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附件)【字数:8427】
摘 要我国长久的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代表着婚姻制度已经日益完善。有效婚姻的形成是以法定条件为基础的。随着对婚姻道德的保护,成立婚姻关系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本文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为视角进行研究,本文首先主要是对非婚生子女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具体说明了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历史进程。进而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法律缺失的部分。最后提出了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完善措施,对相关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希望此次的研究结果能够对完善相关法律起到一点促进作用。
目 录
第一章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概述 1
1.1非婚生子女的定义 1
1.2非婚生子女的界定 1
1.3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1
1.4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意义 2
第二章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4
2.1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现状 4
2.2非婚生子女法律制度的缺失 4
第三章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之制度建设 6
3.1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认制度 6
3.2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 6
3.3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制度 7
3.4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制度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概述
1.1非婚生子女的定义
在文明社会的建立中,人们的婚育观念也在随之改变,非婚生子女的数量也在与日预增,对这类子女的保护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类的关注。在传统的婚育道德的影响下,立法者的初衷是加大对合法婚姻子女的保护,来增加已婚人士的责任感。在减少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同时,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但是这并不能在短时间内产生效果,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人数已经剧增,对此类子女的保护也不容忽视。如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长期不得到保护,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就会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笔者将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为研究视角,进行全面的剖析,从最基本的概述入手,逐一进行分析,提出完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构想。
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来自于父母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非婚生子女就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母所生。通常是非婚男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所生的子女被称之为非婚生子女。我国人民经常将非婚生子女称为“私生子”,这种有歧视意义的称呼充分的说明了,人们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偏见。虽然部分国家摒弃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差别,被统称为子女。但是大部分国家都没有实行这一制度,还是有明确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区分。
1.2非婚生子女的界定
1.2.1非婚生子女与养子女的区别
非婚生子女是由父母发生不正当关系所产生的,养子女是由具有一定抚养能力的成年人领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养子女最大的不同是养子女和父母没有血缘关系,而非婚生子女有。另外在法律地位中也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有义务抚养其长大成人。法律法规规定养子女经亲生父母的同意是可以收回领养权利的。
1.2.2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的区别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权利和职责与亲生子女相同。另一种是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就没有抚养的义务。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改变的,而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割舍不掉的,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把抚养关系改变。
1.3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1.3.1受虐待时期
在上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非婚生子女受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父母的关系被分成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外发生的性关系一直都是人们谴责的对象,所以对非婚生子女的偏见也一直存在,在社会中处于较低的地位。这使非婚生子女正常生活受到了影响,人们通常都会用有色眼镜去看待他们,让非婚生子女的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在成立的立法中也没有涉及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任何保护。
1.3.2受保护萌芽时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转变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受害人,因为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就被降生到世界上,所以人们不应该在用歧视的目光来看待非婚生子女。各个国家开始将非婚生子女保护权益纳入到法律法规中。以法国为例,法律条例中规定被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和婚生子女享受同样的待遇。德国在1969年制定的《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法》中明确指出,非婚生子女可以和婚生子女拥有同样的继承权。从上述国家立法的转变,说明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处在萌芽期,各项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1.3.3受保护的发展时期
上世纪末,联合国统一宣言,对儿童保护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各个国家开始修缮本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条例。认为非婚生子女与父母有着割舍不掉的血缘关系,所以应该享受和婚生子女的抚养请求权,不应该剥夺其原有的权利。《德国民法典》中删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形成统一的子女,在权利和称谓上没有任何的差别。而我国逐渐的形成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公平待遇,从子女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以父母的婚姻关系作为主要依据,这也成为了亲子法的新趋势。
1.4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意义
1.4.1顺应亲子法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开始以亲生子女的概念来取代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称谓的变化也是改变传统亲子法的基础条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条例中,婚生子女和非婚子子女的概念逐渐的消失,开始涌现出亲生子女的概念。我国相关的法律也规定了,无论受孕或出生的时间是否在合法的婚姻中,只要是父母的亲生子女,就享有被抚养的权利。这也体现出世界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顺应了亲子法的发展趋势,也为新立法的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4.2符合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目标
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当代对公平公正价值的追求目标。划分混生子和非婚生子的逻辑起点是在法律权益中区别两者的关系,达到了“子承父罪”的目的。然而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说,他们没有选择出生的权利,将父母犯下的错误转移到他们身上,是很不公平的。平等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基础条件,它本质就是使人们在各项民事权利中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杜绝差别的产生。从目前来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待遇不同的现象已经逐渐消失,而是开始追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起到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第二章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目 录
