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苏南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0191210084720]
摘 要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伴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规模的发展,农业投入越来越大,农业的投资风险变得越来越高,农业保险的地位就变得尤为显著。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对保护农民财产,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苏南地区农业保险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农业保险理论的概述和现实意义开始,以苏南地区为例,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找出苏南地区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并以此提出苏南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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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苏南地区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结构调整
 目 录
1引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
1.2.1研究目的 1
1.2.2研究意义 2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2
1.3.1国外研究现状 2
1.3.2国内研究现状 3
2.农业保险理论概述 5
2.1农业保险定义 5
2.2农业保险分类 5
2.3农业保险现实意义 6
3.苏南地区的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8
3.1苏南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8
3.2苏南地区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9
3.2.1普及率低覆盖范围小 9
3.2.2农业保险投入不足 9
3.2.3保险结构不合理 10
3.2.4经营主体缺失 11
4.苏南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2
4.1提高保险制度体系覆盖率 12
4.2 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 13
4.3改善农业保险的结构 13
4.4保证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 14
结 语 16
参考文献 17
致 谢 18
1引言
1.1研究背景
自200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11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指导“三农”工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巨大的支持。国家出台中央一号文件推进农业保险以来,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进行研究,并建立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全国各地也不断探索适合地方的农业保险模式[1]。江苏省自2005年起在全省的县市进行农业保险的试点,建立农业保险工作示范小组。2006年宜兴市按照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对大棚蔬菜、水稻、生猪等5个品种进行了农业保险试点并且取得了成功。近年来,在中央国务院的关注下,苏南地区政协、人大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指示,结合自己当地的情况切合实际的将各地农业保险工作放入提案、议案,苏南地区的农业保险的进程正在加速前进[2]。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加大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加强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切实有效的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改革发展的首位。在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特别指出要增加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农业金融制度的创新,深化农村的改革,其中的农业保护的制度有效手段就是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农村金融制度建设是农业保险建设的重要支持的力量[3]。《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我国不断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机制,加快建立农业风险分散和再保险的机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问题的重视。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研究目的
农业现代化建设问题已经成为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务的工作重点,农业保险问题是其中的重要议题。苏南地区现代农业具有鲜明的农业发展特征,使苏南地区发展拥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本文以苏南地区为例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在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方针,主要对苏南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分析,探索适合苏南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的新方法。
1.2.2研究意义
苏南地区是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的先头部队,但是其中还存在普及率低覆盖范围小和农业保险投入不足,保险结构不合理以及经营主体缺失等问题。本文通过以苏南地区农业发展为例分析苏南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新形式,对保护农民财产,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针对苏南地区的农业发展特点,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以苏南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为例,探索研究苏南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可以为探索适合我国不同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和实践的案例。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外研究现状
   在18世纪末的德国已经有农业保险这一概念产生,然而对农业保险的研究较少,到20世纪40年代农业保险的研究才开始起步,20世纪50年代年实行的农作物保险制度,是经过很多次的农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形成的政府督导、私营保险执行的保险模式。2002年,Glauber, J.W., and K.J. Collins等指出[4],20世纪初期美国就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保险公司,后来美国的国会开始颁布改革法案对原有的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扩大了大量的参保农作物,使农作物保险覆盖面积达到八成,最后形成了现在的经营模式。可以看出,美国的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比价早的,并且是较为完备的走在了世纪农业保险发展的前列。 同时他们还在研究中指出了美国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12年,Olivier Mahul等指出[5],日本政府采取的主要是公益团体经营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经营模式,上世纪中期,将原来的农业保险制度进一步的完善,使农业保险制度得了到统一,采取了具有三重风险保障机制的“三级制”农业保障制度,一旦某一地区建立了这种组织,所有农作物达到一定规模的就会被强制参保。虽然他们的保险程度很高但是也存在政府强制性等问题带来的弊端。2012年Vincent H. Smith and Joseph W等指出,[6]亚洲的国家农作物保险是以粮食作物为主要目标,亚洲的各国政府多数认为农业是易受灾害群体,经营农业保险不稳定,非常容易导致亏损,所以政府多数一方面给予保险经费的补贴,另一方面通过再保险来分担农业的的风险。从保险的组织形式上来说亚洲的农业保险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斯里兰卡农业部所属的农业保险理事会负责的农业保险为代表的国家建立的公立农业保险公司;另一种是以孟加拉国有保险公司与合作组织联合会相互协助办理的农业保险形式,是一种合作组织形成的农业保险[3]。
