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研究(附件)【字数:8272】
摘 要目前我国相关法条明文禁止了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现行的法律规定已不能适用于当前的保险实务。人身保险中引入代位求偿制度已成各国立法新趋势。因此本文围绕代位求偿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展开探索,采取文献研究法,对代位求偿制度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且采用对比分析法,对国际上其他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先进经验进行比较,最终发现国内对代位求偿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规定,尚且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以顺应保险实务的发展。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 1
1.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1
1.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1
第二章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争议 2
2.1 主要理论 2
2.2 理论评析 3
第三章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分析 5
3.1代位求偿权在人寿保险中的适用分析 5
3.2代位求偿权在健康险中的适用分析 5
3.3代位求偿权在意外伤害险中的适用分析 6
第四章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完善 8
4.1重构人身保险的分类标准 8
4.2重新界定人身保险适用的原则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
1.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对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领域的一种限制,实质上就是民法中常用的债权代位制度在保险领域的体现。对于保险公司主要靠什么来盈利,很多人有着相同的看法,就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只要合同约定的事故没有发生,保险人就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且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所缴纳的保险费也不会退还,那么保险人就会得到这个保险费。不过又有人说,万一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了的话,保险人要赔付的可不止那点保险费。这边就要提到本论文的主题“代位求偿权”了。在有些情况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也就取得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是我们讲的代位求偿权,这样一来保险人就可以向第三者索赔,进而弥补亏损再盈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必定要有第三者,没有第三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者,保险公司就不知道向谁索赔了,也更谈不上代位了。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指的是在第三者过错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使命在于,落实损失补偿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正是由于这样的认识前提,可知代位权是保险人的一种权利,而此权利是从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转移而来。由于保险关系,被保险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但是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随之消失,只是权利的主体变换过了。也就是说,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成为了债权人,而第三者仍然是债务人。
在一个第三者侵权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案例中,被保险人享有两份权益。一方面,可以要求第三者基于侵权行为行使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可以要求保险人基于合同关系履行赔偿义务。如果同时履行这两份权益,被保险人将因此而过分受益。保险代位权的主要任务就是保障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补偿,同时也不能超过其受损范围,使得被保险人不至于过分收益。简单来说,这是一种债权转移,杜绝被保险人获得多余的利益是其根本目的。总而言之,就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来说,是一种债权请求权的转让。
第二章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争议
2.1 主要理论
尽管我国立法明文禁止了人身保险中不适宜用代位求偿权,不过仍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不同的看法,尤其是针对一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混合折中说、目的说。对于这几种理论观点,笔者将在下面加以阐述。
2.1.1肯定说
第一种理论是“肯定说”,即肯定了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该观点是以美国学者杰弗瑞.斯蒂姆尔为代表,认为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带有一点财产保险的本质,虽然三者都隶属于人身保险下的险种,但是这两者与人寿保险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特别表现在医疗费用的赔付上,具有一定的赔偿性、给付性。美国学者所罗门许布纳在其编写的《人寿保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的“生命价值论”,算得上是给“肯定说”奠定了理论的基础。他主张人的财产分为实际财产和潜在财产,实际财产就是指实实在在的金钱珠宝等一些物质、金融财产,而潜在财产则是指潜在的、不确实能拿出来的,表现为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在这里学者许布纳就将我们目前的财产保险的标的归为实际财产,而将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的标的归为潜在财产。其实“肯定说”的主要观点说白了就是认为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具有财产保险的性质,医疗费用的支付就是损失的多少,进而推断出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中第三者的责任。故而主张这两类险种也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
2.1.2否定说
第二种理论是“否定说”,即不赞成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这一理论主张恰好与我国当前立法相吻合。以美国学者肯尼斯约克为代表,该理论以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与健康,而金钱不能衡量人的寿命与健康,并且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的权利,具备身份上特定的专属性,不能更不应当由保险人代位履行。英国学者约翰伯茨在其编写的《现代保险法》中提到了“被保险人诉权消灭”理论,指的是在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死亡的情况下,他的诉权也一起丧失了。在这里不存在诉权转让,因为“诉因”不同,即使是转让给与被保险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在不同的关系之中,这种转让不成立,因此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2.1.3混合折中说
第三种理论是“混合折中说”,是对前两种观点的一种折中的说法,本质上与前两种观点并无区别。以我国台湾的学者江朝国为表率,该观点认为,虽然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均为人身保险领域的具体险种,但前者与后两者不同的是:人寿保险是纯粹意义上的定额保险,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则不然,它们既有定额的性质,某些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如涉及医疗费用方面内容的,应该限定在医疗费用的支付之内,保险人如果获得超出该范围的补偿就可构成不当得利,所以在这种状况下可以适用代位权。因此,学者江朝国主张人身保险中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应当凭一句话否定实践中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故能否适用代位权应作具体分析。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也有适用的空间。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 1
