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的问题和挑战(附件)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村贫困人群基本生存条件的一项制度基础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保证,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管理是缓解低保资金压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低保政策效果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如缺乏专业队伍进行入户调查、农村低保对象确定方式单一、政府财政负担大、关系保现象严重、政府引导责任缺失以及后续监督管理缺乏等。针对以上所述问题,本文提供了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的相关对策,如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拓宽资金渠道、加强政府层级管理和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的队伍建设、采用多元化方式确定低保对象和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等。关键词 农村低保,管理,问题,对策
目 录
1引言 1
2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的现状 1
2.1我国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的历史沿革 1
2.2上首村低保对象管理的现状 2
3上首村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的问题和挑战 3
3.1上首村农村低保对象选择的问题 3
3.2上首村农村低保对象后续管理的问题 5
3.3上首村农村低保对象管理对政府的挑战 5
4上首村农村低保对象管理问题和挑战的缘由 7
4.1农村低保对象难以确定的缘由 7
4.2农村低保对象缺乏后续管理的缘由 8
4.3上首村农村低保对象管理对政府的挑战缘由 8
5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的对策 10
5.1采用多元化方式确定低保对象 10
5.2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的队伍建设 10
5.3加强后续监督和反馈 10
5.4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拓宽资金渠道 10
5.5加强政府层级管理和规范公务人员行为 11
5.6 积极引导公民树立正确低保观 11
结 论 12
致 谢 13
注 释 14
参考文献 15
附录:上首村农村低保对象情况调查 17
图1 民主评议的参与度调查 19
图2 农村低保对象瞄准率调查 19
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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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差距拉大,如何实现社会公平和资源的有效分配成为重要议题。社会救助则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再分配机制,是维护公民基本需求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政策。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中之重。农民数量占全国总人口的47.42%(数据来源于2012年国家统计局统计),这就决定了保障农民基本利益的重要性和现实迫切性。为此,国务院于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该制度是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项规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
政府所能提供的物质资源是有限的,为了能够实现这种资源有效性的最大化,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农村低保制度本应是一项惠农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农村低保对象的选取和管理却不同程度上与政策目标存在一定的偏差。再者,目前我国采用绝对贫困线作为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标准也有一定的缺陷。因此,本文希望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新的角度来审视关于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的问题,分析低保对象覆盖面和低保对象收益率之间的矛盾,将重心放在低保对象的选取和后续的动态管理上,同时研究现行制度体系下农村低保对象确定和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提出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的对策。
2 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的现状
农村低保对象简单来说就是农村地区最贫困人群,农村低保政策旨在秉持以人为本的核心观念帮助低保对象摆脱贫困,自力更生。现阶段我国农村脱贫人口的数量和2017年的脱贫目标在最近的两会上都有提及到。20132016年的四年间,农村贫困人口累计脱贫5564万人。2012年底2016年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4.5%。同时2017年两会上首次提出了本年内年实现1000万以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目标[1]。这些都是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所取得的阶段性成就。帮助部分农村低保对象脱贫有利于低保资金在低保对象间的动态流动,扩大农村低保受益对象的比例。
2.1 我国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的历史沿革
我国于2007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国发[2007]19号文件当中对农村低保对象的覆盖范围和申请条件都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资质:一是是否具有当地的正式农业户口,二是是否满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资质需要同时具备。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和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也同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申请范畴。2017年农村低保对象的确立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农村低保对象的确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求:一是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二是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三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国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现状主要呈现以下两种特点:一是管理难度大。由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升等因素农村低保标准需要根据实际物价水平进行上调,低保标准的上调必然会引起低保对象数量和范围的变化,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农村低保对象的管理需要及时更新低保对象的相关资料和了解低保对象的出入变化情况,但是在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的队伍建设尚不完善,基层农村低保政策的执行单位人手不足或人手专业性不强的情况下,农村低保对象管理现实上是存在较大困难的。二是缺乏后续管理。农村低保对象的管理过程中,基层执行单位往往只注重对于农村低保对象的选取和确立从而相对忽视农村低保对象在接受低保救助后的反应程度以及贫困改善的情况。这种缺乏后续管理的现实与农村低保对象的数量和范围有着一定关系,当低保对象数量多且分布广的时候很难做到对其完全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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