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附件)【字数:11674】

摘 要法定代表人制度应国企改制“两权分离”的需要发展而成,是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到如今,法定代表人制度已成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必要内容。尽管其地位特殊,且十分重要,但是制度本身却并不成熟,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和现实脱节、权限义务规定不明确、缺少监管等。本课题旨在通过各种分析方法指出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不足之处,通过分析对比国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借鉴其可取之处,从而探索完善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之道。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概述 1
1.1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地位 1
1.2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 2
第二章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3
2.1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现状 3
2.2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不足 3
第三章 西方国家公司代表制度模式及借鉴 7
3.1大陆法系国家公司代表制度模式之借鉴 7
3.2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代表制度模式之借鉴 7
3.3西方国家公司代表制度模式的评价与启示 9
第四章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之完善 10
4.1取消法定唯一代表权制度 10
4.2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利的完善 10
4.3公司法定代表人义务的完善 10
4.4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完善 11
4.5监督程序的完善 12
结束语 13
致 谢 14
参考文献 15
第一章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概述
1.1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地位
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形式上表现为具有法定的唯一性,禁止当事人通过章程约定其行使,而在实质上又表现为与公司控管结构关系不大的非私权性质的权利,充满着行政色彩。代表权从本质上而言为一种私权。但纵使各国因为价值理念和法学传统的理论对代表人制度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目的又都是为了提高各国公司的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利益和交易变动的安全、实现公司自治。恰恰我国代表权制度的有关规定体现不出其为私权的性质。 <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br /> 1.1.1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极具我国色彩的一种公司法律制度,它最初是我国从前苏联借鉴过来的。改革开放后,我国1979年所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第37条正式规定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由董事长担任,其为最早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作出规定的行政法规。正式确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是《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1.2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决定其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尽管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他们间的利益却不能达到完全一致。当前的理论界一般都认为由董事长来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合情合理的,就美国而言,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也由董事长来执行公司业务,但在此后的三十年间,董事因为其人性上的弱点频繁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至此70年代后执行公司业务的职能就交给了独立董事,以此来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监督的有效性,尽管我国与美国的国情不同,但这对我国的公司制度是有借鉴意义的。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一般都由董事长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话,董事长的权力就会远远高于其他董事,也就无从谈起监督的问题了,这与笔者所认知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务时应受董事会的监督并对公司负责相违背。
1.2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
我国公司的代表制度是法定唯一代表制,这是一项十分独特的制度。为了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2013年12月修订的《公司法》继承了以往的立法,在第13条中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三类人中产生,他们分别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制度的特点。一是具有法定性的特点。从过去到现在,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开放的转变,无论是过去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还是现在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只能从三类人中产生,表面看上去有了自治,但在实际实施中仍受法定性的制约。二是代表人的唯一性,即唯一有权代表公司的法人在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之间产生,这辩证来看,是有利有弊的。优点在于对公司而言,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比较容易为公司所掌控;对第三人来说又更容易识别。具体来说就是,如果两个企业间进行交易,今天是这个代表人,明天又换了个代表人,对第三方来说就会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在涉及商业秘密时。而缺点就是代表人具有对某些决定的独断权,代表人自身人性上的弱点会放大这种缺点,无论是对第三方还是对公司本身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害。
第二章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2.1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我国研究该制度的基础,有关现行法律主要表现为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1993年颁布、2014年第三次修正实施的《公司法》,2006年颁布、2007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991年颁布、2012年第二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除此之外,政府根据实践中的情况还出台了行政法规,主要就是在1983年颁布,经历了1986、1987、2001、2011、2014年五次修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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