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附件)【字数:10274】

摘 要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小额诉讼制度开始在司法界受到广大关注,然而法条对于该程序的规定仍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标的数额确立时间的界定、送达难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受案范围受到限制以及司法救济等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等。笔者将通过分析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并对此提出一些建议。本文首先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加以阐明,接着描述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该程序和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的差异,分析该制度对于社会与公众所具有的意义;其次,本文将我国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再次,通过研究具体的纠纷实例,分析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上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应从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法律地位的明确、救济机制建构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目 录
第一章 小额诉讼制度概述 1
1.1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
1.1.1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 1
1.1.2小额诉讼制度的特征 1
1.2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 2
1.3小额诉讼制度设立的意义 3
第二章 国内外小额诉讼制度之争 4
2.1诉讼制度属性的差异 4
2.2适用范围的差异 4
2.3程序选择权的差异 4
2.4起诉次数的差异 5
第三章 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问题 6
3.1适用范围难以把握 6
3.2小额诉讼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7
3.3司法救济机制不够完善 7
第四章 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8
4.1明确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 8
4.2明确小额诉讼制度法律地位 8
4.3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 8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小额诉讼制度概述
1.1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自从我国提出实施小额诉讼程序来审理大量的民事小额诉讼以提高诉讼效率后,该程序的概念在我国开始普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自己权利关注度不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断提高的体现。翻阅各国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判例,可以知道小额诉讼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受到极大的重视,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不仅为许多国家节省了司法资源,在解决小额纠纷的效益也是非常明显的,为各国建立法治社会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1.1.1 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
小额诉讼制度,是由日本著名法学家小岛武司对美国的小额法院进行深入精心研究后翻译提出来的。一般来说,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则是取其狭义,即小额诉讼程序是对民事案件进行了分流处理,是将简易案件中小额的、一定标的额内的案件分离出来,以期实现司法保障的快速化,减轻法院的审判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让公民及时享受到司法保障的服务。[1]事实上,法官们在实践中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更倾向于公认的狭义的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解,即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2]
1.1.2 小额诉讼制度的特征
1.1.2.1低成本、高效率
我国在建立小额诉讼程序之初,其立法目的归根究竟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控制司法资源的浪费。[3]因此,立法机关在设立该制度之初是把该程序和民事诉讼中的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分开来的;建立该制度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将大量的民事案件进行分别处理以此来提高司法效率。准确的来说,建立该制度是为了让我国的司法制度能够真正的服务大众,是司法机关更多的站在站在众多弱势群体的角度考虑的结果,是为了让更多的公众感受到司法服务于民。通过这些具体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特征。比较民事诉讼中的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该制度的低成本的特征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高效率的特征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更能够减轻当事人的众多负担。
1.1.2.2程序简便、快捷
首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当事人通过繁琐的程序来参加诉讼,而且,当事人也可以不委托律师为自己辩解;这就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特之处。而在其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需要花费巨额资金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为自己打官司。可见,在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方式大多是用公众能够接受的简便的程序来进行,因此当事人本人不依靠律师的帮助仍可以胜任。正是因为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公众也不用考虑在没有专业的律师的指引和帮助下,自己获胜的几率会不会变。
其次,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之处还体现在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对于明确清楚的证据不必再进行质证。正是因为该类案件的程序釆用非正规的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官大多不会安排当事人再进行举证质证环节,不采取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的严格证据规则,对于明确清楚的证据法院一般也不会再浪费时间进行调查。因此,法官会通过征得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将该类证据直接适用。采取这样有别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的方法,也正体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的特征。
最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之中明确提出,对于符合该类案件的直接适用一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可再进行反诉。而在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并没有笼统的直接适用一审终审制度,而是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审理案件。因此,立法者在设计的时候也是将该类案件的快捷特征明显的在法条中体现出来。
1.1.2.3法官主动性较强
自从立法机关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这一法条之后,许多法官也是严格的按照法条的明文规定来实行。对于当事人要求审判的符合小额诉讼这一程序来审理的案件大多是直接告知当事人此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也是因为该类案件都是标的金额较小,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将这个权力直接授予法官。并且,因为该类案件不允许上诉,也不允许反诉,很多法官会发挥主动性,主动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这也大大降低了法院的上诉率。
1.2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对于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是将其划分在简易程序之中。根据法条对于它的定义,第一,适用该程序的案件要符合简易程序案件的规定,即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第二,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得满足该程序的特殊要求,即必须按标的额为全国按各个省份、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的标准判定小额诉讼案件。因此,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以下特征:[4]
一方面,重在“简单”。简单,即意味着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要符合该类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要求。事实清楚,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不仅仅是要根据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其侧重点是要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必须得是一致的,当然也不一定要完全一致,但一定得是两人的说法没有出入,能让听者非常简单的判断出双方当事人说的事实基本相同。更重要的是,双方当事人不能只是单纯的说出事实即可,还要有自己的证据,但该类证据不需要法院再耗费资源去重新调查取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可以准确判断双方当事人谁来履行义务或是承担责任,谁来拥有权利。关系明确,换句话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谁是原告,谁是被告。争议不大,即对于判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中谁来承担责任,以及案件中谁对谁错、双方争执的诉讼标的金额没有明确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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