第一章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概述 1
1.1非婚生子女的定义 1
1.2非婚生子女的界定 1
1.3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1
1.4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意义 2
第二章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4
2.1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现状 4
2.2非婚生子女法律制度的缺失 4
第三章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之制度建设 6
3.1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认制度 6
3.2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 6
3.3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制度 7
3.4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制度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概述
1.1非婚生子女的定义
在文明社会的建立中,人们的婚育观念也在随之改变,非婚生子女的数量也在与日预增,对这类子女的保护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类的关注。在传统的婚育道德的影响下,立法者的初衷是加大对合法婚姻子女的保护,来增加已婚人士的责任感。在减少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同时,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但是这并不能在短时间内产生效果,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人数已经剧增,对此类子女的保护也不容忽视。如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长期不得到保护,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就会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笔者将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为研究视角,进行全面的剖析,从最基本的概述入手,逐一进行分析,提出完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构想。
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来自于父母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非婚生子女就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母所生。通常是非婚男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所生的子女被称之为非婚生子女。我国人民经常将非婚生子女称为“私生子”,这种有歧视意义的称呼充分的说明了,人们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偏见。虽然部分国家摒弃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差别,被统称为子女。但是大部分国家都没有实行这一制度,还是有明确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区分。
1.2非婚生子女的界定
1.2.1非婚生子女与养子女的区别
非婚生子女是由父母发生不正当关系所产生的,养子女是由具有一定抚养能力的成年人领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养子女最大的不同是养子女和父母没有血缘关系,而非婚生子女有。另外在法律地位中也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有义务抚养其长大成人。法律法规规定养子女经亲生父母的同意是可以收回领养权利的。
1.2.2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的区别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权利和职责与亲生子女相同。另一种是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就没有抚养的义务。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改变的,而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割舍不掉的,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把抚养关系改变。
1.3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1.3.1受虐待时期
在上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非婚生子女受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父母的关系被分成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外发生的性关系一直都是人们谴责的对象,所以对非婚生子女的偏见也一直存在,在社会中处于较低的地位。这使非婚生子女正常生活受到了影响,人们通常都会用有色眼镜去看待他们,让非婚生子女的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在成立的立法中也没有涉及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任何保护。
1.3.2受保护萌芽时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转变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受害人,因为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就被降生到世界上,所以人们不应该在用歧视的目光来看待非婚生子女。各个国家开始将非婚生子女保护权益纳入到法律法规中。以法国为例,法律条例中规定被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和婚生子女享受同样的待遇。德国在1969年制定的《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法》中明确指出,非婚生子女可以和婚生子女拥有同样的继承权。从上述国家立法的转变,说明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处在萌芽期,各项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1.3.3受保护的发展时期
上世纪末,联合国统一宣言,对儿童保护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各个国家开始修缮本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条例。认为非婚生子女与父母有着割舍不掉的血缘关系,所以应该享受和婚生子女的抚养请求权,不应该剥夺其原有的权利。《德国民法典》中删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形成统一的子女,在权利和称谓上没有任何的差别。而我国逐渐的形成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公平待遇,从子女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以父母的婚姻关系作为主要依据,这也成为了亲子法的新趋势。
1.4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意义
1.4.1顺应亲子法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开始以亲生子女的概念来取代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称谓的变化也是改变传统亲子法的基础条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条例中,婚生子女和非婚子子女的概念逐渐的消失,开始涌现出亲生子女的概念。我国相关的法律也规定了,无论受孕或出生的时间是否在合法的婚姻中,只要是父母的亲生子女,就享有被抚养的权利。这也体现出世界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顺应了亲子法的发展趋势,也为新立法的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4.2符合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目标
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当代对公平公正价值的追求目标。划分混生子和非婚生子的逻辑起点是在法律权益中区别两者的关系,达到了“子承父罪”的目的。然而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说,他们没有选择出生的权利,将父母犯下的错误转移到他们身上,是很不公平的。平等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基础条件,它本质就是使人们在各项民事权利中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杜绝差别的产生。从目前来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待遇不同的现象已经逐渐消失,而是开始追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起到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第二章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ysl/gbdsxwx/2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