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案件不断增多,其已经成为影响网络正常规范运作的一大障碍。虽然学术界对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所涉及的诸多问题都有一定的论述,但研究还不够深入,并缺乏一定的系统性。通过研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和不合理性;其次,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存在漏洞;再次,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不足;最后,司法救济过程中存在缺陷。笔者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冀望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帮助。
目 录
第一章 网络著作权概述 1
1.1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1
1.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1
第二章 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
2.1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着滞后性和不合理性 3
2.2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存在着不足 4
2.3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着漏洞 4
2.4司法救济过程中存在着缺陷 5
第三章 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7
3.1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7
3.2进一步完善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7
3.3进一步改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8
3.4进一步健全司法保护制度 8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网络著作权概述
1.1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英美法系称为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概念主要是从大陆法系引进,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更侧重于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不是保护作品复制等财产权利。
网络著作权,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作为一种新型著作权,其客体是网络作品。网络作品是指以数字编码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网络作品的形态按照来源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上传到网络上的传统作品,二是网上的原创数字化作品,三是以网页形式为代表的作品。
网络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网络作品所享有的的各项专有权利。具体来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一方面,作者直接在网络上创作作品,可享有其专有权利;另一方面,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人将作品上传到网络上,并授予他人该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人可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1.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首先,从作品的表现形式方面来看,网络著作权已全新地数字化。传统著作权本身有诸如书文字作品等表现形式,但是“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使得网络作品可以以数字编码的形式而无需借助有形介质,在网络之中存储和传播。将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等若干作品类型杂糅集中最终合成新的作品,呈现出全新的数字化特征。
其次,从作品的地域性角度来看,网络著作权已经丧失了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只在特定地域内有效。一般来说,一国的著作权受该国法律所保护,其著作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了国际公约或者互惠协定的话,其著作权不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签订了公约或者互惠协议的其它国家仍然有效。传统著作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作品必须在某地域获得许可才能在该地域使用。网络传播具有开放性,不受地域限制,社会公众可以随时随地浏览和下载网络作品。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已消失殆尽。网络作品难以确定其发布的原始具体位置,更无法判断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在某一地域范围内是否有效。
再次,从作品的专有性角度来看,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弱化。著作权的专有性指的是,社会公众使用某一作品的著作权,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许可。与专利权等法定权利相比,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较弱。对于他人所创造的同类作品,著作权并不予以排斥。社会公众在互联网上根据自身的情况浏览下载作品,但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不予关注。而著作权人也不清楚作品当前的使用情况,丧失了其所享有的网络作品专有控制权,专有性被明显削弱。
最后,从作品的时间性角度来看,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相比,时间性有所模糊。著作权的时间性是指著作权在一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过该限期,法律则不再予以保护。我国著作权的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但著作权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有时间限制。如果作者是具体的某一公民,则该作品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该作品是两人及以上共同合作完成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时间为准。如果作者一栏上标明的是法人或者法人单位,则该作品的法律保护时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作品创作完成后,在50年内没有发表的,法律则不再予以保护。传统作品的发表,需要通过授权、编辑审核和加工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初始时间是可以确定的,具体时间会在作品中标注。对于网络作品,作者只需轻击鼠标就可将其上传发表,再通过转载、链接等情况,网络作品的初始发表时间难以确定,著作权的“时间性”模糊。
第二章 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着滞后性和不合理性
2.1.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刑法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刑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刑法所涉及著作权犯罪的罪名太少,仅有两条: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仅上述两条罪名根本无法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满足网络发展的实际需要。例如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行为是独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受到保障。第二,我国刑法对网络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缺乏保障。重财产轻人身,是我国刑法的普遍现象。而网络侵权的成本价不高,可以说是相当低廉,再加上网络作品复制传播的便捷程度,这一切都使得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网络侵权行为一旦发生,著作权人除了经济上受到损失外,精神上也因多年心血所凝结成的作品被复制转载,自身的合法权益又未得到保障,将遭受巨大的打击。
2.1.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我国网络著作权因其自身所具备的特点,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与传统的侵权损害有所不同,故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差异。
第一,网络著作权在认定损害时与传统的侵权损害须有所不同。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和方便性,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极易实现,网络作品的侵权范围很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大,并且证据的取得也十分困难。所以对侵权范围的判断已经十分难以解决了,损害的范围就更难确定了。
