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研究(附件)【字数:8460】
摘 要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为诈骗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场所,电子商务诈骗犯罪案例的发生也呈现上升趋势,电子商务诈骗犯罪案例的增多使得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认识上,体制上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所以通过学习和分析然后大致了解我国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概念、方式和特点,明确电子商务诈骗的立法规定,发现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而根据存在的问题来防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诈骗犯罪概述1
1.1电子商务诈骗概念 1
1.2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特点1
1.3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形式2
第二章 关于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立法的若干问题4
2.1电子商务诈骗产生的原因4
2.2电子商务诈骗罪的犯罪形态问题5
2.3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6
第三章 完善关于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立法的若干构想8
3.1打击和防范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对策8
3.2 电子商务领域诈骗犯罪的侦查对策8
结束语10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第一章 电子商务诈骗犯罪概述
1.1电子商务诈骗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它能够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如今电子商务诈骗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消费者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电子商务活动遭遇的诈骗也是数不胜数。
电子商务中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在法律形式上,电子商务的诈骗罪超出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普通诈骗罪和特别诈骗。[1]
1.2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特点
1.2.1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组织性
从国内已经破获的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产,众所周知江苏、浙江及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比较发达,电子商务活动也比较频繁,因此吸引了犯罪分子把罪恶的手伸向了该地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受害网民也是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居多。而电子商务活动较少、经济不怎么发达的西北部等区域电子商务领域诈骗案件发生的概率较低。从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的电子商务诈骗案件来看,诈骗主体一般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一部分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偷取陌生人的身份证或者制造虚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和收取款,另一部分犯罪分子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吸引网民浏览诈骗网页。[2]
1.2.2手法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由于在任何有互联网计算机的地方都能实施诈骗犯罪,所以电子商务领域诈骗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一定的隐蔽性。从公安机关目前已经查破的电子商务领域诈骗案件来看,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分子与受害者从不直接接触,例如见面等。诈骗分子为了后期方便逃脱法律追究都是通过移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受害人,由于没有实质性的证据,也因此使得公安机关对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分子的抓捕难上加难。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制造的虚假身份证去开设银行账户,诈骗人一般拥有自己专门用来作案的计算机,通过移动上网不断改变不同的IP然后接收被诈骗人的汇款,一旦收到被害人的汇款就会迅速销毁制造的虚假身份和相关的诈骗信息,有时直接抛弃自己专门用来作案的计算机,重新制造,然后故技重施进行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因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1.2.3不受时空限制,波及范围广泛,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为互联网拥有广泛性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在空间和时间上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有网络连通,就可以实施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由于互联网具有广泛性的特点,每个上网人员都可能浏览到诈骗信息而受害,因此也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1.3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形式
巨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不断吸引大量客户涌入因为其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其中不少是盲目的随大流者,这是电子商务领域诈骗犯罪产生的重要条件和原因。目前,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3.1网上拍卖诈骗
目前许多商业网站提供商品拍卖服务,网络用户进入该网站,登记交易身份后,就可以参加网上商品拍卖。由于网上拍卖的商品往往比市面商店里的商品要便宜,因而吸引了大量网络用户参与。但是,由于目前还没有网上个人身份认证管理,网络用户为参加拍卖而登记的交易身份可能是编造的虚假身份,行为人使用这种假身份,低价拍卖商品,而一旦收到买主的汇款或者信用卡划拨来的资金后,就消失得无隐无踪。而要根据行为人留下的的交易身份根本找不到本人,行为人注册另外一个交易身份又可以堂而皇之的再次进行网上拍卖诈骗活动。目前,网上拍卖诈骗是电子商务领域诈骗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
1.3.2网上大学诈骗
网上大学远程教育是目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教育方式,由于其具有建设、营运成本低,学费低廉等优点,发展十分迅速,成为一种极有发展潜力的新教育产业。但是,有些网上大学不注重教育质量,只关心收缴学费的数量,甚至假冒合法营运或者名牌大学,诈骗他人钱财。例如美国堪萨斯州的司法部长最近下令关闭了一所向人们提供假学位的网上大学,堪萨斯州的司法部长日前向Leslie Edwin Snell提起诉讼,指控其发布虚假广告,声称在线Monticello大学能够提供堪萨斯州和其他州的官方机构承认的学位证书。大约两百人为了取得大学和研究生学位,分别向Snell支付了20008000美元不等的费用,而实际上Monticello大学未经任何官方机构批准。[3]
