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完善(附件)【字数:8229】

摘 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广对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中发挥着加速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计划,在具体的实施上存在着较多的不足与难题,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欠均衡,独立性差以及选聘标准不透明。应当从明确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创建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团队,设立绩效考评和监管机制,不断对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建设与完善。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概况1
1.1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内涵 1
1.2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1
1.2.1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背景 1
1.2.2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地区发展现状 1
其他法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模式 3
2.1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3
2.2新加坡政府的法律顾问制度 3
2.3日本政府的法律顾问制度 3
2.4香港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4
2.5国内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4
第三章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的问题与不足 5
3.1法律顾问制度在各地发展欠均衡 5
3.2法律顾问的权限受制约导致独立性欠佳 5?
3.3.2政府法律顾问扮演着“消防队”的角色 5
3.3.3政府法律顾问形同虚设 5
3.3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透明度不足 5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的优化与完善 7
4.1明确界定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7
4.2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7
4.3完善法律顾问运行保障机制 7
结束语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概况
1.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内涵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制度,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其本质,政府法律顾问就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政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府法制机构职员、专家学者和律师是其组成人员。一般情况下我们讨论的政府法律顾问指政府机构以外的法律从业者,最常见的就是法律专家学者以及从业律师。
1.2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1.2.1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背景
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兴起于1860年,清朝政府为了打击太平天国,开办洋务,抚驭外夷,向英法等先进国家学习,引进“外助”。在民国初期,中央政府的顾问最先发展出系统化的趋势。紧接其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聘请愈来愈多的国外学者专家从事法律咨询工作,不断的进行法律撰写工作。新中国建立后,周恩来总理根据苏联的经验,于1955年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议在单位、政府要设立法律顾问办公室。依据以上相关条令,1955年4月下旬国务院法制局草拟《有关法律顾问办公室义务责任和机构办法的报告》,众多国家机构和私企单位陆续着手设立法律咨询组织,由此标志着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诞生。《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由我国司法部下发,这标志着中国狭义的政府法律顾问启动工作正式开始。同时1989年,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深圳建立,可以说是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第一步。21世纪初司法部出台了《有关展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建议》,随后两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方位进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两个战略的接连出台,对于我国政府法律顾问机制的设立给予了巨大的支持。因为国务院《有关强化法律政府的建议》一系列决策的发布,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会议建议“广泛创设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2016年3月习总书记于中央整体深度改造领导小组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推行法律咨询机制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规定的建议》,推动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向更深层次发展。
1.2.2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地区发展现状
在比较不同省市的地方政府时,我们得出一个普遍的规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是由下至上,并且快速的延伸到最下层政府。省级层次,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拟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办公条例。市县级层面,个别政府法律咨询政策已经相当完备。天津、北京、辽宁三方政府机关首先在1980年初实施招聘法律咨询顾问。天津市政府在1978年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北京市政府在1983年7月设立“专家咨询顾问团”,既包括法律方面咨询,又同时概含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专家顾问。在1987年,辽宁省政府设立法律咨询顾问小组,在1999年吉林省政府也紧跟步伐设立自己的顾问小组,随后通过政府规章的方式发表了一系列的工作条例。后来很多省市陆续建立法律顾问团队,很多县镇级政府也紧跟其后,建立属于自己的法律顾问团体。总体看来,从高级到基层政府,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地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同时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着若干的问题,很多地方并没有真正落实制度的建设,只知道作表面文章敷衍国家的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给予重视,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的改进。
第二章 其他法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模式
国内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无数次的实践改进,留下了很多优秀的经验,研究国内外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人员结构、工作范畴、实施程序等,对于我国的顾问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2.1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暂时性、尝试性的,政府顾问一词多被认为是荣誉,实际工作并没有太多的实权,工作职能混乱,内部组成人员大多都是领导者指定的人员。第二个阶段主要从尼克松时代开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走向了正式化,独立化。政府法律顾问内部员工每个人职责分明,选聘标准越来越严格合理,法律顾问的组成人员与领导者没有所谓的私人关系,是一个不受权力干预,侧重于政府法律工作的“第三者”,并参与和审议法律的修订以及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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