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cpa职业责任保险体系若干问题研究(附件)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仟保险是指会计师因非故意性因素出具了不实执业报告,导致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的制度。因其可以克服职业风险基金存在的计提比例不合理、流动性差等缺点,而成为现行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分散执业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我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出现晚、发展缓慢,目前在投保意识、投保规模、保费收入、保险技术等方面均处于较低水平。本文在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体系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策。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对策目 录
1 引言 1
2.CPA职业责任保险的概述 2
2.1 CPA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 2
2.2实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意义 2
3.CPA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现状 3
4.CPA职业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4
4.1保险收入偏低影响保险公司开展CPA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4
4.2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5
4.3责任认定困难 6
4.4事务所投保不足 7
4.5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 8
5.构建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体系的建议 8
5.1完善注册责任保险条款费率 8
5.2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9
5.3建立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9
5.4采用强制保险模式 9
5.5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10
5.6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 10
结论 11
致谢 12
参 考 文 献 13
1引言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层出不穷,控告理由也不仅仅局限于出具虚假报告的欺诈行为,更多则涉及到其在执业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加重,其面临的责任风险也达到了空前高的历史水平。在新世纪伊始,美国就爆发了震惊世界的安然财务造假事件,2001年12月2日,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天然气和电讯公司,安然公司由于虚报利润和隐瞒债务而正式申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60年代以来,各国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层出不穷,控告理由也不仅仅局限于出具虚假报告的欺诈行为,更多则涉及到其在执业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加重,其面临的责任风险也达到了空前高的历史水平。在新世纪伊始,美国就爆发了震惊世界的安然财务造假事件,2001年12月2日,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天然气和电讯公司,安然公司由于虚报利润和隐瞒债务而正式申请破产保护。安然的外部审计公司,即当时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由于在财务审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理义务和尽到应有职责,不仅遭受了大量投资者发起的集体诉讼、,而且还被政府的司法机构指控妨碍司法公正,最终导致这家拥有90多年历史的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轰然倒闭。20世纪90年代,我国爆发了 “琼民源”、“银广厦”、“红光实业”以及“黎民股份”等一系列审计纠纷案件,广大投资者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开始发出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呼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责任危机逐步显现[1]。
为了分散和转移责任风险,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都会选择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其中国际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用于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费支出占营业总收入的8%,数额高达十多亿美元。然而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起步较晚,发展缓慢,无论从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保险技术还是投保意识上来看,目前仍处于初始阶段。而且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制度不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承担有限、保单设计不合理和保险技术不专业等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随着各国审计失败的案例频繁发生和控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诉讼急剧增加,注册会计师行业分散和转移责任风险的需求也日益强烈,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作为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方面的学术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早在20世纪20年代,欧美等国的保险市场上就开始出现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进入21世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以及中国香港等,相继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并日趋成熟,这一时期各国学者对相关方面的学术研究非常活跃。纵观以上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文献资料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学术界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基本理论,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在相关专业期刊上,仅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某些方面发表研究成果。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在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的基础上,全面揭示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针对这些问题研究出系统性的解决对策。
2.CPA职业责任保险的概述
2.1CPA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仟保险(CPA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本文简为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当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疏忽等非故意因素导致出具的执业报告存在不实陈述或误导性陈述等情形,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该执业报告做出错误决策,此产生经济损失时,事务所将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制度[3]。
2.2实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意义
2010年7月21日颁布的《关十推动人中项会计师亊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齊通合伙制的时间安排,合伙制将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合伙制意味着事务所承担的风险由有限变为无限,一旦发生索赔事件职业风险基金就是杯水车薪。从促进合伙制转型、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及保陣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来看,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十二五期间耍在根本上建立对事务所、执业人员的风险约束机制,引导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将通合伙转制。不论是特殊合伙制还;通合伙制,合伙人对因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事务所债务均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企业固有风险及检查风险的存在,会计师执业行为中的恶意过失就可能引发大量的民事索赔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民事赔偿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限,不会波及到合伙人的自身财产,而合伙制体制下,合伙人需要对普通过失引发的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面临的风险急剧上升[5]。风险的上升引发了其对能转嫁事务所风险的产品的强烈需求,CPA责任保险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这是分散民事赔偿风险的重要手段。
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提供鉴证服务的中介机构,由于受审计成本效益的限制以及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等问题的影响,审计风险是不可避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可知,事务所区分故意或者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按照过失程度不同在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臣大的赔偿责任与审计服务收费不对等,而且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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