1.3.3冒充电子商务交易方诈骗他人财物
电子商务中商务活动的有关信函,都是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传输和交换,这些商业秘密信息如果不慎泄露,可能被犯罪人利用来假冒电子商务交易方,诈骗他人钱财。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诈骗犯罪概述1
1.1电子商务诈骗概念 1
1.2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特点1
1.3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形式2
第二章 关于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立法的若干问题4
2.1电子商务诈骗产生的原因4
2.2电子商务诈骗罪的犯罪形态问题5
2.3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6
第三章 完善关于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立法的若干构想8
3.1打击和防范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对策8
3.2 电子商务领域诈骗犯罪的侦查对策8
结束语10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第一章 电子商务诈骗犯罪概述
1.1电子商务诈骗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它能够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如今电子商务诈骗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消费者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电子商务活动遭遇的诈骗也是数不胜数。
电子商务中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在法律形式上,电子商务的诈骗罪超出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普通诈骗罪和特别诈骗。[1]
1.2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特点
1.2.1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组织性
从国内已经破获的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产,众所周知江苏、浙江及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比较发达,电子商务活动也比较频繁,因此吸引了犯罪分子把罪恶的手伸向了该地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受害网民也是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居多。而电子商务活动较少、经济不怎么发达的西北部等区域电子商务领域诈骗案件发生的概率较低。从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的电子商务诈骗案件来看,诈骗主体一般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一部分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偷取陌生人的身份证或者制造虚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和收取款,另一部分犯罪分子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吸引网民浏览诈骗网页。[2]
1.2.2手法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由于在任何有互联网计算机的地方都能实施诈骗犯罪,所以电子商务领域诈骗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一定的隐蔽性。从公安机关目前已经查破的电子商务领域诈骗案件来看,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分子与受害者从不直接接触,例如见面等。诈骗分子为了后期方便逃脱法律追究都是通过移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受害人,由于没有实质性的证据,也因此使得公安机关对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分子的抓捕难上加难。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制造的虚假身份证去开设银行账户,诈骗人一般拥有自己专门用来作案的计算机,通过移动上网不断改变不同的IP然后接收被诈骗人的汇款,一旦收到被害人的汇款就会迅速销毁制造的虚假身份和相关的诈骗信息,有时直接抛弃自己专门用来作案的计算机,重新制造,然后故技重施进行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因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1.2.3不受时空限制,波及范围广泛,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为互联网拥有广泛性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在空间和时间上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有网络连通,就可以实施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由于互联网具有广泛性的特点,每个上网人员都可能浏览到诈骗信息而受害,因此也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1.3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形式
巨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不断吸引大量客户涌入因为其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其中不少是盲目的随大流者,这是电子商务领域诈骗犯罪产生的重要条件和原因。目前,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3.1网上拍卖诈骗
目前许多商业网站提供商品拍卖服务,网络用户进入该网站,登记交易身份后,就可以参加网上商品拍卖。由于网上拍卖的商品往往比市面商店里的商品要便宜,因而吸引了大量网络用户参与。但是,由于目前还没有网上个人身份认证管理,网络用户为参加拍卖而登记的交易身份可能是编造的虚假身份,行为人使用这种假身份,低价拍卖商品,而一旦收到买主的汇款或者信用卡划拨来的资金后,就消失得无隐无踪。而要根据行为人留下的的交易身份根本找不到本人,行为人注册另外一个交易身份又可以堂而皇之的再次进行网上拍卖诈骗活动。目前,网上拍卖诈骗是电子商务领域诈骗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
1.3.2网上大学诈骗
网上大学远程教育是目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教育方式,由于其具有建设、营运成本低,学费低廉等优点,发展十分迅速,成为一种极有发展潜力的新教育产业。但是,有些网上大学不注重教育质量,只关心收缴学费的数量,甚至假冒合法营运或者名牌大学,诈骗他人钱财。例如美国堪萨斯州的司法部长最近下令关闭了一所向人们提供假学位的网上大学,堪萨斯州的司法部长日前向Leslie Edwin Snell提起诉讼,指控其发布虚假广告,声称在线Monticello大学能够提供堪萨斯州和其他州的官方机构承认的学位证书。大约两百人为了取得大学和研究生学位,分别向Snell支付了20008000美元不等的费用,而实际上Monticello大学未经任何官方机构批准。[3]
1.3.3冒充电子商务交易方诈骗他人财物
电子商务中商务活动的有关信函,都是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传输和交换,这些商业秘密信息如果不慎泄露,可能被犯罪人利用来假冒电子商务交易方,诈骗他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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