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征地补偿分配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征地规模日益扩大,在这一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原居民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证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其中征地补偿的形成和分配成为社会热议话题。本文结合了已有的部分代表性文献,从补偿构成标准、补偿款的管理主体、补偿分配三方面总结了征地补偿分配中的主要问题,从法律制度、所有权主体、保障就业三个方面对征地补偿分配中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南京市的实证研究,围绕改革的经验以及政策从补偿分配和解决农民利益受损两个角度探讨了改革的政策建议。以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现有征地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在理论上将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农民权利的政策需求加以落实,为改革的现实政策设计提供理论依据。
目录
一、绪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3
二、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分配存在的问题 3
(一)征收补偿不尽合理 3
(二)征地补偿款的管理主体不明 5
(三)征地补偿款分配混乱无序 6
三、征地补偿分配的主要问题的成因分析 7
(一)法律支撑欠缺 7
(二)产权不明晰 8
(三)征地补偿对于农村社会保障欠缺考虑 8
四、实证分析——以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马家店村为例 9
(一) 区域概况 9
(二) 区域征地概况 9
(三)征地补偿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四)主要问题的成因分析 12
五、 结论与建议 13
(一)研究结论 13
(二)基于成因分析的政策建议 13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15
致谢 15
参考文献 15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分配问题研究
引言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1.课题背景
农民,占据了我国一半以上的人口总量。在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农业人口占比65%。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业人口正在逐步转化为城镇人口。据统计,农业人口正以每年1%的速度减少。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农业人口下降至50%,但不可否认,农业人口仍然是基数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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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类型。在农业人口锐减的背后,是大量农业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农业用地是农业活动赖以进行的重要生产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农业用地为农民的财产给予了较大程度的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业用地的征收直接影响到基层人民群众的生活,失去土地会对农民的生存构成挑战。对土地进行征收,农民失去了生产资料,生存失去了必要保障,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被迫调整,农民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就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因此,如何在征地的同时,对农民给予更多的关怀成了社会热议的问题。失地农民如何在政府的关怀下生存,如何通过征地补偿保证生活水平与长远的发展,这对于维系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也成为征地活动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征地补偿分配中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对现有的改革政策和建议进行探讨,以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现有征地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将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农民权利的政策需求加以落实。
2.我国征地分配现状
(1)征地补偿的对象与主体
在2004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我国的征地补偿费用主要涵盖: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三个方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占比较小,通常可以直接按照规定的赔偿制度发放给农民。这种类型的赔偿费用具有明确的产权划分,赔偿有着明确的主体。在这类赔偿费用的发放中,一般产生异议的情况比较少,因此分割活动推进比较顺利。土地补偿费用以及安置补助费用在征地补偿总额中有着比较大的占比份额。相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而言,这两种补助赔偿的分配标准比较混乱,安置方式无法找到准确的主体。因此,这两种赔偿费用的分配通常会产生相对较多的问题[1]。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与同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损失相挂钩,即被征收土地的赔偿费仅仅包含上文提到的三种费用。若征收土地对失地农民造成其他损失不予赔偿,对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予赔偿。在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简称《物权法》)中,国家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拆迁补偿费用。《物权法》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益物权纳入征地赔偿范围。虽然这一条文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失地农民的赔偿水平,但是《物权法》并未将征地给农民造成的其他不可抗损失纳入考虑范围。诸如残留地、相邻土地由于征地而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不可预计的也没有考虑征地可能给农民造成的其他附带损失,其补偿范围比较狭窄,补偿对象有限。
(2)征地补偿分配问题的层次
征地补偿分配问题总体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乡镇政府组织的征地补偿分配。这种补偿分配并未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第二层次,在村集体与农民个体的分配中,两者分配比例没有一个规定的标准,分配比例混乱。村集体所获得的那部分征地费用的使用方式无法得到农民的认可。这是由于一定比例的村集体征地赔偿留存费用没有进行合理使用。使用方式无法使财富获得最大化利用。在最后一个层次上,失地农民之间的分配体制也缺少规定的机制,分配方式混乱,不尽相同。土地征收是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土地利益的重新分割。利益主体纷繁复杂,从土地征收中获利的不仅仅是各级政府,还包括土地开发建设企业、农村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群众。这个利益链条从上至下,到达农民手中也仅仅是九牛一毛。在层层盘削下,农民俨然成为土地征收中最弱势的群体。土地利益分配严重不均匀,由此爆发的群体性矛盾愈演愈烈,已经演化成为当前我国农村存在的最主要矛盾之一。
(二)研究意义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根据最新一次的人口普查中,农业人口占比在一半以上。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无疑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已经成为农民生产生活的根本保证。伴随着城镇化的速度提升,大量耕地被征收。虽然耕地转变为城市用地创造了更高的经济效益,但是农业用地的征收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在原有农业用地上建设起来的新型城市经济效益并未真正反馈与原所有权持有者的手中。因此,因征地补偿分配不合理而导致的问题与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市场价值不应成为征地赔偿的主要依据。农业用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赖以生存发展的最根本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农业土地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农民生产活动中主要扮演三种角色:所有权收益、促进就业和个人发展、社会保障。目前我国农业社会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仍然充满困难与挑战。征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土地保障的部分功能。征地补偿能否有效进行直接影响到失地农民能否保证生活水平与发展空间。在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预期生活保障缺失,农民的发展空间与实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在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运行下,征地补偿款屡遭拖欠,甚至在下发的过程中被不良部门抽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证。与此同时,农村土地的产权界定模糊,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主体没有进行明确划分,管理混乱。这种现状的存在进一步导致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混乱的加剧。如何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获得均衡、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等关键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关系到农民、家庭和社会能否维系和谐与稳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顺理成章地成为征地活动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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