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财务活动中的纳税筹划研究

中小企业财务活动中的纳税筹划研究[20191230190338]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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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纳税筹划,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
目 录
1引言 1
2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概述 1
2.1纳税筹划的定义 1
2.2中小企业的界定 2
2.4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4
3中小企业财务活动中纳税筹划分析 5
3.1筹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5
3.2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7
3.3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8
4 企业实际案例分析 10
4.1 A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概况 10
4.2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10
4.3经营活动中纳税筹划的案例 12
4.4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改进措施 16
结论 18
致谢 19
参考文献 20
1引言
近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迅速的发展起来,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快速的增长,并以其灵活的机制、顽强的生命力以及市场适应能力,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能够在解决就业问题、增加财政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关注中小企业、研究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我国政府部门工作和经济管理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的持续与稳定发展受到必须承担的税款的影响,在成本、费用、收入等一定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税款缴纳额的增加将会直接降低税后收益。故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已成为当务之急。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减少税支,而且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深刻体会宏观经济的走向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帮助各个中小企业及时把握行业最新动态;同时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加强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和内部财务制度建设,为中小企业长期发展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财务管理体系。
2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概述
2.1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早在19世纪中期,意大利就己经出现了专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筹划的服务。但是,纳税筹划直到20世纪30年代英国发生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1]”之后才得到社会关注和法律上的认可。到了20世纪50年代,纳税筹划才真正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与实务体系:其标志是1959年欧洲成立了从事税务咨询的专业人士和团体组成的税务联合会。该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税务专家以税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服务,并从事一些现代意义上的税务代理活动[2]。与此遥相呼应的是以纳税筹划为中心的研究开始深化,研究纳税筹划相关的书刊、文章如雨后春笋般开始不断涌现。
关于“纳税筹划”的概念,现在很难从词典或者是教科书中找到权威或者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根据专家学者们的论述加以概括。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3]。”
我国著名的国际税收专家唐腾翔在其所著的《税收筹划》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
“纳税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根据以上互近的概念表述,纳税筹划界定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达到减少税支的目的。换言之,纳税筹划包含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合法性,这是纳税筹划的前提,也是必须具备的特征,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法及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超越规定许可的,逃避税收负担,则属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其二,目的性,即应尽的提高税收利益。税收利益具有两层意思:一是减少纳税的绝对额,即直接以减税、免税形式减少应纳税数额;二是延迟纳税时间以获得税收时间价值;其三,筹划性及超前性,纳税筹划是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通过充分研究进行分析业务过程与业务环节涉及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可以被企业利用的空间对筹资、投资、经营活动等的事先筹划和安排[4]。否则,纳税筹划就会失去意义。
2.2中小企业的界定
对于中小企业的科学界定是国家制定和执行各项中小企业政策、法规的前提与基
础,界定标准的模糊不清将会影响政府对经济结构和发展状况的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标准过高或过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中小企业平稳度过创业阶段[5],并难以获得进一步发展以及腾飞的机遇,因此对中小企业的科学界定是一个基础而且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此法首次明确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概念,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6]。
2011年6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
个部门经由国务院同意,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联合颁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中小企业的范围由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来确定,本文就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予以列示(见下表2-1)[7]。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增强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便于该法的贯彻实施,为各级政府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明确扶持与服务对象,更好地制定和落实针对中小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明确自身定位与发展目标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政府经过2008年经济危机后,制定标准,更好的利用国际规则,积极促进中小企业适度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接轨的理性选择,引导和促进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表2-1我国对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
行业 类别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备注
(千人) (千万) (千万)
工业 中小微型 <1 <40 只要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中有一项成立
中型 >0.3 >2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必须同时成立
小型 <0.02 〉0.3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必须同时成立
微型 〈0.02 〈0.3 只要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中有一项成立
建筑业 中小微型 <80 <80 只要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中有一项成立
中型 >6 >5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必须同时成立
小型 >0.3 >0.3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必须同时成立
微型 <0.3 <0.3 只要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中有一项成立
零售业 中小微型 <0.3 <20 只要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中有一项成立
中型 >0.05 >0.5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必须同时成立
小型 >0.01 >0.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必须同时成立
微型 <0.01 <0.1 只要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中有一项成立
批发业 中小微型 <0.2 <40 只要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中有一项成立
中型 >0.02 >5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必须同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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