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20191230190256]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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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对策
目 录
1 引言 1
2 股权激励的基本理论 1
2.1 股权激励的定义 1
2.2 实施股权激励的动机 2
2.3 委托代理理论 2
2.4 交易费用 3
2.5 预期回报论 3
3 股权激励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4
3.1 股权激励制度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4
3.2 股权激励制度缺乏法律监督和保障 5
3.3 内部人控制问题仍比较严重 6
3.4 股权激励使管理层做出舞弊行为 6
3.5 股权激励给企业内部管理带来负面作用 7
4 光明乳业股权激励案例分析7
4.1 光明乳业集团背景介绍 7
4.2 光明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 8
4.3 光明在股权激励中出现的问题 9
4.4 光明乳业股权激励效果分析 10
5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策10
5.1 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建设 10
5.2 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 11
5.3 健全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 11
5.4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12
5.5 设计合理的激励方式 12
5.6 采用科学的评价指标 13
5.7 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权条件 13
5.8 制定合理的行权价格 14
5.9 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14
结论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17
1 引言
当前,一种长效的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中越来越受到关注。究其原因主要股权激励制度乃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利益矛盾的一大利器。当代公司的最大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两权分离导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目标利益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代理成本。股权激励制度将管理者也纳入公司所有者行列,使两者的利益趋于一致,激励管理层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减少短期行为[1]。
基于成熟的资本市场环境,股权激励在欧美国家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环境下,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也相对不完善。2006年以前,上海仪电模式、贝岭模式等开启了中国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在本土实践的探索,但成长十分缓慢。随着2006年股权分置的完成,我国证券市场迅猛发展。2010开始,我国上市公司高层管理顺应发展潮流,借鉴欧美成熟的经验,出台一系列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不可否认,在股权激励的实践中,我国企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进展非常迟缓。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然公司的违法操作以及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产生的诸多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股权激励制度的质疑。除了由于我国企业外部环境不健全和内部治理机制弱化的原因外,股权激励机制是否为管理层获得超额报酬打开了一扇便利大门也成为了各方讨论的重点。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降低成本,发挥人力资本的最大效用,是未来企业管理发展中的一大趋势。
本文以光明乳业股权激励计划为案例,通过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和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方案,再结合公司现阶段状况找出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股权激励制度运行时产生的这些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研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希望在不断的摸索中能够解决部分问题。
2 股权激励的基本理论
2.1 股权激励的定义
股权激励是企业授予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通常是以股权形式,当经营者同时兼股东身份时,能够真正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比如投资决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
从而矜矜业业地工作,以期公司得到长期良好发展的激励方法。
2.2 实施股权激励的动机
有资料显示,在全球500强的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2]。可见,股权激励作为新兴事物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推动企业的发展的。不同与传统的固定薪酬,它将股票价差和红利作为管理者的报酬,使管理者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降低代理成本。
然而,我国学者以近年来中国代表性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效果为研究对象,提出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绩效提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影响较小的结论[3]。虽然在股权激励探索中涌现了众多企业作为先驱者,但由于各种问题,许多计划执行中就戛然而止。外部问题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弱有效性,法律法规以及配套制度不完善和经理人市场发育不成熟。另外就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计划效果难以监督等[4]。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思索如何使股权激励制度真正发挥效用,使中国企业具备国际竞争力。
2.3 委托代理理论
自公司出现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其组织形式不断变化完善,到现代发展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从而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亚当.斯密认为,在经营企业时,股份公司的董事为别人挣钱,而私营企业的合伙人,则为自己挣钱。由此可以看出股份公司董事们绝对不会如私人合伙公司合伙人那样对企业钱财以企业最大利益为出发点钱尽其用。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目标不一致,导致企业成本增加,股东利益受损[5]。其后,有经济学家经过研究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即委托人通过给予代理人恰当的回报来减少他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并且通过设置监控来制约代理人。通过委托人与代理人分享企业剩余利益来,使经营者减少偷懒行为,更加专注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通过创建监控约束制度,避免代理人产生机会主义心理[6]。
由于代理方在经营管理公司时处于更加主动的地位, 他们握有更多信息,此时这些信息中的部分并不为委托方知道,由此产生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而在签订委托代理契约时,由于各种原因,委托代理双方无法把凡是涉及两者权利义务的条约都列在契约中,称为契约不完全。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对于委托人来说从头到尾都有可能出现“道德风险”[7]。这种风险从以下两方面体现:一是偷懒行为,即经营者对企业做出的贡献小于获得的回报价值;二是机会主义行为,即运营者辛勤工作主要为了本身利益着想而非为了股东最大利益考虑。
在存在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知道和道德风险的情况下,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而去监督和控制代理人而做出的一切行动所产生的成本被称之为代理成本。其实质是在当今两权分离的企业组织形式下,代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受到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使企业的运行朝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在现代上市公司中,其趋势是股权不断趋于多元和分散,而股权的多元和分散又使经营权和所有权更趋于分离,最后的结果是增加更多的代理成本。
2.4 交易费用
代表人物科斯在其著作《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交易成本的本质是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包括:相关的成本价格的发现,为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成本;谈判与履约的成本。通常来说,凡涉及双方之间的交涉、合同的施行和获取所有信息而需运用到的所有资源就为交易成本。
两个方面的交易成本要特别重视,一是制度的摩擦成本,尤其是当产权不清晰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各种摩擦;二是交易成本以信息成本为中心,对令人信服的信息的采集和识别,必然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其大小,则基本上由产权制度所划定的市场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清晰的风险区域来决定。因此,价格最终是产权的市场运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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