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附件)【字数:8366】
摘 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存在着很多的新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是以往制定的法律所无法进行规范的,电子商务对已经存在的法律提出了非常艰巨的挑战。怎样在电子商务的背景下做好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成为一个非常需要进行解决的难题。本文从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出发,对电子商务含义以及其特点进行详细介绍,引申出目前的电子商务立法状况,对国内已经存在的立法和国外的已经存在的立法进行介绍,分析电子商务背景下立法工作所必须解决的难题,主要是电子签名、电子支付和电子合同等几个方面的问题,最后针对实际情况对如何进行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立法概述 6
1.1电子商务的含义 6
1.2电子商务的特点 6
1.3电子商务立法的内容 6
第二章 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6
2.1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现状 6
2.2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内现状 8
第三章 电子商务立法的存在问题 8
3.1电子签名的存在问题 8
3.2电子支付的存在问题 8
3.3电子合同的存在问题 9
第四章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 10
4.1尽快制定的电子商务法 10
4.2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 11
4.3进行广义电子商务法的制定 12
结束语 12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电子商务立法概述
1.1电子商务的含义
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定义,在不同的定义中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但在众多的定义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特点,也就是说,如果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非常简单地概括,则可以这么说:电子商务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或者是服务的买卖。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与之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进行买卖活动的渠道不同,是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的,并且原来所需要的纸质形式的一系列文书,在电子商务中都转换成了电子版的形式。
1.2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进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行商品交易的形式,与以往的各种形式的现实中的买卖活动相比,有其非常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是传统意义上的买卖活动是完全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电子商务中所进行的一些列事项都需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对于电子商务来说,最不可或缺的一个必备要素就是互联网,无论是买卖双方进行沟通还是最终的交易活动,都是要通过互联网来操作和完成。互联网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商务活动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在电子商务的整个进行过程中实现了无纸化。电子商务的整个进行的过程中,并不需要进行纸质文书的签署和制定,所有的文书以及其他的文件都是以电子版的形式存在的。
第三,电子商务的整个过程非常的迅速。电子商务主要借助的就是互联网,对于互联网的便捷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买卖各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很快的进行商品或者是服务的选购工作,相关各方可以借助互联网很快地完成相关的交易,使相关活动的进行更加迅速。
1.3电子商务立法的内容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应当首先确立这一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对于这一法律所起作用的对象进行确定。法律的调整对象一般都是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就电子商务法而言,则是在电子商务的相关事务进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立法还应当确定这一法律的基本原则,对这一法律的基本精神进行确定,并确定这一法律中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电子签名、认证、电子合同、数据传输等各项内容,并对涉及到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第二章 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2.1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现状
电子商务在世界各国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对于世界各国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很广的范围内不断拓展。对于电子商务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则,开展相关的立法活动,成为各国都比较重视的一项立法内容。
美国是互联网最早发展的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在世界范围内也处于领先地位,为了保障电子商务正常运转,美国很早就开始了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美国对于商业活动以及相关交易进行约束的法律主要是《统一商法典》,这部法律对于各种商业交易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尽管这部法律有其全面性,但是电子商务有其区别于其他商业活动的独特特点,针对这些特点,美国在这一部法律中增加了相关的内容。在立法工作发展的过程中,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所指定的法律《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1999年得以公布。这部法律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无论是一般的商品的交易,还是无形商品的交易,比如版权,都可以用这部法律进行调整。在这部法律中设立了“电子代理人”及相关的制度,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电子代理人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双方签订合同都要将意思表示传达给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接收到信息之后,才能确认合同的成立。
欧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欧盟很早就发现了进行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对于欧盟内的国家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约束,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电子商务指令》正是在这样的一种状况下应运而生。欧盟是欧洲不同国家所结成的一个组织,因此《指令》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法,而是欧盟为各个成员国所初步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框架,欧盟国家可以根据这一框架设计自身的电子商务法的具体内容。电子商务往往都是跨越不同的国家开展活动,对于相关机构的管辖,在《指令》中规定,由其主要的机构所在的国家根据自身的法律规定对于相关机构的事务进行管辖。电子商务所进行的宣传活动,也被《指令》要求必须不侵犯消费者的自由,不应当无视消费者的要求而任意发放宣传邮件或者是其他材料。关于电子合同的订立,《指令》要求欧盟国家允许电子合同的订立,并在本国立法中对于电子合同发挥作用提供足够的保障,电子签名也具有相应的效力,对于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都应当给予足够的保障,而不能进行不应有的限制。
在亚太地区,新加坡的立法活动走在了前列,《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为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这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电子签名在一般情况之下是具有效力的,并且电子签名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进行,对于电子签名的效力如果存有争议,则可以向专门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根据认证结果确定电子签名的效力;第二,电子合同的效力也是可以确认,对于电子合同的发送以及接受,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方所提供的信息而引发的责任,则需要进行承担。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立法概述 6
