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关系的研究
如今,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城乡差距依然在不断扩大,三农问题仍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必要过程,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仅影响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而且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又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农地产权制度是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之一。本文以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为主线,介绍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限制因素;分析了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后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和解决对策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2
一、农地产权制度变革2
(一)1978年以前2
(二)1978年以后2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3
(一)转移的现状及趋势3
(二)制约因素3
三、农地产权制度与劳动力转移的关系4
(一)农地产权制度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4
(二)劳动力转移对农地产权制度的影响5
四、结论与对策5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5
(二)农地产权制度变革方向6
结语6
致谢7
参考文献7
图1 按城乡分就业人员数4
表1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5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关系的研究
引言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社会稳定发展,人民生活取得长足进步,取得了令世界为之瞩目的成就。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也面临更多的挑战。随着经济的增长、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经济结构也逐步形成为二元经济结构。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实现农业现代化,从而实现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变。而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则是这一过程中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要想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就必须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合理、快速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转移的进程是解决当前我们国家三农问题的最主要途径[2]。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12年我国乡村人口6.4亿人,占总人口的47.43%;2012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员2.5亿人,占总就业人数的33.6%;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亿人。[3]根据相关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人数将继续扩大。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经济、社会、市场以及制度因素的限制,再加上农村劳动力自身的限制因素,导致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进程变得缓慢,且存在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
当前,土地制度,尤其是农地产权制度作为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限制因素之一,因此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对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非常必要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虽然会受到农地产权制度的限制,但反过来,劳动力的转移也会促进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二者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促进作用,又存在互相限制的作用。客观全面地分析和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加速推进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和实现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要求。[4]
农地产权制度变革
按时间来划分,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年以前的农地产权制度变革时期,第二阶段为1978年以后的农地产权制度变革期。
(一)1978年以前
1952年,我国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目标,使得全国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土地。[5]农民既是土地的利用者也是土地的所有者,农民享有对土地的使用、占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农村劳动力在这一时期得以向城市转移,大体上是与城镇化同步进行的。在土地改革期间,共计有300多万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占同一时期城市就业人数的30%。且农村劳动力占全社会劳动力比值由1949年的91. 5%下降到1952年的88 %。[6]
1953年初,国家颁布了农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农业合作化运动也就此拉开帷幕。在经过初级以及高级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我国土地由农民所有变为集体所有。农地由集体经营使用,且农业合作社集体拥有农地的使用、占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农业合作化时期,工业的快速增长使得对劳动力的需求也逐步增加,且此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基本上未受到户籍制度等因素的阻碍,所以在该时期,非农业劳动力增长23.4%。
1958年,人民公社拉开了帷幕。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民完全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人民公社剥夺了农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平均主义分配机制。在人民公社期间,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出现较大波动,1958年全国非农产业劳动力人数达1.1亿人,比1957年增长了接近1.5倍,农业劳动力净减少3000多万人。1958年至1960年,全国城镇劳动力增加了819万人。
(二)1978年以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基本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来又不断地出台相关政策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完善,使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及流转权。从农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增加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使得农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农民收入得到了提高。但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这种分散经营的体制已不再适合当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不仅制约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而且严重影响了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此外,该制度中的农地产权问题,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问题仍处于急需完善状态。在当代土地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1978年至1988年,我国快速发展的乡镇企业吸纳了大量劳动力;1989年至1991年,我国进行国民经济的治理,使得乡镇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趋于停滞状态。1992年至2004年,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以外出为主,大批农村劳动力流动到沿海发达地区进行务工。[7]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2
一、农地产权制度变革2
(一)1978年以前2
(二)1978年以后2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3
(一)转移的现状及趋势3
(二)制约因素3
三、农地产权制度与劳动力转移的关系4
(一)农地产权制度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4
(二)劳动力转移对农地产权制度的影响5
四、结论与对策5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5
(二)农地产权制度变革方向6
结语6
致谢7
参考文献7
图1 按城乡分就业人员数4
表1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5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关系的研究
引言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社会稳定发展,人民生活取得长足进步,取得了令世界为之瞩目的成就。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也面临更多的挑战。随着经济的增长、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经济结构也逐步形成为二元经济结构。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实现农业现代化,从而实现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变。而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则是这一过程中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要想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就必须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合理、快速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转移的进程是解决当前我们国家三农问题的最主要途径[2]。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12年我国乡村人口6.4亿人,占总人口的47.43%;2012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员2.5亿人,占总就业人数的33.6%;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亿人。[3]根据相关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人数将继续扩大。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经济、社会、市场以及制度因素的限制,再加上农村劳动力自身的限制因素,导致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进程变得缓慢,且存在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
当前,土地制度,尤其是农地产权制度作为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限制因素之一,因此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对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非常必要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虽然会受到农地产权制度的限制,但反过来,劳动力的转移也会促进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二者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促进作用,又存在互相限制的作用。客观全面地分析和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加速推进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和实现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要求。[4]
农地产权制度变革
按时间来划分,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年以前的农地产权制度变革时期,第二阶段为1978年以后的农地产权制度变革期。
(一)1978年以前
1952年,我国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目标,使得全国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土地。[5]农民既是土地的利用者也是土地的所有者,农民享有对土地的使用、占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农村劳动力在这一时期得以向城市转移,大体上是与城镇化同步进行的。在土地改革期间,共计有300多万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占同一时期城市就业人数的30%。且农村劳动力占全社会劳动力比值由1949年的91. 5%下降到1952年的88 %。[6]
1953年初,国家颁布了农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农业合作化运动也就此拉开帷幕。在经过初级以及高级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我国土地由农民所有变为集体所有。农地由集体经营使用,且农业合作社集体拥有农地的使用、占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农业合作化时期,工业的快速增长使得对劳动力的需求也逐步增加,且此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基本上未受到户籍制度等因素的阻碍,所以在该时期,非农业劳动力增长23.4%。
1958年,人民公社拉开了帷幕。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民完全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人民公社剥夺了农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平均主义分配机制。在人民公社期间,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出现较大波动,1958年全国非农产业劳动力人数达1.1亿人,比1957年增长了接近1.5倍,农业劳动力净减少3000多万人。1958年至1960年,全国城镇劳动力增加了819万人。
(二)1978年以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基本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来又不断地出台相关政策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完善,使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及流转权。从农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增加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使得农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农民收入得到了提高。但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这种分散经营的体制已不再适合当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不仅制约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而且严重影响了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此外,该制度中的农地产权问题,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问题仍处于急需完善状态。在当代土地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1978年至1988年,我国快速发展的乡镇企业吸纳了大量劳动力;1989年至1991年,我国进行国民经济的治理,使得乡镇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趋于停滞状态。1992年至2004年,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以外出为主,大批农村劳动力流动到沿海发达地区进行务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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