1.3.2国内研究现状
我们国家的农业保险起步是比较晚的,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农业保险正式开始,由于缺乏国家财政的支持,我国的农业保险只能走市场调节的道路,所以在20世纪之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非常不景气。2004年以来国家连续颁布中央一号文件开始重视农业保险项目,农业保险开始发展起来。2013年保监会向大量的保险公司发放资格牌照,农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起来。2006年,张祖荣等在《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7]中对农业保险出现的主要问题,即保险的涉及范围小,赔付率高,保险费用的评判标准很难,要根据不同作物长期生长的数据评定合适的保险费用缴纳,保险对象受害之后如何去评定受损的程度比较困难,农业保险盈利少风险高,政府支持力度小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不足,技术薄弱,没有有力的人才资源的支撑等情况作出了重要的阐述。2007年于明霞等在《论如何加快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还提出了关于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的完善,风险转移,调整开拓新业务,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建立建设专业的保险队伍等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的意见[8]。
2007年侯芳等在《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9]中指出近年来政府根据国外的发展经验,认识到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在此基础上中国的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制度的创建不够完善,保险的种类不够健全,以及涉及的保险面不够广等问题。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不是一个农业强国,农业制度的组织程度还不够高,多数是分散经营为主的农户,经营规模较小,技术不够发达,农民很难了解和把握市场的信息,这样就增加了农业的风险。
2010年马燕玲等研究者根据国内不同研究总结出现在的中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的几种经营模式:[10](1)保险公司不仅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的“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2)通过保险人自己投入的资金,进行困难时候帮助的“互助制”的经营模式。(3)通过“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经营模式相互协作,提高风险的承受能力的以“共保”模式为主的经营模式。(4)通过公司代办经营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
2.农业保险理论概述
2.1农业保险定义
农业保险是指为农业生产者在进行种植、养殖的生产过程中,可能遭到自然的灾害和意外的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一定经济保障的保险。农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不仅可以为国家和人民生活提供粮食而且还可以提供轻化工原料和副食产品。农业主要是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周期长,生长过程中受到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自然灾害、疾病、资金的周转等具有极其的不稳定性。农业生产的收获情况直接影响到广大消费者、加工部门甚至影响国家局势的稳定。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通过各种组织形式的保险,实现农业保险个体之间的集体互助,保护农业保险个体的合法权益,使受损的个体得到相应补偿,保障农业的生产顺利进行。
农业保险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有以下几点:(1)种类繁多,每种农产品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同所以没有办法制定统一的标准。(2)保险的对象有生命周期,所以保险的时间不能统一制定。(3)风险性高,受多重条件的制约,能造成损失的因素多,造成保险经营难度大成本高、赔付率高。(4)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如果发生灾害,保险单位可能很难有能力承受。
2.2农业保险分类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对农业保险做出了诠释,农业保险是指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其中包括农作物收获后的储藏、加工甚至是农作物的运输。农业保险并不仅包括耕种的农作物,包括好多方面,园艺、森林、种植园等也是其中的部分。同时,还要保护农业生产中用到的设备、房屋等其他财产。从事农业活动的这部分人,也是应该在农业保险的保护范围。最后, 各种家庭生产的产品以及手工业产品,也是家庭的重要收入的来源,所以这些也是应该在农业保险范畴之内的。然而我国包括苏南地区的农业保险刚刚在起步阶段,发展的还不够完备,根据我国已办理的主要涉及的农业保险险种按照行业可以分为:(1)种植业险:主要以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包括小麦、水稻、大豆、高梁、玉蜀黍、蔬菜、棉花、塑料大棚蔬菜种植险和气象灾害险。(2)养殖业险:主要以各种畜禽为对象的保险包括鸡、鸭、山(绵)羊、耕(奶)牛、生猪、等畜禽险和重大动物疫病险。(3)林木业险:主要以所营造的人工林和自然林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包括苹果、香蕉、柿子、烟草、茶叶、花卉、烤烟险。(4)海洋与渔业险:主要以水产动物以及从事该事业的人群工具为主的保险包括渔船险、船东人身险、鱼、对虾、蟹等养殖险。按照不同标准划分还有其他农业保险类型,例如按照保障程度可分为:成本保险、产量保险;按保险目标的生长阶段不同可划分为:生长期的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的农作物保险两种 [11]。
2.3农业保险现实意义
农业保险在保障农民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业保险主要有一下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稳定农业经济、保障农民收入。农业保险对增加农民福利、建立社会和谐、促进农民的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苏南地区农业保险制度不断的完善,苏南地区农业加快现代化发展的进程,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改变了农村的整体面貌。虽然苏南地区不断探索农业保险的新思路,不断的深化农村的改革,但是依然存在着城乡发展不够协调,农业发展滞后的现象。2011年苏南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31倍,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靠天吃饭”的情况并没有彻底改善[12]。
第二,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苏南地区主动与WTO接轨,建立稳定的市场化自救制度和自然灾害防御制度,代替了政府对农业补贴的保护。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苏南地区建立积极有效适合对路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农村经营者的金融能力和信用地位。
第三,有利于提高农业抵挡风险的能力。苏南沿海地区,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抵御风险和灾害的能力相对薄弱。江苏省保监局数据显示2013年江苏台风中受灾农作物20多万公顷,受灾水产鱼塘30多万工公顷,给江苏造成的损失超过100亿元,苏南地区100多个乡镇受灾,受灾损失达到30多亿元,受灾人口超过200万人。农业保险的出现可以放大政府的补贴功效,减少农民损失,增强农业的抵抗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避免多年积攒的财富,一次灾导致一贫如洗的现象发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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