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附件)【字数:8707】
摘 要一人公司的体系结构和运营机制与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相比更为简便。在此背景下,与传统公司相比,一人公司能摆脱更多的束缚,更有效迅速地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并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导致传统《公司法》原本规范公司各股东利益、公司股东与公司本身之间利益失去了平衡,使传统公司与一人公司产生了摩擦。一人公司在我国运行还不成熟,其法律制度的建制尚有欠缺,本课题的研究意义正在于此。
目 录
第一章 一人公司概述 1
1.1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 1
1.2一人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
1.3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2
第二章 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3
2.1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 3
2.2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3
第三章 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7
3.1完善一人公司设立阶段的资本制度 7
3.2一人公司运行状况的公开和透明 7
3.3规定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 8
3.4建立一人公司特殊的组织结构 8
3.5完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一人公司概述
1.1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
1.1.1一人公司的产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的产生有着深厚的背景。意大利在十二世纪时就已经产生了公司的萌芽,那时候以家族形式进行运作的无限责任公司,法律就已经赋予它运营主体的资格。但是在社会经济一直发展的基础下,企业在经营中也不断遭受更多的风险,因此使得债权人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风险持小心谨慎的心理。在随后的时间里,股份有限公司逐渐成型,并且减少了持股人所承担的风险,在公司运作时产生的各种债务不再由持股人承担。德国法学界逐渐将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整合,一种新型的公司模式由此诞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此背景下,由于众多中小规模公司敢于投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公司的发展。因为有限责任具备许多优点,所以投资者的资金能够迅速积累,一人公司的形成和发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展也就成了理所应当的发展趋势,因此获得了众多国家的认可。
1.1.2一人公司的发展
一人公司产生并且以极快的速度成长有其科学的理论依据,它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一人公司的成立也不受一些国家认可,尤其是国力相对处于弱势的国家。在其有限责任原则存在的背景下,一人公司以一种特别的模式存在于公司中,至少是以一种被默认的状态存在的。例如英国在1985年公司法第24条就明确规定,如果公司持股人只有一个人,并且成功运营了半年以上,在事实认知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独自承担公司所有债务。法国、意大利、德国等众多欧洲国家也紧随其后允许了一人公司的成立。经过长时间的不懈努力,我国终于在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中认可了一人公司的成立,但对成立条件有着十分严苛的要求。
1.2一人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2.1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指的是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公司仅有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公司所有的出资额都由一名股东承担。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虽然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由多数股份人所承担,但是公司里只有一个人实际持有股份,也称作公司真正的持股人,其他股东仅仅是为了符合一人公司法定人数的要求,也算作是为了真正股份持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持有少量股份的持股人,名义上的持股人在实质意义上并没有真正的权利。
1.2.2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虽然一人公司和传统意义上的普通公司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其独特的个性表现在股东唯一性和资本的单一性上。大部分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复数,一人公司的特殊性表现在,不论一人公司由单一投资者出资成立或者是经后期转变为一人公司,公司的股东有且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是一个法人。各个国家对一人公司唯一的股东身份都有着不同立法。有些国家对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有些国家则对此没有任何限制。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在其对外经营过程中,公司的全部资产是否能够承担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至关重要,而且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3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持股人单一,对持股人的监督,对持股人的限制都是一人公司模式下的优点,但是其也存在诸多缺点。公司持股人对公司决策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以至于频繁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对公司有关的利益人有不利的影响,不难看出,对法律中存在的漏洞,一人公司持股人可能趁机钻空,损害他人利益。因而,我国只有对一人公司制度中所欠缺的地方进行法律上补充,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才可以确保公司资产最大化的使用,只有对一人公司有一个深刻严肃的认识,才能让一人公司对社会安定有序和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2.1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
为了确保我国一人公司可以健康发展,也为了防止持股人对手中权力肆无忌惮地使用,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一人公司制度先进的理论体系。对一人公司的我国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几项制度:
第一,对一人公司法定资本限制的制度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充足的资本对公司健康的发展和对债权人的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比一人公司债权人和普通公司债权人,对债权人利益风险最大的还是一人公司。
第二,对股东设立公司程序限制和行为目的的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时,既考虑到了便捷的运行,也希望得到政策的支持。尽管相比普通公司而言,一人公司有着众多优势,但是也要深刻认识到这些优点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带来的弊端,即如果一人公司的经营遇到了无法制止的亏损,那么持股人为了逃避对债权人债务的偿还而携款抛弃原有公司,成立新的公司。我国公司法为防止自然人对权利的滥用,规定自然人成立一人公司的数量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自然人同时注册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一人公司概述 1
