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附件)【字数:9919】
摘 要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多个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有关问题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无权处分合同的立法现状、学说及国内判例,得出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的结论,并指出《合同法》第51条的不恰当之处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合理之处。
目 录
第一章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概述 1
1.1无权处分制度 1
1.2无权处分合同 1
第二章 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制及现存问题 3
2.1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制 3
2.2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现存问题 4
第三章 其他国家或地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及借鉴 6
3.1法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及借鉴 6
3.2德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及借鉴 7
3.3我国台湾地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及借鉴 8
第四章 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的完善 9
4.1统一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9
4.2加强与善意取得制度等的衔接 10
结束语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概述
1.1无权处分制度
王泽鉴先生称无权处分制度为 “法学上的精灵”,这项制度涉及《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等多个民法领域,而且该制度还与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行为理论、不当得利制度、合同的效力制度相关联,是民法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下面举例说明。
首先,无权处分制度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体现,具体体现为无处分权或所有权的出卖人所实施的一种法律处分行为,实际上是对该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等权利的侵犯。这时,如果真正权利人因行为人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就是在《合同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法》中无权处分制度具体体现为其合同有关效力的问题,由于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其效力是待定、有效或者无效,这将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直接影响。
其次,无权处分制度在《物权法》中则表现为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以及因无权处分标的物的物权归属问题。行为人实施的无权处分行为实际上是对真正权利人所享有的处分权能的侵犯,以及无权处分下的标的物物权是归买受人所有,还是仍归真正权利人所有。
再次,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这两个制度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获得的利益的归属问题。真正财产权利人因行为人的无权处分行为遭受损失,行为人因无权处分行为而受有利益,受有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真正权利人的损失与行为人的受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样的状况下,真正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其不当得利。
最后,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制度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买受人因行为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法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来取得物权,如果买受人在受让标的物时是善意的,买受人可原始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真正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已设立他物权。这是在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买受人的权益权衡下的一项制度。
总之,无权处分制度在民法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涉及到多个法律以及多项制度。故此,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研究,在民法领域而言具有重大意义。
1.2无权处分合同
1.2.1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首先,合同是表示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形式。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因行为人实施无权处分而与买受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有四:第一,行为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或者所有权;第二,出卖人以自身的名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第三,出卖人通过法律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行为;第四,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处分和第三人订立合同。
1.2.2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争议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实际上是要在真正权利人对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享有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善意受让人的权益之间作出权衡,所以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看法便有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觉得应该站在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的角度,主张合同效力待定甚至无效;有人则站在维护交易安全以及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的角度,主张合同有效。这是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存在争议的一大原因。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最高院《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主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为有效。因上述的法律规定跟司法解释规定并不一致,故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争议诸多。
第二章 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制及现存问题
2.1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制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由以下几个法条加以规定:
首先,就是上面已经提到的两个最关键的法条,一则是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另一则就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认定,以及在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的相关规定。《合同法》51条认为效力待定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所在,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则主张无权处分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如果没有其他效力上的阻碍,该合同为有效合同。由此可见,其实这两个法条所坚持的观点是相冲突的,一个坚持效力待定,一个坚持为有效,这也是为什么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中存在争议的原因。
目 录
第一章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概述 1
1.1无权处分制度 1
1.2无权处分合同 1
第二章 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制及现存问题 3
2.1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制 3
2.2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现存问题 4
第三章 其他国家或地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及借鉴 6
3.1法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及借鉴 6
3.2德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及借鉴 7
3.3我国台湾地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及借鉴 8
第四章 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的完善 9
4.1统一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9
4.2加强与善意取得制度等的衔接 10
结束语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概述
1.1无权处分制度
王泽鉴先生称无权处分制度为 “法学上的精灵”,这项制度涉及《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等多个民法领域,而且该制度还与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行为理论、不当得利制度、合同的效力制度相关联,是民法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下面举例说明。
首先,无权处分制度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体现,具体体现为无处分权或所有权的出卖人所实施的一种法律处分行为,实际上是对该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等权利的侵犯。这时,如果真正权利人因行为人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就是在《合同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法》中无权处分制度具体体现为其合同有关效力的问题,由于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其效力是待定、有效或者无效,这将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直接影响。
其次,无权处分制度在《物权法》中则表现为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以及因无权处分标的物的物权归属问题。行为人实施的无权处分行为实际上是对真正权利人所享有的处分权能的侵犯,以及无权处分下的标的物物权是归买受人所有,还是仍归真正权利人所有。
再次,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这两个制度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获得的利益的归属问题。真正财产权利人因行为人的无权处分行为遭受损失,行为人因无权处分行为而受有利益,受有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真正权利人的损失与行为人的受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样的状况下,真正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其不当得利。
最后,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制度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买受人因行为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法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来取得物权,如果买受人在受让标的物时是善意的,买受人可原始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真正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已设立他物权。这是在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买受人的权益权衡下的一项制度。
总之,无权处分制度在民法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涉及到多个法律以及多项制度。故此,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研究,在民法领域而言具有重大意义。
1.2无权处分合同
1.2.1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首先,合同是表示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形式。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因行为人实施无权处分而与买受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有四:第一,行为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或者所有权;第二,出卖人以自身的名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第三,出卖人通过法律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行为;第四,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处分和第三人订立合同。
1.2.2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争议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实际上是要在真正权利人对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享有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善意受让人的权益之间作出权衡,所以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看法便有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觉得应该站在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的角度,主张合同效力待定甚至无效;有人则站在维护交易安全以及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的角度,主张合同有效。这是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存在争议的一大原因。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最高院《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主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为有效。因上述的法律规定跟司法解释规定并不一致,故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争议诸多。
第二章 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制及现存问题
2.1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制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由以下几个法条加以规定:
首先,就是上面已经提到的两个最关键的法条,一则是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另一则就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认定,以及在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的相关规定。《合同法》51条认为效力待定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所在,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则主张无权处分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如果没有其他效力上的阻碍,该合同为有效合同。由此可见,其实这两个法条所坚持的观点是相冲突的,一个坚持效力待定,一个坚持为有效,这也是为什么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中存在争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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