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附件)【字数:10285】
摘 要 人民陪审制度是一项国家司法机关吸纳非职业法官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制度,它代表着独立、公正和社会民意。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道德性,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人民陪审制度对于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人民主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陪审制度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然而随着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我国陪审制度在宪法依据、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以及具体运作等方面也有着诸多缺陷,其实际运用的结果也不尽如意。针对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存问题,应从宪法依据、适用范围、陪审员库的建设、合议庭的组成及表决机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及对陪审员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改革。
目 录
第一章 陪审制度的历史演进 1
1.1 陪审制度的含义与起源 1
1.2 陪审制度的类型 1
1.3 外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2
1.3.1 英国的传统陪审制度 2
1.3.2 美国的陪审制度 2
1.3.3 欧洲大陆的参审制度 2
1.4 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3
第二章 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存问题 5
2.1 缺乏宪法依据 5
2.2 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任意性强 5
2.3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存在问题 5
2.4 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时存在的问题 6
第三章 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7
3.1 法律层面的完善 7
3.2 制度方面的完善 7
3.2.1 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7
3.2.2 陪审员库的建设 8
3.2.3合议庭的组成比例及评议机制 9
3.2.4 加强陪审员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建设 10
3.2.5 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10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陪审制度的历史演进
1.1 陪审制度的含义与起源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从具有陪审资格的非职业法官中选择若干名作为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依照法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律的规定共同参与审判活动的一项制度。“在西方国家,陪审制度既是一种诉讼程序,又是一种审判方式。”[1]
陪审制度标志着司法公正与民主,它是在西方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中衍生的产物。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民主文明的主要发祥地,在此孕育出了陪审制度。早在公元前6世纪,Athens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就提出实施集体负责的原始陪审制,建立陪审法院和四百人会议。设置公民陪审法庭,雅典公民可以参加陪审团的方式行使审理权,由此打破了贵族对司法权的垄断。陪审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后根据内心的判断向投票箱里投石子,接着依据双方获得石子的多少进行裁决。陪审制度便是从陪审法院中慢慢演变而来的。
1.2 陪审制度的类型
各国的陪审员制度存在大大小小的差异,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主要包括: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参审制。参审制的特点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没有明确的分工。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就属于这一类型。陪审员不仅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也需要发表自己的意见,与法官法律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陪审员的选拔制度严格中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组织法一般对陪审员的遴选做了详细完备的规定。虽然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定且行使平等的表决权,但参审制中法官对案件的控制和影响较大,往往处于主导的地位,陪审员常常依赖于法官的判断,被法官意志左右。
陪审团制度即是名副其实的“陪审”,陪审团的权力存在限制。陪审团负责确定案件的事实,法官根据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负责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履行各自职责,分工明确。陪审团的遴选程序比较复杂,陪审员来源广泛,皆为非法律人士,具有大众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陪审团保持中立的地位,在审理前对案件不存在偏向性意见。在审判中,陪审团的主要职责就是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不得向双方发问,在法官发言完毕后,根据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不受法官的左右。
1.3 外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1.3.1 英国的传统陪审制度
中世纪的法兰克时期,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初现。查理大帝之子路易一世在829年规定,在裁断领主命令的合法性时,应以领地内十二位权威人士的誓言为准。[2]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三岛后把法兰克式解决土地纠纷时挑选见证人的制度即调查制度引入英国。后来英国法律规定,调查员在清查土地所有权时,必须要有当地十二名知情者宣誓作证。随后,经过不断发展,这种以十二人作为见证人对事实进行判断的调查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真正将调查制度引入司法程序的,是亨利二世国王。英王亨利二世在1164年颁发了《克拉灵顿诏令》,标志着陪审制度在英国的正式确立。亨利二世在1166年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其中规定凡是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纵火、盗窃等,均由陪审团对被告人进行指控。1275年《威斯敏斯特诏令》规定由陪审团负责所有刑事案件的指控。这种制度逐渐演变为履行检控职能的大陪审团制度。爱德华三世在1352年颁布法令成立另一种陪审团,此种陪审团履行的是事实审功能。大、小陪审团制度于1689年英国革命之后被保留了下来,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直至1933年大陪审团被取消,陪审团制度在英国经历了近九百年的兴衰岁月。
1.3.2 美国的陪审制度
在被英国统治时期,英国殖民者在北美推行适用陪审制。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陪审制度作为一种保护政治异端利益、反抗英国统治的法律武器,在控告犯罪和保护无辜人民免受刑事指控方面发挥出显著功效。
《1787年宪法》规定了刑事陪审制度,1791年的《权利法案》最终确立包括大陪审制度在内的刑事及民事陪审制度。[3]在美国,陪审制度展现出了极大的活力,很快与美国本土文化进行了融合、创新。主要表现在,人员数量上不再受限于十二人,而是根据案件需要于6至12人之间上下浮动。裁判原则开始用多数同意即为通过的原则代替全体一致原则。但美国独立运动结束后,并未实现真正的平等体现在陪审员的资格上,黑人、妇女、土著居民等都不得担任陪审员。这些弱势群体经过长时间的抗争,付出巨大的代价才最终获得平等对待。陪审团的成员不再局限于白人、男性或者资产阶级,对种族与性别的限制逐渐消失。这一系列改革最终使得美国超过英国成为最广泛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
