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之法律问题分析

摘 要随着网络科技的日新月异,人类生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新困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冲突也愈加明显。正因为如此,网络用户的隐私问题和如何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基于此,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如何完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迫在眉睫。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目 录
第一章 网络隐私权概述 1
1.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1
1.2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
1.3 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种类 2
第二章 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4
2.1 瑞典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 4
2.2 英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 4
2.3 美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 5
2.4 法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 6
2.5 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 6
第三章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7
3.1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7
3.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7
第四章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10
4.1 借鉴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 10
4.2 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律 10
4.3 在民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11
结束语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网络隐私权概述
1.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所谓隐私权就是指公民应该具有的个人生活环境和个人资料秘密依照法律应该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占、知晓、搜集、引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可以进入公民的个人生活,能否将对个人的隐私向外界公开以及公开的社会范围和级别等具有绝对的自主权利。隐私权是人类社会进步具备的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是人的隐私权在网络中的体现,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的个人生活环境、个人资料、个人活动空间和个人活动应该依法受到保护,该权利不得被他人非法侵占、熟悉、搜集、复制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利用和公开的一种基本的人格权。换言之,就是禁止通过互联网泄露个人的或与其名誉有关的敏感资料,包括事实、肖像以及诽谤等。网络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在网络状态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全与私密享有独立的自我权利,它应该依法受到保护,不得被他人非法侵占、知晓、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法律上必须禁止在网上泄露与个人私密有关的敏感信息,如图像、视频等。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是随着近代互联网的出现而产生的,它并不是一种全新的隐私权,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有自己鲜明的特性,但是它仍然摆脱不了与传统隐私权的关联,他们之间仍有着共同的部分。所以可以这样说,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当今网络环境下的一种表达方式。不管是网络隐私权还是传统隐私权都属于人格权范围。虽然人格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属性,可是该权利却会和财产直接联系,因此可以把它看作是间接的财产。正因为人格权具备间接财产的的属性,如果权利主体只要其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将这种权利用来换取物质利益,在现实上是可行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网络隐私权尽管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个主体在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授权他人使用、获利或是转化此信息的使用、获利时,还是无法全部转化为个人财产。权利主体如果想修改或是删除个人信息时,获准储存的部门应条件满足其要求,这与法律上的财产转让显然不同。也就是说权利主体虽然授权他方通过自己的个人信息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他对自己的隐私仍具有自主的权利,这种权利仍具备传统隐私权所人身依附性、抛弃性、不可转让、不可被非法剥夺性。随着当今Internet技术的日趋成熟,其应用势必更广,个人网络隐私权将比传统隐私权更容易引起争议,将会波及更多的财产纠纷,不过他与权利主体的相关联系却是不会改变的。
1.2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既然网络隐私权是属于个人资料隐私权的问题,那么将其将纳入到个人隐私的范围进行保护是顺理成章了。当今许多国家把网络隐私作为个人资料隐私权作为立法的基础。根据网络隐私权的特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重点是对网上的个人资料进行保护,用以防止被他人非法侵占。大多数的国家法律将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概括为:知悉权、决定权、掌握权、安全权和司法救助权等。
它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第一,用户依法应该具有保证个人的生活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当事人许可和授权不得侵占、知晓、搜集利用和公开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第二,用户有权自行决定个人信息的范围,有权对其个人隐私支配的权利。
由于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在当今的现实条件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相比对传统隐私权保护显得尤更为困难,这就是我们法学界当前必须应对的困难,我们必须思考如何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来制定相关的网络隐私法律法规,让人们在享受网络生活的同时更加无忧。
1.3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种类
由于网络隐私侵占的隐蔽性和特殊性,法学界多有不同的看法和各自的见解,学术界对这个方面进行了多次的探讨。其分歧主要是对于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属性和侵权内涵的不同认识上。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看问题,关于网络侵权的分析和处置就不同于其它的侵权行为。目前共同的观点就是把网络隐私权从不同文化层次上和属性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进行分类。
1.3.1侵犯消费者财产隐私权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在网络上广泛使用的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等均需进行实名登记后才能使用,这涉及到消费者众多的个人秘密,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服务商进行制约,确保其采用切实可靠的措施来从网络平台上对消费者的经济信息进行保护,将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很大的隐患,消费者的财产极有可能遭到侵犯。当下很多消费者的消费卡、银行卡、上网账号被盗和网络服务商的监管不力是分不开的,正是网络服务商的这些服务器没有安全保障或安全性不高才会造成这样的格局。在我国,消费者出现这些情况后,网络服务商从法律上往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立法进行网络隐私保护应该上述情况列入。
1.3.2侵犯消费者人格隐私权
很多网络服务平台要用户要求开设个人账号和主页时,总是需要用户提供诸如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等,网络服务商只是从口头上承诺给予用户保密,但是却缺少法律的监管,甚至我们的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能从技术角度出发来确认网络服务平台采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这些信息不被其他方知晓,结果造成了很多消费者的隐私被他人侵占,甚至被一些不法商家用来牟取私利,这是对消费者隐私人格权的侵害。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只要消费者在在网络上注册,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的身份确认,是网络人格权的标志,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1.3.3侵犯消费者网络行为隐私权
网络用户自身素质的不同,加上文化教育的不同,更多的是缺少法律保护意识,往往会在浏览网页时不自觉地泄露自己的位置、浏览痕迹、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信息,而网络服务商出于商业利益目的往往会对这些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多元化的分析,甚至会刻意记录消费者的这些私密资料。这些行为让消费者的网络行为暴露无遗,因此不管网络服务商是否向外泄漏,都对消费者的权益形成了潜在的危机。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2359.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