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附件)【字数:7867】

摘 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系统的改造,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牟取暴利。洪水般的伪劣产品,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种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产品质量管理,封建社会发出许多产品质量法。新成立的中国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关犯罪的投机犯罪逐渐演变。在本文中,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对在犯罪主观方面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三个方面,分析刑事推定的适用条款的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述 1
1.1绪论 1
1.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
1.1.2研究方法 1
1.2概念及立法现状 1
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演变 2
第二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构成 3
2.1客观方面 3
2.2主观方面 3
2.3主体是否犯罪的区分 3
第三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承担的责任 4
3.1民事责任 4
3.2刑事责任 4
第四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5
4.1单纯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5
4.2对产品标准做出界定 5
4.3此罪名是选择性罪名 5
4.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交叉竞合的定性 6
4.5明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 6
第五章 防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注意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7
5.1加强道德、伦理宣传 7
5.2利用法律手段,抑制伪劣生产 7
5.3切断政商勾结的现象 7
5.4独立定罪 8
5.5单独定罪以避免选择性犯罪的弊端 8
结束语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述
1.1绪论
1.1.1研究背景和意义
我们进行研究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问题,就是为了研究伪劣产品的生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产、销售是否已经进入到社会经济的流通中,同时考察我国的立法中关于伪劣产品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不足和漏洞,并且建议加以完善。为了能够达成这样的目标,本文首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概念和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避免了对文章内容产生歧义。而且,本论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罪名进行了一系列的展开分析和深入研究。我们还通过调查伪劣产品在现阶段的流通现象,对此罪名做出了阐述。并且通过司法等方面进行理论上的解释。发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法律中存在了很多不足。最后,为了解决伪劣产品的问题,通过比较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及司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责进行的分析。本文并没有想通过一篇文章来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所有关于伪劣产品的问题,只是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做出了分析和个人的见解。
1.1.2研究方法
本文在写作当中主要通过文献搜集的方法,主要搜集的内容就包括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法律中的规定情况,并且在法律发展和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对于其中的解决措施,进行了相关问题在他们的相关期刊专著以及在网络上所发表的文献,收集的信息归纳,整理、分类、分析,通过这样的方法研究相关结果,本论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是通过系统分析方法,我们对项目的整个过程研究,始终坚持实施路线基于的理论知识,还有社会实践的基本方法,对伪劣产品的现象进行实地考察,本文进行布局,设计,保证了系统逻辑结构,本文是科学的并且具有可行性。本文采取的定性方法主要是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进行一系列的分析以及研究。1.2概念及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人民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各种各样的商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在经济发展进步的同时,伪劣产品也日益增多,这严重危害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多种权益。如何能够有效打击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就成了一个严峻的问题。
从理论层面上讲,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说法,大部分的说法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商在生产商品时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在产品中添加了不合格或者假冒的材料或者谎称是经检测的合格品,有5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有人认为应该把定罪的标准定在货值的金额上。还有的人认为应该把违法所得的所有收益来代替销售金额。而在我认为,用销售金额来衡量是有一定的标准性的,销售金额能够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出生产商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的模式以及销售持续时间,危害的消费者群体范围,进来体现了侵害合法权益的犯罪本质,而并非单纯取得利益。这种衡量方式也比较有利于操作,方便有关机构对此进行判断。
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演变
可以说,中国是最早开始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检测的国家,甚至可以追溯到秦朝。1975年考古学家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云梦竹简》中的《工律》就有相关记载:“为记,不同程者毋同其出。”意思是说,在计量商品的时候不要把不同的东西放在一起计量。“程”就是“标准” 的含义。同时里面还记载了,产品经检测是不合格的,需要追究生产商、销售商家的责任,并且处以鞭笞以及进行罚款等。
我国自从抗日结束后建国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时期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型经济体系,对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和约束。在这样的背景下,产品严重不足,根本无法满足消费者的日常所需,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就这样,社会生活出现了矛盾,生产者都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计划进行生产,没有自身利益可言,就不会有想要取得最大经济利益所以生产伪劣产品的商家,积极性很低落。我国在1979年中制定的刑法中并没有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做出相关的规定和条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之前都是叫做投机倒把。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市场经济制度转变,伪劣产品越来越多,很多商家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犯法行为,大量生产伪劣产品。为了应对这一局面,全国人大在1993年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这项决定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独列了出来,和投机倒把做出了区别。在此项决定颁布并贯彻实施一段时间后取得了很多的社会实践经验。此后,在1997年出台的刑法第三章第一节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且对1993年颁布的《决定》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做出了一定的修改。这样方便了生产销售罪在实践操作中的判断,也加大了对无良商家打击力度。
第二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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