1.3.3 欧洲大陆的参审制度
法国是最早采取陪审团制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革命后,人权思想在欧洲大陆普及,法国遂开始大规模引进英国的陪审团制度。1808年的法国刑诉法将控诉陪审团剔除在外,只保留了小陪审团。虽然法国引进陪审团制度最终失败了,但却创造了一套独具特色参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陪审制度的历史演进 1
1.1 陪审制度的含义与起源 1
1.2 陪审制度的类型 1
1.3 外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2
1.3.1 英国的传统陪审制度 2
1.3.2 美国的陪审制度 2
1.3.3 欧洲大陆的参审制度 2
1.4 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3
第二章 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存问题 5
2.1 缺乏宪法依据 5
2.2 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任意性强 5
2.3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存在问题 5
2.4 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时存在的问题 6
第三章 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7
3.1 法律层面的完善 7
3.2 制度方面的完善 7
3.2.1 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7
3.2.2 陪审员库的建设 8
3.2.3合议庭的组成比例及评议机制 9
3.2.4 加强陪审员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建设 10
3.2.5 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10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陪审制度的历史演进
1.1 陪审制度的含义与起源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从具有陪审资格的非职业法官中选择若干名作为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依照法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律的规定共同参与审判活动的一项制度。“在西方国家,陪审制度既是一种诉讼程序,又是一种审判方式。”[1]
陪审制度标志着司法公正与民主,它是在西方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中衍生的产物。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民主文明的主要发祥地,在此孕育出了陪审制度。早在公元前6世纪,Athens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就提出实施集体负责的原始陪审制,建立陪审法院和四百人会议。设置公民陪审法庭,雅典公民可以参加陪审团的方式行使审理权,由此打破了贵族对司法权的垄断。陪审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后根据内心的判断向投票箱里投石子,接着依据双方获得石子的多少进行裁决。陪审制度便是从陪审法院中慢慢演变而来的。
1.2 陪审制度的类型
各国的陪审员制度存在大大小小的差异,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主要包括: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参审制。参审制的特点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没有明确的分工。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就属于这一类型。陪审员不仅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也需要发表自己的意见,与法官法律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陪审员的选拔制度严格中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组织法一般对陪审员的遴选做了详细完备的规定。虽然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定且行使平等的表决权,但参审制中法官对案件的控制和影响较大,往往处于主导的地位,陪审员常常依赖于法官的判断,被法官意志左右。
陪审团制度即是名副其实的“陪审”,陪审团的权力存在限制。陪审团负责确定案件的事实,法官根据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负责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履行各自职责,分工明确。陪审团的遴选程序比较复杂,陪审员来源广泛,皆为非法律人士,具有大众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陪审团保持中立的地位,在审理前对案件不存在偏向性意见。在审判中,陪审团的主要职责就是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不得向双方发问,在法官发言完毕后,根据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不受法官的左右。
1.3 外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1.3.1 英国的传统陪审制度
中世纪的法兰克时期,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初现。查理大帝之子路易一世在829年规定,在裁断领主命令的合法性时,应以领地内十二位权威人士的誓言为准。[2]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三岛后把法兰克式解决土地纠纷时挑选见证人的制度即调查制度引入英国。后来英国法律规定,调查员在清查土地所有权时,必须要有当地十二名知情者宣誓作证。随后,经过不断发展,这种以十二人作为见证人对事实进行判断的调查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真正将调查制度引入司法程序的,是亨利二世国王。英王亨利二世在1164年颁发了《克拉灵顿诏令》,标志着陪审制度在英国的正式确立。亨利二世在1166年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其中规定凡是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纵火、盗窃等,均由陪审团对被告人进行指控。1275年《威斯敏斯特诏令》规定由陪审团负责所有刑事案件的指控。这种制度逐渐演变为履行检控职能的大陪审团制度。爱德华三世在1352年颁布法令成立另一种陪审团,此种陪审团履行的是事实审功能。大、小陪审团制度于1689年英国革命之后被保留了下来,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直至1933年大陪审团被取消,陪审团制度在英国经历了近九百年的兴衰岁月。
1.3.2 美国的陪审制度
在被英国统治时期,英国殖民者在北美推行适用陪审制。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陪审制度作为一种保护政治异端利益、反抗英国统治的法律武器,在控告犯罪和保护无辜人民免受刑事指控方面发挥出显著功效。
《1787年宪法》规定了刑事陪审制度,1791年的《权利法案》最终确立包括大陪审制度在内的刑事及民事陪审制度。[3]在美国,陪审制度展现出了极大的活力,很快与美国本土文化进行了融合、创新。主要表现在,人员数量上不再受限于十二人,而是根据案件需要于6至12人之间上下浮动。裁判原则开始用多数同意即为通过的原则代替全体一致原则。但美国独立运动结束后,并未实现真正的平等体现在陪审员的资格上,黑人、妇女、土著居民等都不得担任陪审员。这些弱势群体经过长时间的抗争,付出巨大的代价才最终获得平等对待。陪审团的成员不再局限于白人、男性或者资产阶级,对种族与性别的限制逐渐消失。这一系列改革最终使得美国超过英国成为最广泛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
1.3.3 欧洲大陆的参审制度
法国是最早采取陪审团制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革命后,人权思想在欧洲大陆普及,法国遂开始大规模引进英国的陪审团制度。1808年的法国刑诉法将控诉陪审团剔除在外,只保留了小陪审团。虽然法国引进陪审团制度最终失败了,但却创造了一套独具特色参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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