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视野下公众参与问题研究(附件)【字数:9512】

摘 要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获得提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关注的焦点也从以往的吃穿住行转变到各个领域,其中就包括环境领域方面的问题。随着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公众参与制度已成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制度在改善环境方面的作用不大。就当前阶段来说,我国在推行环保政策时,社会公众参与的热情并不高,同时实践中还涌现出不少问题。本文结合环保公众参与制度的实践,对其中所存在着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对该制度的改善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概述 1
1.1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 1
1.2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性 1
1.3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依据 1
第二章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
2.1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 4
2.2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4
第三章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7
3.1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 7
3.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8
3.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8
3.4大力发展民间环境保护组织 9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概述
1.1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
公众参与的含义是指拥有共同利益的社会公众对政府涉及公众利益事项的决策的介入,或提出指示性意见的活动。公众参与制度意在环境保护领域体现出,公民有权按照某些程序或通过某些渠道对与环境相关的决策与活动进行监督与参与,作出合乎公众的切身利益的决策。有一些学者表示,该制度的推行建立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因而其可以被认定为一种环保的民主制度。也有部分学者在对该制度进行研讨后表示,该项制度还能够被称作为环境民主制度。为推动环保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贯彻落实,2014年,《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该指导意见对环保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认为所谓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指的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社会公众积极加入从立法到司法等一系列环境事务中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同时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活动贡献自身的力量。
1.2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性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是社会的关注焦点。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的状态下,人民的经济生活不断被改善,环境问题已然是当今人类社会的一个不好解决的麻烦。公民依法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环境问题是一个多领域的问题,它涉及到多个方面,关系到多方的权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提出迎合了国家可持续发展观的思想,也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让每一个人都有权参与到大家所生活的环境的管理活动中,这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政策、活动所不可或缺的。首先,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不仅能够体现出我国政府的行为透明性、信息公开性,还能大大提升政府工作的行政效率。其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现出我国是一个民主制的国家,以及我国对于人权的重视与保障。再次,公众参与制度也体现出我国追求的是一个法治国家的目标,利于实现普法,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国。最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该制度发展的历史选择。近现代环境保护的发展进程也证明了想要切实治理环境、保护环境,公众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只有依靠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广泛关注环保,参与反对污染的活动,环境保护才能引起重视,不断被关注,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才能得到持续的发展。
1.3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依据
在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持续提升的今天,我国社会在民主以及法制建设方面也不断加强,环保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所起到的作用愈发明显。因而,了解和掌握我国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管理的理论基础,是其在实践中更好、更为深入的参与环保管理的前提条件。
1.3.1理论依据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基础性理论,即环境权理论。环境权的含义是指全部社会公众享有在健康稳定、安逸平和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一种法定权利。在1960年,一位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医生首先启用环境权,他根据《欧洲人权条约》中要求对卫生环境给予保障的规定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起诉讼,控告指出放射性废物被倾倒入北海的行为构成违法,因此,欧洲人权清单是否应当纳入环境权的问题引起了激烈讨论。恰在同年,美国也针对环境权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其中对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宪法中是否存在确切依据成为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从相关研究来看,美国研究者约瑟夫?塞克斯将法律理论中所涉及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公共委托的管理权理论作为基础,结合环境保护提出了相对完整的环境权理论。随后,日本学者在环境权理论基础上更加深入的提出两项基本原则:一是环境共有原则;二是环境权的群众性原则。上世纪70年代,十三个国家的代表人在日本东京参与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上,《东京宣言》正式公布环境权为基本人权的一种。至此,环境权的法律地位明确,同时这也代表着环境权的基本内涵更上一个台阶,相关研究不仅有着强有力的理论背景,更有实践作为依托。
随着社会大众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环境法学理论不断发展完善,公民的环境权在一些国家的宪法和环境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其他有关参与环境管理的一些权利也被引申出。虽然环境权在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相关法律中,有公民有权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体现。
1.3.2法律依据
在法律上讲,中国公众对环境管理的参与受到法律的保护。《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一切权力的主体,人民可以通过各种程序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产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为我国公民有权广泛参与国家环境事宜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着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如《环境保护法》第1条之规定,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直接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最终目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第11条还分别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人民政府可以对积极保护好改善环境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这些法律规定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及有力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还是很充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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