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律师制度的完善
摘 要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公司业务的需要,公司律师制度在2002年正式出现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但至今为止它仍然无法为大部分企业所接受,其主要原因是角色定位不明、人才缺乏、体制与我国法律规定有冲突、缺乏有效管理机构等。从公司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趋势来看,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可行性是极高的,也是很有必要的。要对公司律师制度进行完善就要从公司律师定位、职业转换、完善配套制度、统一有效管理等四个方面入手,从而实现公司律师制度与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等专职律师的有效接轨。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律师制度的概况 1
1.1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情况 1
1.2公司律师制度的发展及趋势 2
1.3公司律师的特点 2
第二章 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
2.1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4
2.2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可行性 4
第三章 现行公司律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5
3.1公司律师的定位问题 5
3.2公司律师的人才问题 5
3.3公司律师制度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冲突 6
3.4公司律师缺乏统一的管理监督机构 6
第四章 完善公司律师制度的建议 7
4.1明确公司律师在公司中的执业地位 7
4.2明确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职业转换途径 7
4.3改进公司律师制度与其它法律的冲突点 8
4.4将公司律师纳入律师协会的统一管理范畴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公司律师制度的概况
随着《公司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施行,公司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所需要运用到的法律知识越来越专业、越来越高深,远非一般社会公众可以应对。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纷纷出台,试图应付并管理这种局面。但从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在这两种制度上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公司律师制度更因其出现的时间短等原因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而要想了解这些不足之处则首先必须要从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情况入手。
公司律师顾名思义就是指专职于公司法律服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务的律师,他不同于一般社会法律人员或公司法律顾问,他的重要工作不在于在单位发生纠纷或出现经济损失后进行补救式诉讼工作,而在于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的专业化法律,以避免产生纠纷或出现经济损失。可以说公司律师的最主要的职能在于防范风险、节约机会成本、控制损失扩大,因此,公司律师是管理人员、具有管理人员身份、从事管理活动的人的总称,虽然有时候也需要代理出庭,但属于管理范畴。
1.1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情况
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出现于2002年司法部颁发的《公司律师试点意见》中,它主要是将公司律师定位于专业供职于公司内部,并受到公司人事管理约束的专业法律人员。但事实上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自2002年起,十四年以来我国仅有公司律师1800人左右,在我国律师整体数量中还占不到1%,且基本供职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律师在我国发展的不顺利,究其原因无外乎是我国在试用公司律师制度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这种情况体现在公司律师是否有设立的必要和律师是否愿意成为公司律师的调查中尤为明显。在针对企业内部员工和管理人员是否有设立公司律师的必要的调查中,56%的企业管理人员觉得“不觉得有聘请公司律师的必要,有需要的话完全可以由公司法律顾问代替”;32%的企业管理人员觉得“是有设立的必要,但根本付不起代价或找不到人”;剩下12%的人则认为“公司律师在设立后也并不觉得与法律顾问有什么不同”。在针对法律工作人员是否愿意成为公司律师的调查中,66%的法律工作人员表示“成为公司律师工作较轻松,但在公司中定位尴尬,又不可以在其它律师事务所兼职,转为社会律师的门路较窄,权衡后放弃。”24%的法律工作人员表示“不愿意,现行法律中公司律师制度的规定不完善,律师法与其有冲突,觉得工作没有保障。”10%的法律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老了会考虑一下。”事实上这些调查都表明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并没有被大部分的企业与法律工作人员所接受,公司律师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1.2公司律师制度的发展及趋势
我国在1979年恢复了律师制度,与此同时也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但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在发展上却并不理想,它几乎与律师制度完全割离开来。在管理与考核上是两套系统,在职业转换上也无法自由转换,所以发展至今仍然只是国有大型企业所独有的,甚至是可有可无的一个角色。故在2002年我国在参考了世界上众多国家的法律体制后,推出了公司律师制度,试图以此来弥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不足。公司律师在国际上出现大约在1882年,但在这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却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所接受,如法国的“企业法律人”、日本的“企业内部律师”等。