1.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1
1.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1
第二章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争议 2
2.1 主要理论 2
2.2 理论评析 3
第三章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分析 5
3.1代位求偿权在人寿保险中的适用分析 5
3.2代位求偿权在健康险中的适用分析 5
3.3代位求偿权在意外伤害险中的适用分析 6
第四章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完善 8
4.1重构人身保险的分类标准 8
4.2重新界定人身保险适用的原则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
1.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对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领域的一种限制,实质上就是民法中常用的债权代位制度在保险领域的体现。对于保险公司主要靠什么来盈利,很多人有着相同的看法,就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只要合同约定的事故没有发生,保险人就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且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所缴纳的保险费也不会退还,那么保险人就会得到这个保险费。不过又有人说,万一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了的话,保险人要赔付的可不止那点保险费。这边就要提到本论文的主题“代位求偿权”了。在有些情况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也就取得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是我们讲的代位求偿权,这样一来保险人就可以向第三者索赔,进而弥补亏损再盈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必定要有第三者,没有第三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者,保险公司就不知道向谁索赔了,也更谈不上代位了。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指的是在第三者过错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使命在于,落实损失补偿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正是由于这样的认识前提,可知代位权是保险人的一种权利,而此权利是从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转移而来。由于保险关系,被保险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但是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随之消失,只是权利的主体变换过了。也就是说,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成为了债权人,而第三者仍然是债务人。
在一个第三者侵权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案例中,被保险人享有两份权益。一方面,可以要求第三者基于侵权行为行使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可以要求保险人基于合同关系履行赔偿义务。如果同时履行这两份权益,被保险人将因此而过分受益。保险代位权的主要任务就是保障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补偿,同时也不能超过其受损范围,使得被保险人不至于过分收益。简单来说,这是一种债权转移,杜绝被保险人获得多余的利益是其根本目的。总而言之,就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来说,是一种债权请求权的转让。
第二章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争议
2.1 主要理论
尽管我国立法明文禁止了人身保险中不适宜用代位求偿权,不过仍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不同的看法,尤其是针对一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混合折中说、目的说。对于这几种理论观点,笔者将在下面加以阐述。
2.1.1肯定说
第一种理论是“肯定说”,即肯定了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该观点是以美国学者杰弗瑞.斯蒂姆尔为代表,认为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带有一点财产保险的本质,虽然三者都隶属于人身保险下的险种,但是这两者与人寿保险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特别表现在医疗费用的赔付上,具有一定的赔偿性、给付性。美国学者所罗门许布纳在其编写的《人寿保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的“生命价值论”,算得上是给“肯定说”奠定了理论的基础。他主张人的财产分为实际财产和潜在财产,实际财产就是指实实在在的金钱珠宝等一些物质、金融财产,而潜在财产则是指潜在的、不确实能拿出来的,表现为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在这里学者许布纳就将我们目前的财产保险的标的归为实际财产,而将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的标的归为潜在财产。其实“肯定说”的主要观点说白了就是认为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具有财产保险的性质,医疗费用的支付就是损失的多少,进而推断出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中第三者的责任。故而主张这两类险种也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
2.1.2否定说
第二种理论是“否定说”,即不赞成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这一理论主张恰好与我国当前立法相吻合。以美国学者肯尼斯约克为代表,该理论以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与健康,而金钱不能衡量人的寿命与健康,并且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的权利,具备身份上特定的专属性,不能更不应当由保险人代位履行。英国学者约翰伯茨在其编写的《现代保险法》中提到了“被保险人诉权消灭”理论,指的是在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死亡的情况下,他的诉权也一起丧失了。在这里不存在诉权转让,因为“诉因”不同,即使是转让给与被保险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在不同的关系之中,这种转让不成立,因此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2.1.3混合折中说
第三种理论是“混合折中说”,是对前两种观点的一种折中的说法,本质上与前两种观点并无区别。以我国台湾的学者江朝国为表率,该观点认为,虽然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均为人身保险领域的具体险种,但前者与后两者不同的是:人寿保险是纯粹意义上的定额保险,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则不然,它们既有定额的性质,某些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如涉及医疗费用方面内容的,应该限定在医疗费用的支付之内,保险人如果获得超出该范围的补偿就可构成不当得利,所以在这种状况下可以适用代位权。因此,学者江朝国主张人身保险中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应当凭一句话否定实践中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故能否适用代位权应作具体分析。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也有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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