第二,明确作品数字化是否属于复制抄袭,是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判断作品是否存在复制抄袭现象,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基础和前提。但在网络环境下,复制行为是无处不在的。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表明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但从当今国际的立法趋势来看,作品的数字化是包括在复制抄袭中的。
目 录
第一章 网络著作权概述 1
1.1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1
1.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1
第二章 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
2.1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着滞后性和不合理性 3
2.2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存在着不足 4
2.3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着漏洞 4
2.4司法救济过程中存在着缺陷 5
第三章 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7
3.1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7
3.2进一步完善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7
3.3进一步改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8
3.4进一步健全司法保护制度 8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网络著作权概述
1.1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英美法系称为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概念主要是从大陆法系引进,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更侧重于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不是保护作品复制等财产权利。
网络著作权,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作为一种新型著作权,其客体是网络作品。网络作品是指以数字编码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网络作品的形态按照来源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上传到网络上的传统作品,二是网上的原创数字化作品,三是以网页形式为代表的作品。
网络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网络作品所享有的的各项专有权利。具体来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一方面,作者直接在网络上创作作品,可享有其专有权利;另一方面,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人将作品上传到网络上,并授予他人该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人可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1.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首先,从作品的表现形式方面来看,网络著作权已全新地数字化。传统著作权本身有诸如书文字作品等表现形式,但是“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使得网络作品可以以数字编码的形式而无需借助有形介质,在网络之中存储和传播。将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等若干作品类型杂糅集中最终合成新的作品,呈现出全新的数字化特征。
其次,从作品的地域性角度来看,网络著作权已经丧失了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只在特定地域内有效。一般来说,一国的著作权受该国法律所保护,其著作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了国际公约或者互惠协定的话,其著作权不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签订了公约或者互惠协议的其它国家仍然有效。传统著作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作品必须在某地域获得许可才能在该地域使用。网络传播具有开放性,不受地域限制,社会公众可以随时随地浏览和下载网络作品。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已消失殆尽。网络作品难以确定其发布的原始具体位置,更无法判断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在某一地域范围内是否有效。
再次,从作品的专有性角度来看,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弱化。著作权的专有性指的是,社会公众使用某一作品的著作权,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许可。与专利权等法定权利相比,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较弱。对于他人所创造的同类作品,著作权并不予以排斥。社会公众在互联网上根据自身的情况浏览下载作品,但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不予关注。而著作权人也不清楚作品当前的使用情况,丧失了其所享有的网络作品专有控制权,专有性被明显削弱。
最后,从作品的时间性角度来看,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相比,时间性有所模糊。著作权的时间性是指著作权在一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过该限期,法律则不再予以保护。我国著作权的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但著作权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有时间限制。如果作者是具体的某一公民,则该作品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该作品是两人及以上共同合作完成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时间为准。如果作者一栏上标明的是法人或者法人单位,则该作品的法律保护时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作品创作完成后,在50年内没有发表的,法律则不再予以保护。传统作品的发表,需要通过授权、编辑审核和加工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初始时间是可以确定的,具体时间会在作品中标注。对于网络作品,作者只需轻击鼠标就可将其上传发表,再通过转载、链接等情况,网络作品的初始发表时间难以确定,著作权的“时间性”模糊。
第二章 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着滞后性和不合理性
2.1.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刑法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刑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刑法所涉及著作权犯罪的罪名太少,仅有两条: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仅上述两条罪名根本无法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满足网络发展的实际需要。例如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行为是独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受到保障。第二,我国刑法对网络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缺乏保障。重财产轻人身,是我国刑法的普遍现象。而网络侵权的成本价不高,可以说是相当低廉,再加上网络作品复制传播的便捷程度,这一切都使得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网络侵权行为一旦发生,著作权人除了经济上受到损失外,精神上也因多年心血所凝结成的作品被复制转载,自身的合法权益又未得到保障,将遭受巨大的打击。
2.1.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我国网络著作权因其自身所具备的特点,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与传统的侵权损害有所不同,故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差异。
第一,网络著作权在认定损害时与传统的侵权损害须有所不同。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和方便性,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极易实现,网络作品的侵权范围很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大,并且证据的取得也十分困难。所以对侵权范围的判断已经十分难以解决了,损害的范围就更难确定了。
第二,明确作品数字化是否属于复制抄袭,是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判断作品是否存在复制抄袭现象,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基础和前提。但在网络环境下,复制行为是无处不在的。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表明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但从当今国际的立法趋势来看,作品的数字化是包括在复制抄袭中的。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2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