从各国的公司律师的发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趋势:
第一,公司律师的主体仍然是社会上具有律师经验与拥有执业资格的职业律师,也有一部分非律师在作助理工作。职业律师在成为公司律师后再进行“企业法律管理”的培训,且并不需要完全放弃律师工作,它只是将服务对象变为一个固定的企业而已。这种制度的发展趋势在美国和英国都是比较常见的。
第二,公司律师是专职律师,虽然并没有明确限定从业资格,但因薪资待遇比普通律师低很多,一般很少有职业的律师愿意转为公司律师。企业的公司律师大部分都是只具有法律的理论基础,缺乏在法律上的实务操作能力,故他们的法律处理能力相较于一般的社会律师是比较低的。日本就属于这种情况,更有甚者,一些公司律师在公司中很可能会被管理层转职为销售或其它岗位,并不能算是真正的职业律师。
第三,公司律师并不能处理诉讼业务,也不能代表公司作代理律师,而只能从事一些非诉业务。公司律师完全是作为企业的法律管理者的角色来定位,而并不具备律师特权,德国就属于这种发展趋势。而从我国现在的公司律师制度的制定来看,我国更多的是借鉴了日本的公司律师制度,故在发展趋势上也更多的倾向于此。
1.3公司律师的特点
要了解公司律师的特点,就必须要从公司律师的作用谈起,公司律师是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处理日常公司业务而聘请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故公司律师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律师的专业化。公司律师的专业化首先在于公司律师要对公司业务所能涉及的所有法律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尤其是《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更要做到全面掌握。其次,公司律师要对公司的运营业务,行业特点等方面有深刻的了解。没有对公司业务管理方面的了解,公司律师就无法起到提供法律意见的作用。
第二,公司律师的非诉性明显。公司律师在公司业务中所处理的一般是非诉业务,这不仅是因为公司律师在诉讼方面的能力与经验一般无法与社会律师相比,更因为公司律师在诉讼中一般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角色,而不是律师。当然,当公司律师的诉讼业务很强时,也可以处理公司诉讼业务。
第三,公司律师是专职律师的一种。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那么这两种制度是否可以进行合并或代替呢?这都要取决于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异同点。作为同样专精于公司的日常业务的法律也适用于公司的律师,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同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要职责相同,无论是公司律师还是企业法律顾问,他们的主要职责都是在公司经营中提出所需要的法律意见,并对企业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宣传;第二,权利义务基本相同,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仅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等方面有细微的差别,基本的权利义务基本一致。他们的不同点在于:就职范围的不同,企业法律顾问要求任职于国有企业,而公司律师则没有要求;监管机构不同,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管单位是国资委,而公司律师的监管机构是司法部;准入门槛不同,在2014年以前,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但在取消后,法律顾问的准入门槛与公司律师仍然有所区别。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律师制度的概况 1
1.1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情况 1
1.2公司律师制度的发展及趋势 2
1.3公司律师的特点 2
第二章 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
2.1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4
2.2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可行性 4
第三章 现行公司律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5
3.1公司律师的定位问题 5
3.2公司律师的人才问题 5
3.3公司律师制度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冲突 6
3.4公司律师缺乏统一的管理监督机构 6
第四章 完善公司律师制度的建议 7
4.1明确公司律师在公司中的执业地位 7
4.2明确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职业转换途径 7
4.3改进公司律师制度与其它法律的冲突点 8
4.4将公司律师纳入律师协会的统一管理范畴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公司律师制度的概况
随着《公司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施行,公司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所需要运用到的法律知识越来越专业、越来越高深,远非一般社会公众可以应对。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纷纷出台,试图应付并管理这种局面。但从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在这两种制度上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公司律师制度更因其出现的时间短等原因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而要想了解这些不足之处则首先必须要从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情况入手。
公司律师顾名思义就是指专职于公司法律服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务的律师,他不同于一般社会法律人员或公司法律顾问,他的重要工作不在于在单位发生纠纷或出现经济损失后进行补救式诉讼工作,而在于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的专业化法律,以避免产生纠纷或出现经济损失。可以说公司律师的最主要的职能在于防范风险、节约机会成本、控制损失扩大,因此,公司律师是管理人员、具有管理人员身份、从事管理活动的人的总称,虽然有时候也需要代理出庭,但属于管理范畴。
