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研究(附件)【字数:7802】
摘 要公司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在《公司法》中,股东除名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大股东凭借自身优势侵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由于该制度的不完善,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和股权转让上增加了法官审理判决具体案件的难度。本文主要从股东除名的法律属性和理论基础入手,结合我国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现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股东除名概述 1
1.1股东除名的概念 1
1.2股东除名的法律属性 1
1.3股东除名的理论基础 1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现状及困境 3
2.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现状 3
2.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困境 3
第三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的构建 5
3.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
3.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实体法律制度的构建 5
3.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程序法律制度的构建 6
结束语 9
致 谢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 股东除名概述
1.1股东除名的概念
股东除名,至今在中国都无统一名称,学者对“股东除名”的解释各不相同。有人认为这属于股东的集体性防卫权,有人则认为它是被除名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以一个整体来做出的强制性决定。人们对股东除名的认识渐渐趋于统一,有着以下共识:第一,股东除名是在不征求股东自身意见的情况下,强制将其除名;第二,其行为是被动的;第三,除名一定要有特定事由;第四,除名的结果是股东被强制驱逐。除此之外存在的分歧有:除名权是公司享有还是其他股东享有;公司除名的依据条件是意定还是法定;是由公司来收购被除名股东的相关股份还是由其余股东来收购。笔者认为,股东除名制度是为了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共同利益,依法强行剥夺股东身份的一种法律制度。
1.2股东除名的法律属性
除名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一方的行为让权利发生改变或消灭之权利也。”1股东被公司除名,若是其他股东集体决定除名某一股东,根本不用经过被除名股东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同意,只要决议一通过,就可以除名股东,所以除名权是形成权。
除名权是共益权。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享有自己的利益;共益权是股东为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共同利益享有的权利。”2所以除名权可以认定为共益权。
除名权是固有权。在公司法中,固有权指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没有经过股东自身的认可,不可进行股东会决议或按照公司章程给予剥夺和限制。
1.3股东除名的理论基础
一直以来,公司法都将公司的属性归纳在社团法人当中,所以必须要遵守社团自治的原则。“私法自治就是私法中决策的两大支柱之一,它的含义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保障个人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构筑其法律关系的可能性。”3就公司内部关系来说,公司的独立治理就是公司可以依法决定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有充分的权利决定一个股东在公司的去留,而且也可以为了公司利益,在公司章程中对除名持股人的理由进行特殊规定。公司股东除名到底是不是公司内部的惩戒行为,目前在学界依然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不过基于社团自治理论而衍生出的社团处罚权学说,在一定程度上为股东除名提供了学说基础。
股东除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公司法中对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的具体运用。合同解除分为两种,一种是广义上的合同解除,另一种是狭义上的合同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失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是一种单向解除,只要一方不承诺订立合同即可解除。合同解除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个是法定解除,一个是约定解除。其中,根本违约是一种法定解除的原因,即只有一方因违约致使非违约方预期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时,方能解除合同,使非违约方从合同中“逃离”出来。根据其理论,公司一旦成立,投资人就可以通过登记从而变成其公司的持股人,并与公司形成契约关系。公司股东在有着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先行做出出具资金的义务,而且还要承担其余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义务,而作为另一方被契约约束的公司就要给公司所有股东按股份合理分配收益,以对应股东先行出资的行为。
总的来说,合同的解除理论不管是在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效力上,还是股东除名的制度上都能为股东除名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现状及困境
2.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现状
截至目前,中国还未确立股东除名制度,《公司法》中并没有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的相关内容,一定程度上股东因为自身原因或是违反义务使得公司经营陷入艰难的困境,当事人没有采取相应的正确措施解决冲突,也没有做到平衡各方的利益。2013年《公司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但仍然没有确立股东除名制度。“1988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了投资者退出合营企业的规则”,此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除名效果,只是限制了可以适用的对象,适用对象只能是中外合资型企业,而且也只能在缴清出资或者在逾期未缴付的情况下适用,所以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
股东除名申请,应当限于不履行出资义务和放弃全部出资两种情况。每个国家对股东除名,凡是股东有不正当行为,影响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就有权除名有着不正当行为的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股东除名很狭窄,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在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基础上确定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情形。”1股东除名的法律后果不完善,股东权利被剥夺后,股东资格将被剥夺,其与公司之间再无联系,与其他股东之间也再无其他联系。不过,股东仍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仅仅是按照公平对待原则来决定的。所以,公司章程应该对股东除名制度做出及时明确的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股东除名概述 1
