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及其防范(附件)【字数:8991】

摘 要实务中往往出现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提高自身持股比例,摊薄小股东利益。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巩固自身地位,获取更多经营收益的常见做法,往往损坏小股东的利益。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整理了大量有关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未经法定程序)增资扩股的资料,同时采用比较研究法,分析整理比较各国对滥用股东权的制约手段,并提出个人见解,以求完善我国这方面的立法缺陷,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目 录
第一章 大股东滥用股东权案例 1
1.1由案入法 1
1.2案件的审慎分析 1
1.3“滥用股东权”的严格前提 2
第二章 对资本多数决的理性认识 4
2.1资本多数决的优点 4
2.2资本多数决的弊端 4
第三章 国外防止滥用股东权的措施 7
3.1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 7
3.2限制大股东表决权 7
3.3设立新的诉讼制度 7
第四章 大股东滥用股东权下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9
4.1明确大股东所承担的义务 9
4.2增加股东会决议无效 9
4.3完善股东诉讼 9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大股东滥用股东权案例
1.1由案入法
原告朱仕强与第一被告张国民系第二被告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朱仕强出资200万元,占10%股权;张国民出资1800万元,占90%股权。2015年8月,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朱仕强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两项提议:第一项提议为:1、公司决定增资20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达到4000万元;2、如果有的股东没有认购该认购的公司股份,其他股东可以购买其不愿意认购的股份。第二项提议为:因为本公司有要开发的项目,苦于没有流动资金,但是绵阳恒宏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开发项目有投资前景,希望与我们合作,本公司同意绵阳恒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我公司进行投资,决定投资额为2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000万元。同年8月27日,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朱仕强未出席张国民出席。会议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1、同意吸纳绵阳恒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为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2、同意绵阳恒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由原2000万增至4000万元;3、原告缺席股东会,放弃表决权,持有公司90%股份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及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并通过新章程同意增资扩股。
原告朱仕强认为被告没有通知他参加股东大会擅自增资扩股遂向法院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并依法予以撤销。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2月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被告10%的股份,被告公司共有股东两名,第三人持有公司90%股份,第三人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这段时间里因为种种原因,股东因经营管理问题未达成一致,也就没有召开股东会。但2015年9月,原告突然从绵阳市游仙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得知,被告拟增加新股东并进行增资,但原告未能收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原告为确保自己权利得到保护,向该局提出听证申请,请求不予办理被告注册资本和股东名称变更的申请。同时,原告在此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利用大股东的地位,在未正常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做出吸纳绵阳恒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新股东并同意其新增2000万元。原告认为公司章程中唯有第8条涉及到增资扩股,但也是仅仅提到而已,但是被告却利用其拥有公司90%股份的大股东地位直接决定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这明显是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对公司的小股东权益造成侵害,明显不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股东大会上作出的决议无效。
1.2案件的审慎分析
由于本案特殊,法官们在审理时有不同的看法,于是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讨论过程中有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分歧点:
第一,被告张国民在通过和实施被告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问题时有没有让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要不要给予法律援助?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用资本多数决方式进行增资扩股,属于公司的商业决策,司法不得滥加干预。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增资扩股方式,事实上构成公司或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权,司法对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予以实质介入。
第二,对于小股东可不可以把《公司法》第二十条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一种看法是可以,理由是大股东的确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种看法是不可以,理由是本案大股东没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行为,根本够不上滥用股东权利。
第三,如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救济?救济的方法有哪些?一种看法是,小股东可以用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定,增资扩股不合法。另一种看法是,小股东不仅可以要求法院判定增资扩股方案无效,还可以请求法院让损害自己利益的大股东予以赔偿。
在法律实务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有些大股东滥用在公司的控股地位,并且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加强在公司的决策权,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提高自身持股比例,摊薄小股东利益。这些常见的做法,往往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本案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在股东大会上滥用股东权作出决议,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小股东在公司没有决策权,只能寻求法律的援助。所以,我们需要司法公平公正的处理此类案件。既要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又不能使大股东的利益受到大的损失。如何公平公正的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
1.3“滥用股东权”的严格前提
禁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是为了平衡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小股东权益保护之需要。禁止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基本法理,存在社会公正良俗理论,禁止权利滥用理论等多种学说。笔者认为,无论社会公正良俗理论还是禁止权利滥用理论,都是作为禁止资本多数决滥用的法律依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社会公正良俗理论,更多从股东间关系平衡的角度出发,显示的是股东的积极义务;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则着眼于规范股东权的行使,强调股东的消极义务。这两种理论只是从不同层面出发,彼此之间没有矛盾。本段文字的目的是根据“禁止权利滥用理论”探讨本案是否适用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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