1.1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 1
1.2一人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
1.3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2
第二章 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3
2.1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 3
2.2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3
第三章 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7
3.1完善一人公司设立阶段的资本制度 7
3.2一人公司运行状况的公开和透明 7
3.3规定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 8
3.4建立一人公司特殊的组织结构 8
3.5完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一人公司概述
1.1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
1.1.1一人公司的产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的产生有着深厚的背景。意大利在十二世纪时就已经产生了公司的萌芽,那时候以家族形式进行运作的无限责任公司,法律就已经赋予它运营主体的资格。但是在社会经济一直发展的基础下,企业在经营中也不断遭受更多的风险,因此使得债权人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风险持小心谨慎的心理。在随后的时间里,股份有限公司逐渐成型,并且减少了持股人所承担的风险,在公司运作时产生的各种债务不再由持股人承担。德国法学界逐渐将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整合,一种新型的公司模式由此诞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此背景下,由于众多中小规模公司敢于投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公司的发展。因为有限责任具备许多优点,所以投资者的资金能够迅速积累,一人公司的形成和发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展也就成了理所应当的发展趋势,因此获得了众多国家的认可。
1.1.2一人公司的发展
一人公司产生并且以极快的速度成长有其科学的理论依据,它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一人公司的成立也不受一些国家认可,尤其是国力相对处于弱势的国家。在其有限责任原则存在的背景下,一人公司以一种特别的模式存在于公司中,至少是以一种被默认的状态存在的。例如英国在1985年公司法第24条就明确规定,如果公司持股人只有一个人,并且成功运营了半年以上,在事实认知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独自承担公司所有债务。法国、意大利、德国等众多欧洲国家也紧随其后允许了一人公司的成立。经过长时间的不懈努力,我国终于在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中认可了一人公司的成立,但对成立条件有着十分严苛的要求。
1.2一人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2.1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指的是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公司仅有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公司所有的出资额都由一名股东承担。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虽然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由多数股份人所承担,但是公司里只有一个人实际持有股份,也称作公司真正的持股人,其他股东仅仅是为了符合一人公司法定人数的要求,也算作是为了真正股份持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持有少量股份的持股人,名义上的持股人在实质意义上并没有真正的权利。
1.2.2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虽然一人公司和传统意义上的普通公司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其独特的个性表现在股东唯一性和资本的单一性上。大部分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复数,一人公司的特殊性表现在,不论一人公司由单一投资者出资成立或者是经后期转变为一人公司,公司的股东有且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是一个法人。各个国家对一人公司唯一的股东身份都有着不同立法。有些国家对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有些国家则对此没有任何限制。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在其对外经营过程中,公司的全部资产是否能够承担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至关重要,而且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3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持股人单一,对持股人的监督,对持股人的限制都是一人公司模式下的优点,但是其也存在诸多缺点。公司持股人对公司决策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以至于频繁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对公司有关的利益人有不利的影响,不难看出,对法律中存在的漏洞,一人公司持股人可能趁机钻空,损害他人利益。因而,我国只有对一人公司制度中所欠缺的地方进行法律上补充,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才可以确保公司资产最大化的使用,只有对一人公司有一个深刻严肃的认识,才能让一人公司对社会安定有序和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2.1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
为了确保我国一人公司可以健康发展,也为了防止持股人对手中权力肆无忌惮地使用,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一人公司制度先进的理论体系。对一人公司的我国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几项制度:
第一,对一人公司法定资本限制的制度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充足的资本对公司健康的发展和对债权人的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比一人公司债权人和普通公司债权人,对债权人利益风险最大的还是一人公司。
第二,对股东设立公司程序限制和行为目的的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时,既考虑到了便捷的运行,也希望得到政策的支持。尽管相比普通公司而言,一人公司有着众多优势,但是也要深刻认识到这些优点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带来的弊端,即如果一人公司的经营遇到了无法制止的亏损,那么持股人为了逃避对债权人债务的偿还而携款抛弃原有公司,成立新的公司。我国公司法为防止自然人对权利的滥用,规定自然人成立一人公司的数量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自然人同时注册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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