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附件)【字数:10959】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在社会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保险的社会作用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尤其是在人身保险领域,这也使得人身保险的发展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特别是保险利益问题。本文通过浅析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探究其必要性和构建要求,以完善我国人身保险利益制度为落脚点。采用文献研究法整理大量的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资料,采用比较分析法,比较并分析各国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尚且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来推动人身保险的发展。
目 录
第一章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概述 1
1.1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概念 1
1.2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
1.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功能界定 2
1.4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3
第二章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构建要求及必要性 4
2.1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构建要求 4
2.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存在的必要性 5
第三章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认定标准的法律比较 7
3.1 英美法系国家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 7
3.2 大陆法系国家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 8
3.3 我国保险法中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 8
第四章 我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0
4.1主体范围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0
4.2存在时点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0
4.3 保险人审查义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概述
1.1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关于保险利益的概念有很多种不同的说法,但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第一种学说,利害关系说。英国著名的学者约翰.T.斯蒂尔是该学说的代表人物。赞同此学说的学者们认为人格权包括了人的身体和寿命,不可以用经济利益的价值来评价它。所以该学说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同时提出了“利害关系”,既包含了精神上的相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关利益,又包含了经济上的相关利益,兼顾这两个方面的利益的保护。利害关系说在解释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其合理性。第二种学说,经济利益说。支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保险利益的本质就是经济利益,他们指出经济利益其实是保险利益的缩小版,他们还认为经济利益既包含了实际存在的利益,又包含了期待利益。我国著名学者孙积禄、覃有土就是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该学说既有优点,同时带来了大量的缺点,优点在于有效的突出保险合同中经济方面的补偿损害功能,但其缺点在于过分重视经济上的利益,忽略了很多的标的物不能用经济利益直接衡量的因素。例如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就无法用经济价值来直接衡量,也无法确定相应的保费。同样,有些标的物虽然有经济价值,但是无法对其投保,例如山、海、河等有形物就无法对其投保。此学说不能有效的解决许多现实法律问题。第三种学说,适法利益说。该学说与以上两种学说有所不同。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应当把保险利益定为合法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拥有该种合法利益。该学说的主要观点是保险利益必须要被法律所承认,要尊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这三种学说中,笔者认为适法利益说是人生保险利益概念最合理的解释。我国《保险法》也是运用了该学说进行立法,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利益的概念。其中突出体现了人身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合法利益,对立法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法律必须尽可能的全面,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相关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
1.2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合法性是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首要条件。合法性指的是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该保险利益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被民事法律法规所调整。不仅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也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才能被法律所保护。若投保人和标的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法的关系,那么人身保险合同也会失去效力。第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性。补偿损失是人身保险的其中一种功能,往往以经济的方式来补偿。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和标的额的问题。第三,确定性也是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之一。确定性是指利益必须被确定下来,确定的人身保险利益指的是已经确定的或未来可以确定的利益,且可以用经济所衡量,通过金钱的形式表现出来。
1.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功能界定
保险利益原则是世界上各个国家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产生推动着保险的发展。人身保险利益的功能有以下几种:
1.3.1限制人身损害赔偿金额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受到合同中约定的损害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就会获得赔偿金,但是该赔偿金只能低于所享有的保险标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既具有保险利益,又可以限制损害赔偿金额,因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会和保险公司交流,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投保金额和赔偿金额,保险公司相应的提出投保选择,可以让投保人选择最合适的保险。
1.3.2禁止赌博行为
归根结底,其实赌博和保险属于统一范畴。保险利益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区分赌博。由于海上运输货物存在高风险性,只要货物发生风险,货主只能独自承担毁损的损失,货主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就寻找他人共同承担,而自己支付给他人一定的费用。当时的法律没有禁止赌博,所以就有人以货物毁损作为赌注,若货物在路途中无毁损,则仅损失投保费用。若货物毁损,投保人可以赚取远大于投资的赔偿。在人身保险中,十六十七世纪的英国就出现了和投保人没有利益关系的人身保险合同,这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还有可能引发犯罪。因此,1774年的英国人身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中引进了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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