1.1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情况
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出现于2002年司法部颁发的《公司律师试点意见》中,它主要是将公司律师定位于专业供职于公司内部,并受到公司人事管理约束的专业法律人员。但事实上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自2002年起,十四年以来我国仅有公司律师1800人左右,在我国律师整体数量中还占不到1%,且基本供职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律师在我国发展的不顺利,究其原因无外乎是我国在试用公司律师制度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这种情况体现在公司律师是否有设立的必要和律师是否愿意成为公司律师的调查中尤为明显。在针对企业内部员工和管理人员是否有设立公司律师的必要的调查中,56%的企业管理人员觉得“不觉得有聘请公司律师的必要,有需要的话完全可以由公司法律顾问代替”;32%的企业管理人员觉得“是有设立的必要,但根本付不起代价或找不到人”;剩下12%的人则认为“公司律师在设立后也并不觉得与法律顾问有什么不同”。在针对法律工作人员是否愿意成为公司律师的调查中,66%的法律工作人员表示“成为公司律师工作较轻松,但在公司中定位尴尬,又不可以在其它律师事务所兼职,转为社会律师的门路较窄,权衡后放弃。”24%的法律工作人员表示“不愿意,现行法律中公司律师制度的规定不完善,律师法与其有冲突,觉得工作没有保障。”10%的法律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老了会考虑一下。”事实上这些调查都表明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并没有被大部分的企业与法律工作人员所接受,公司律师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1.2公司律师制度的发展及趋势
我国在1979年恢复了律师制度,与此同时也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但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在发展上却并不理想,它几乎与律师制度完全割离开来。在管理与考核上是两套系统,在职业转换上也无法自由转换,所以发展至今仍然只是国有大型企业所独有的,甚至是可有可无的一个角色。故在2002年我国在参考了世界上众多国家的法律体制后,推出了公司律师制度,试图以此来弥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不足。公司律师在国际上出现大约在1882年,但在这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却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所接受,如法国的“企业法律人”、日本的“企业内部律师”等。
从各国的公司律师的发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趋势:
第一,公司律师的主体仍然是社会上具有律师经验与拥有执业资格的职业律师,也有一部分非律师在作助理工作。职业律师在成为公司律师后再进行“企业法律管理”的培训,且并不需要完全放弃律师工作,它只是将服务对象变为一个固定的企业而已。这种制度的发展趋势在美国和英国都是比较常见的。
第二,公司律师是专职律师,虽然并没有明确限定从业资格,但因薪资待遇比普通律师低很多,一般很少有职业的律师愿意转为公司律师。企业的公司律师大部分都是只具有法律的理论基础,缺乏在法律上的实务操作能力,故他们的法律处理能力相较于一般的社会律师是比较低的。日本就属于这种情况,更有甚者,一些公司律师在公司中很可能会被管理层转职为销售或其它岗位,并不能算是真正的职业律师。
第三,公司律师并不能处理诉讼业务,也不能代表公司作代理律师,而只能从事一些非诉业务。公司律师完全是作为企业的法律管理者的角色来定位,而并不具备律师特权,德国就属于这种发展趋势。而从我国现在的公司律师制度的制定来看,我国更多的是借鉴了日本的公司律师制度,故在发展趋势上也更多的倾向于此。
1.3公司律师的特点
要了解公司律师的特点,就必须要从公司律师的作用谈起,公司律师是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处理日常公司业务而聘请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故公司律师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律师的专业化。公司律师的专业化首先在于公司律师要对公司业务所能涉及的所有法律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尤其是《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更要做到全面掌握。其次,公司律师要对公司的运营业务,行业特点等方面有深刻的了解。没有对公司业务管理方面的了解,公司律师就无法起到提供法律意见的作用。
第二,公司律师的非诉性明显。公司律师在公司业务中所处理的一般是非诉业务,这不仅是因为公司律师在诉讼方面的能力与经验一般无法与社会律师相比,更因为公司律师在诉讼中一般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角色,而不是律师。当然,当公司律师的诉讼业务很强时,也可以处理公司诉讼业务。
第三,公司律师是专职律师的一种。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那么这两种制度是否可以进行合并或代替呢?这都要取决于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异同点。作为同样专精于公司的日常业务的法律也适用于公司的律师,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同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要职责相同,无论是公司律师还是企业法律顾问,他们的主要职责都是在公司经营中提出所需要的法律意见,并对企业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宣传;第二,权利义务基本相同,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仅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等方面有细微的差别,基本的权利义务基本一致。他们的不同点在于:就职范围的不同,企业法律顾问要求任职于国有企业,而公司律师则没有要求;监管机构不同,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管单位是国资委,而公司律师的监管机构是司法部;准入门槛不同,在2014年以前,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但在取消后,法律顾问的准入门槛与公司律师仍然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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