1.1电子商务的含义 6
1.2电子商务的特点 6
1.3电子商务立法的内容 6
第二章 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6
2.1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现状 6
2.2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内现状 8
第三章 电子商务立法的存在问题 8
3.1电子签名的存在问题 8
3.2电子支付的存在问题 8
3.3电子合同的存在问题 9
第四章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 10
4.1尽快制定的电子商务法 10
4.2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 11
4.3进行广义电子商务法的制定 12
结束语 12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电子商务立法概述
1.1电子商务的含义
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定义,在不同的定义中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但在众多的定义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特点,也就是说,如果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非常简单地概括,则可以这么说:电子商务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或者是服务的买卖。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与之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进行买卖活动的渠道不同,是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的,并且原来所需要的纸质形式的一系列文书,在电子商务中都转换成了电子版的形式。
1.2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进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行商品交易的形式,与以往的各种形式的现实中的买卖活动相比,有其非常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是传统意义上的买卖活动是完全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电子商务中所进行的一些列事项都需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对于电子商务来说,最不可或缺的一个必备要素就是互联网,无论是买卖双方进行沟通还是最终的交易活动,都是要通过互联网来操作和完成。互联网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商务活动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在电子商务的整个进行过程中实现了无纸化。电子商务的整个进行的过程中,并不需要进行纸质文书的签署和制定,所有的文书以及其他的文件都是以电子版的形式存在的。
第三,电子商务的整个过程非常的迅速。电子商务主要借助的就是互联网,对于互联网的便捷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买卖各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很快的进行商品或者是服务的选购工作,相关各方可以借助互联网很快地完成相关的交易,使相关活动的进行更加迅速。
1.3电子商务立法的内容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应当首先确立这一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对于这一法律所起作用的对象进行确定。法律的调整对象一般都是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就电子商务法而言,则是在电子商务的相关事务进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立法还应当确定这一法律的基本原则,对这一法律的基本精神进行确定,并确定这一法律中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电子签名、认证、电子合同、数据传输等各项内容,并对涉及到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第二章 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2.1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现状
电子商务在世界各国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对于世界各国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很广的范围内不断拓展。对于电子商务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则,开展相关的立法活动,成为各国都比较重视的一项立法内容。
美国是互联网最早发展的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在世界范围内也处于领先地位,为了保障电子商务正常运转,美国很早就开始了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美国对于商业活动以及相关交易进行约束的法律主要是《统一商法典》,这部法律对于各种商业交易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尽管这部法律有其全面性,但是电子商务有其区别于其他商业活动的独特特点,针对这些特点,美国在这一部法律中增加了相关的内容。在立法工作发展的过程中,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所指定的法律《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1999年得以公布。这部法律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无论是一般的商品的交易,还是无形商品的交易,比如版权,都可以用这部法律进行调整。在这部法律中设立了“电子代理人”及相关的制度,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电子代理人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双方签订合同都要将意思表示传达给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接收到信息之后,才能确认合同的成立。
欧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欧盟很早就发现了进行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对于欧盟内的国家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约束,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电子商务指令》正是在这样的一种状况下应运而生。欧盟是欧洲不同国家所结成的一个组织,因此《指令》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法,而是欧盟为各个成员国所初步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框架,欧盟国家可以根据这一框架设计自身的电子商务法的具体内容。电子商务往往都是跨越不同的国家开展活动,对于相关机构的管辖,在《指令》中规定,由其主要的机构所在的国家根据自身的法律规定对于相关机构的事务进行管辖。电子商务所进行的宣传活动,也被《指令》要求必须不侵犯消费者的自由,不应当无视消费者的要求而任意发放宣传邮件或者是其他材料。关于电子合同的订立,《指令》要求欧盟国家允许电子合同的订立,并在本国立法中对于电子合同发挥作用提供足够的保障,电子签名也具有相应的效力,对于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都应当给予足够的保障,而不能进行不应有的限制。
在亚太地区,新加坡的立法活动走在了前列,《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为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这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电子签名在一般情况之下是具有效力的,并且电子签名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进行,对于电子签名的效力如果存有争议,则可以向专门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根据认证结果确定电子签名的效力;第二,电子合同的效力也是可以确认,对于电子合同的发送以及接受,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方所提供的信息而引发的责任,则需要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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