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探析

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探析[20191230190304]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破产清算,财务问题,解决方法
目 录
1 引言 1
2 破产清算的相关理论概述 1
2.1 破产清算的定义 1
2.2 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 1
2.3 企业破产清算所涉及的主要财务内容 3
3 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5
3.1 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主体不明确 5
3.2 缺少对破产财产的相关管理制度 5
3.3 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过程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 6
3.4 破产财产监管失控,变现困难 6
3.5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失衡 6
3.6 清算费用的支付缺乏统一标准 7
3.7 会计核算工作欠规范 7
3.8 企业破产清算存在的其他财务问题 8
4 解决企业破产清算存在财务问题的对策 8
4.1 规范破产清算剩余资产的管理责任和权属关系 9
4.2 规范破产、歇停业资金拨付的管理和核算 9
4.3 完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 10
4.4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破产财产的保护 11
4.5 完善破产财产的清偿制度 12
4.6 加强破产清算费用的管理 13
4.7 做好破产企业清算组会计处理工作 13
4.8 解决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的其他方法 14
结 论 16
致 谢 17
参 考 文 献 18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持续高速发展,市场竞争也变得日趋激烈。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必然会导致企业破产,企业破产的出现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及产业布局的调整,这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经济现象。破产是任何一个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都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由此引发不同于日常核算的企业清算同时企业清算又是一个具体的会计过程。企业通过破产顺利的退出市场,可以有效地促进相关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合理化,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发展。
然而,从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现实中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困难重重,尤其在财务方面的问题,难以得到妥善处理。当前破产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破产会计核算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规范,会计人员只能根据《破产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中的相关部分精神操作实务并进行核算。如此状况给清算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使得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不能做到统一规范。[1]企业破产清算影响市场经济发展,因此研究如何改进企业破产清算财务方面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主体正常的退出机制,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平衡发展。
2 破产清算的相关理论及其一般程序
2.1 破产清算的概述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主要由证券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导部门等相关部门以及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等相关主业人员组成。[2]
2.2 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a)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根据中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企业清算期间清算组主要拥有以下职权;
1)编制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等,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
2)需及时通知、公告债权人;
3)清算、处理与之相关公司相关未完结的业务往来;
4)所欠税款的清缴;
5)清理债权、债务;
6)拥有对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偿的权利;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
b)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自清算组成立10日内应该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得少于三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应在通知、公告中明确。
c)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人民法院应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或议会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时,或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方可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d)破产财产的确认。公司用来清偿债务的所有财产为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
1)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时所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财产权利人可通过清算组取回破产企业内属于其个人的财产。
e)破产债权的确认。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债权人有权享有企业宣告破产前成立的相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包括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f)破产费用的拨付。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支付的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费用,主要包括[3]: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案件诉讼费;
3)破产程序中支付的有关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
g)债务的清偿。破产财产清偿在在破产费用优先拨付后,清偿顺序如下:
1)职工工资、劳动保险;
2)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h)破产清算的结束。破产清算结束过程中,清算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
2)清算期内出具各种报表、账册
报授权部门审批前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授权部门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2.3 企业破产清算所涉及的主要财务内容
2.3.1 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内容及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处理破产企业财务关系、组织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等一系列经济管理工作叫做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破产债务管理、破产财产管理、破产财产的分配管理、破产清算 费用管理等。企业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财产买卖;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应交税款和应交利润;企业与债权人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工资及劳保费用;企业与清算组的费用结算等清算关系共同组成了企业破产阶段的各方面财务关系。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kjx/2678.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