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类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研究

近年来,二氧化碳排放量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激增飞速增长,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健康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低碳的生活方式被社会各界所提倡。作为企业向公众传达低碳信号的重要渠道,碳信息的披露是世界碳会计体系中的热点问题。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以披露的碳信息为研究对象,通过指数法对碳信息披露指数进行界定,方便对化工类上市公司2013-2015年的碳信息披露情况描述和公司内部特征影响分析,以便对其碳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深入了解,为相关部门建言献策。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2
(一)碳信息披露研究现状 2
1.碳信息披露国外研究现状 2
2.碳信息披露国内研究现状 2
(二)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 3
1.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国外研究现状 3
2.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国内研究现状 3
三、研究设计 3
(一)研究假设 4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5
(三)变量的设定 5
(四)研究模型 6
四、化工类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现状 6
(一) 化工类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总体状况 6
(二) 化工类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比例分析 7
(三) 化工类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质量分析 7
五、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8
(一)描述性统计 8
(二)变量间相关性检验 8
(三)多元回归分析 9
六、研究结论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1
化工类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研究
引言
引言
二氧化碳既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世界经济发展,对人类的生存发展产生严重挑战。全世界需要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加以控制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乃至气候问题。学者之所以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重点关注,是因为它是碳排放的重要主体之一。
全球出现的与披露碳信息相关的框架较多,包括《改进管理层讨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与分析:关于气候变化的披露》、碳披露项目(简写为CDP)的调查问卷、《气候变化报告框架草案》、《关于气候风险披露的全球框架》、《温室气体监控与报告指南》和《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信息披露指南》。企业能否“合法”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由其披露的碳信息质量决定。根据2010年的碳披露项目的调查报告,约56%的跨国公司将不愿与不能进行碳排放自控的企业进行商业合作。
2008 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发表昭示着国家对高度重视低碳经济。政府的政策重点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倡低碳经济。“低碳”一词自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后成为讨论的焦点。
基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低碳信息的现状,本文通过进行化工类上市公司披露的碳信息现状分析和影响因素研究,希望能够提高公众的低碳环保意识,为低碳社会的建设发展贡献属于自己的一份力。
文献综述
碳信息披露研究现状
碳信息披露国外研究现状
20 世纪末期,西方国家对企业披露的碳信息的研究关注程度有所加深。因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温室气体协议》等相继出现。公司进行披露碳信息的标准随着上述大形势的转变逐步完善。
随着碳信息披露研究的深入,其核算指标逐步完善。“企业价值链”和“产品生命周期”作为新增的两个核算指标,加强了碳信息披露与经济法案、税务征收管理、企业发展绿色基金相互之间的联系。当前碳信息披露的主要政策是碳税和碳交易体系,前者由价格控制,后者由总量控制。
2000 年产生的碳披露项目是披露碳信息研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现今披露碳信息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碳披露项目。虽然公司自主披露碳信息的意识和内容有所加强,其相关指标也不断细化,但披露的碳信息不具备可比性和可用性。国际上应尽快建立标准,对披露的碳信息内容乃至体系尽快完善,以便披露碳信息的规范化。
碳信息披露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虽然世界碳排放量最大,但国内目前展开的碳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仍相对落后于西方国家,国内进行的披露碳信息方面的研究主要以传播、借鉴西方学者研究为主。
中国学者自21世纪从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碳信息披露框架、碳信息披露的数量、质量、透明度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张彩平、肖序(2010)认为碳披露项目存在缺陷且现今公司披露的碳信息既不够透明,也不够完善 [1]。但贺建刚、唐清亮、孙铮(2013)却认为企业披露碳信息的主动意愿性和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2]。
以中国的碳披露项目报告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研究,唐久芳等(2010)以20062009年175家湖南上市企业为样本,分析结果为碳信息项目的披露程度有所改善,但碳披露项目报告中可利用信息仍较少[3]。随后,张言彩(2014)对该观点进行了进一步论证[4]。
以披露的碳信息目标为研究对象,陈华等(2013)以我国2011年上市企业为样本,对该年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碳信息进行具体分析,结果为我国企业披露的碳信息质量与数量不对称、层次参差不齐、行业之间差距大[5]。张巧良(2010)以碳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为研究对象,研究结果为现阶段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关于碳信息披露方面的沟通明显存在不足[6]。除此以外,卢馨等(2010)以20072008年沪市制造类上市企业为样本公司,对其披露的碳信息进行现状分析,结果为我国上市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内容及其方式的完善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颁布有着密切联系,但其披露内容仍以定性化披露为主[7]。王君彩、牛晓叶(2013)则以企业低碳行为为研究对象,结果发现虽然采取低碳行为的企业数量仍较少,但其呈上升趋势;其披露的碳信息主要呈现为定性描述,固定和规范的披露途径相对缺乏;且低碳信息的披露因缺少必要的监督,其真实性无从证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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