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委关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附件)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程度的重要体现的是村民自治。然而,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农村“两委”之间的关系逐步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并且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因此,构建和谐的“两委”关系是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本文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在收集国内相关研究材料和吸收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虎墅村“两委”之间的关系,发现虎墅村存在村党支部核心领导作用小、“两委”职责划分不明确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强化党支部领导核心、明确“两委”的职权划分和完善法律法规等对策。关键词 村民自治,农村“两委”关系,问题,对策
目 录
1 引言 1
2 虎墅村“两委”关系的现状分析 1
2.1 农村“两委”关系的确立 1
2.2 农村“两委”关系的现状 3
2.3 虎墅村“两委”关系的现状 3
3 虎墅村“两委”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
3.1 村党支部核心领导作用小导致村“两委”关系紧张 5
3.2 “两委”职权划分不明确导致村“两委”关系恶化 6
3.3 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村“两委”关系冲突 6
3.4 农村人才的普遍外流导致村“两委”关系混乱 7
4 解决虎墅村“两委”关系中问题的对策 7
4.1 强化村党支部核心领导作用 7
4.2 明确“两委”的职权划分 8
4.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9
4.4 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 9
结论 11
致谢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附录:农村“两委”关系调查问卷 16
1 引言
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和国家的民主化,我国的村民自治得到了不断发展,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屏南公社合寨大队(现为宜州市屏南乡南乡合寨村委会)果作自然村的一个自治组织的自然村落创立了我国第一个村委会。这一做法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大力支持,并在1982年的新宪法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中确认了村委会的地位。自此,农村“两委”并存成为新时期村民自治的新的形式。在村民自治条件下,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是新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特征。农村“两委”,即农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一个是共产党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开展所有工作的“支柱”;一个是法律自治组织,依法在农村实行广大村民自治、由广大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在现实情况下,农村“两委”关系不和谐甚至“两委”之间矛盾严重的情况普遍存在,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而且对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村民自治后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首要问题。
本课题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通过对丹阳市吕城镇虎墅村“两委”关系的调查,分析虎墅村“两委”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为促进农村的和谐与发展提供了组织基础。
2 虎墅村“两委”关系的现状分析
2.1 农村“两委”关系的确立
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并存成为新的农村基层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农村“两委”关系是随着村委会的产生与村民自治的发展而逐渐确立的,农村“两委”关系的发展与村委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农村“两委”关系的发展进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2.1.1 农村“两委”关系初步确立(1978年至1987年)
1958年至1978年这20年里,我国农村经过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在这段时间里,农民不仅失去了对土地的自主经营权,而且也失去了对自己劳动的支配权。随着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召开,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中第111条中提到: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有着法律的明确要求。但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村民投票选举的方式是哪一种[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的,自1988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这是指导村民自治的第一个指导方针,包括对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责、生产方式和工作方式等都做出了比较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其中第9条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作出了规定。第3条则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之间关系[2]。从那时起,村民自治在实 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村民自治,为农村“两委”关系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2.1.2 农村“两委”关系的形成(1988年至1998年)
农村“两委”关系的形成主要从法律依据上来看,即规范农村“两委”关系的法律正式颁布执行。从1988年至1998年这10年期间,农村“两委”关系逐步走向规范化。1988年6月,民政部开始组织村民全国选举,村民自治被制度化;1992年底,省级选举都已基本实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了基层民主,“两委”确定为村民自治的主要载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二条提出了: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邻里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3]。同时,在推行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村民选举制度也得到了创造性的发展。
2.1.3 农村“两委”关系的发展(1999年至今)
自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我国对村民自治的研究更加深入,农村“两委”关系也从实践层面走向了学术层面,农村“两委”关系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党中央一直把我国的“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至关重要的部分,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使农村“ 两委”关系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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