据实体上的请求权,而是诉讼法上的请求权,针对的是法院。[1]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会对已决判决的既判力造成冲击,因此其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对该程序的启动应有严格要求,以免因其滥用而影响已决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原审裁判或调解书确定之后由第三人提起的,因此其应属于事后的司法救济程序。“事前”与“事后”的区分标准应为裁判是否生效。在案件受理之后至裁判、调解生效之前对第三人的权益救济为事前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事后救济程序所具有的既判力击破作用会影响到裁判文书的安定性及司法的权威性,因而该程序的启动阀门应当设置较高,启动频率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作为事前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程序门槛应当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同,并且应当配置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同或类似的后续程序与配套机制。显然,事前救济程序性质与事后救济程序性质对于第三人之诉的程序设置等提出了不同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述 1
1.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1
1.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1
1.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 2
第二章 我国第三人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3
2.1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 3
2.2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存在的问题 4
第三章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完善 6
3.1建立诉讼通知制度 6
3.2建立对第三人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机制 7
第四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的辨析 10
4.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适用辨析 10
4.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选择适用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述
1.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对于权利被侵害的第三人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的诉讼,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域外的民事诉讼规定来看,只有少数国家(地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了规定。在最先设立该制度的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非常上诉途径,指的是当案外第三人在没有参加原诉的诉讼过程的情况下,其权益受到了该诉讼判决的不利影响,为了维护和保障第三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国民事诉讼立法为其专门设置的一种非常上诉途径。中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被置于再审程序中。一般情况下适用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属于再审程序的一个子程序,即当因客观原因不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受到前诉讼裁判的不利影响,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而提起的请求撤销原判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其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该条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无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要出现和上述规定的情况相吻合的都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在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以前的制度框架下,对第三人的救助明显存在弊端,即如果第三人由于非自身缘由没法参与原诉讼,但是其权利又受到原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影响,只有启动再审程序这一种途径。但是由于其并非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在启动再审程序上存在很大的困难。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赋予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有利于第三人及时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意义上也可以将其理解为特殊的再审程序。 第三人要提起撤销之诉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第三人没有参加原来的诉讼,且不能参加的原因不在于第三人自己;其次,有证据表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不对,侵害其权益的;最后,应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上述法律文书的法院起诉。
1.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或“权利变更之诉”,其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被时常使用,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申请。
从立法体系的安排可以看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新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案外第三人对于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内容有所不满,而要求对其予以取消或者变更,因此,该诉属于形成之诉。虽然这种诉的内容是要求撤销他人之间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本质上是要求改变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这一特征基本符合形成之诉特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为了改变或者撤销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对于案外第三人的约束力,防范当事人利用恶意诉讼制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这种诉的本质是通过对原审裁判、调解书的撤销或改变来对原审裁判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予以改变,其是依据诉讼法上的请求而向特定的法院提出的。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属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当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有不同于一般形成之诉的地方。一般形成之诉依据是民法上的实体请求权——形成请求权,针对的是形成义务人,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直接依据实体上的请求权,而是诉讼法上的请求权,针对的是法院。[1]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会对已决判决的既判力造成冲击,因此其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对该程序的启动应有严格要求,以免因其滥用而影响已决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原审裁判或调解书确定之后由第三人提起的,因此其应属于事后的司法救济程序。“事前”与“事后”的区分标准应为裁判是否生效。在案件受理之后至裁判、调解生效之前对第三人的权益救济为事前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事后救济程序所具有的既判力击破作用会影响到裁判文书的安定性及司法的权威性,因而该程序的启动阀门应当设置较高,启动频率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作为事前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程序门槛应当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同,并且应当配置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同或类似的后续程序与配套机制。显然,事前救济程序性质与事后救济程序性质对于第三人之诉的程序设置等提出了不同要求。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ysl/gbdsxwx/2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