1.1股东除名的概念 1
1.2股东除名的法律属性 1
1.3股东除名的理论基础 1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现状及困境 3
2.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现状 3
2.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困境 3
第三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的构建 5
3.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
3.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实体法律制度的构建 5
3.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程序法律制度的构建 6
结束语 9
致 谢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 股东除名概述
1.1股东除名的概念
股东除名,至今在中国都无统一名称,学者对“股东除名”的解释各不相同。有人认为这属于股东的集体性防卫权,有人则认为它是被除名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以一个整体来做出的强制性决定。人们对股东除名的认识渐渐趋于统一,有着以下共识:第一,股东除名是在不征求股东自身意见的情况下,强制将其除名;第二,其行为是被动的;第三,除名一定要有特定事由;第四,除名的结果是股东被强制驱逐。除此之外存在的分歧有:除名权是公司享有还是其他股东享有;公司除名的依据条件是意定还是法定;是由公司来收购被除名股东的相关股份还是由其余股东来收购。笔者认为,股东除名制度是为了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共同利益,依法强行剥夺股东身份的一种法律制度。
1.2股东除名的法律属性
除名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一方的行为让权利发生改变或消灭之权利也。”1股东被公司除名,若是其他股东集体决定除名某一股东,根本不用经过被除名股东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同意,只要决议一通过,就可以除名股东,所以除名权是形成权。
除名权是共益权。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享有自己的利益;共益权是股东为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共同利益享有的权利。”2所以除名权可以认定为共益权。
除名权是固有权。在公司法中,固有权指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没有经过股东自身的认可,不可进行股东会决议或按照公司章程给予剥夺和限制。
1.3股东除名的理论基础
一直以来,公司法都将公司的属性归纳在社团法人当中,所以必须要遵守社团自治的原则。“私法自治就是私法中决策的两大支柱之一,它的含义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保障个人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构筑其法律关系的可能性。”3就公司内部关系来说,公司的独立治理就是公司可以依法决定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有充分的权利决定一个股东在公司的去留,而且也可以为了公司利益,在公司章程中对除名持股人的理由进行特殊规定。公司股东除名到底是不是公司内部的惩戒行为,目前在学界依然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不过基于社团自治理论而衍生出的社团处罚权学说,在一定程度上为股东除名提供了学说基础。
股东除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公司法中对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的具体运用。合同解除分为两种,一种是广义上的合同解除,另一种是狭义上的合同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失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是一种单向解除,只要一方不承诺订立合同即可解除。合同解除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个是法定解除,一个是约定解除。其中,根本违约是一种法定解除的原因,即只有一方因违约致使非违约方预期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时,方能解除合同,使非违约方从合同中“逃离”出来。根据其理论,公司一旦成立,投资人就可以通过登记从而变成其公司的持股人,并与公司形成契约关系。公司股东在有着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先行做出出具资金的义务,而且还要承担其余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义务,而作为另一方被契约约束的公司就要给公司所有股东按股份合理分配收益,以对应股东先行出资的行为。
总的来说,合同的解除理论不管是在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效力上,还是股东除名的制度上都能为股东除名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现状及困境
2.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现状
截至目前,中国还未确立股东除名制度,《公司法》中并没有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的相关内容,一定程度上股东因为自身原因或是违反义务使得公司经营陷入艰难的困境,当事人没有采取相应的正确措施解决冲突,也没有做到平衡各方的利益。2013年《公司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但仍然没有确立股东除名制度。“1988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了投资者退出合营企业的规则”,此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除名效果,只是限制了可以适用的对象,适用对象只能是中外合资型企业,而且也只能在缴清出资或者在逾期未缴付的情况下适用,所以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
股东除名申请,应当限于不履行出资义务和放弃全部出资两种情况。每个国家对股东除名,凡是股东有不正当行为,影响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就有权除名有着不正当行为的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股东除名很狭窄,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在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基础上确定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情形。”1股东除名的法律后果不完善,股东权利被剥夺后,股东资格将被剥夺,其与公司之间再无联系,与其他股东之间也再无其他联系。不过,股东仍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仅仅是按照公平对待原则来决定的。所以,公司章程应该对股东除名制度做出及时明确的规定。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ysl/gbdsxwx/2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