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的研究
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的研究 [20200511190346]
摘要:中国人口众多,因此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国家稳定是我国的首要任务,因此国家制定了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但在现实中,因为各个城市的城市化、工业化的进展各不相同,所以发达城市与相对不发的的城市在耕地占补平衡的程度上存在着很大区别。有的发达城市已无法完成自身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而相对不发达的城市则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此背景下,本文对耕地易地补充价值测算进行了相关研究,并以西北宁夏的银川市与固原市为例,对两地的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组建了模型,同时对将来来银川的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进行了计算,并最终得到结论: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进,耕地易地补偿的价值会逐年上升。因此,对于发达城市来说,保证国家的耕地红线标准将会变得日益艰难。由此,本篇文章将讨论在保证耕地总量动态的平衡的基础上,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案,提出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的方案。研究成果能为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提供一个正确方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获得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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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耕地占补平衡;耕地易地补充;价值测算;社会保障价值。
目录
摘要 3
引言 3
一、文献回顾和研究思路 4
(一)研究内容 6
1.耕地易地补充价值测算的研究方法 6
2.社会保障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计算方法 6
3.未来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预测 6
(二)研究方法 6
1.系统分析方法 6
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6
3.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6
二、 价值补偿测算 6
(一)基于指标承担方的耕地易地补充价值参数测算 6
1.耕地社会保障价值的计算 7
2.耕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计算 7
(二)基于指标转让方的耕地易地补充价值参数的测算 8
1.土地年纯收益总额计算 8
2.优势额计算 9
三、 实证分析 9
(一)基于固原市的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 9
1.固原市耕地社会保障价值计算 9
2.固原市耕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计算 10
(二)基于银川市的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 10
1.土地价值总额计算 11
2.银川市优势计算 11
3.银川市耕地社会保障价值计算 11
4.银川市耕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计算 12
四、结论与建议 12
(一)得出的结论 12
(二)提出的建议 12
1.建立全国范围的耕地易地补偿机制 12
2.要明确耕地易地补偿中的责任与义务 12
3.协调各方利益,避免矛盾发生 13
致谢 13
参考文献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13
附录 14
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的研究
引言
引言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国土面积虽在世界第三,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4亩,连世界水平的一半都没有达到。同时,我国的耕地后备数量也十分稀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陈印军估算,在2010年时,中国可以用作耕地后备资源的土地将不足1亿亩;在耕地质量方面,通过查阅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我们了解到,我国的土地等级是根据自然条件、基础设施、耕作制度、等因素综合评定的,土地的等级分15个,一等耕地的质量最好,十五等的质量最差,而全国的耕地等级被评为9.8级,属于中等偏下的等级[1]。由于人口众多,为了保证国民基本的物质要求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中国必须实行非常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所以在中国,如果需要改变耕地用途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的申报与审批程序。但是,不管程序如何复杂,中国耕地的数量还是在逐年减少,根据1997年至2009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全国耕地的补充数量不及减少数量,总计减少1.23亿亩[2]。耕地数量的大面积减少,使得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大。因此,国家出台了很多保护耕地的政策来保证耕地数量不再减少。于是“耕地易地补充”的做法便逐渐步入了人们的视线。由于国家法律规定规定,各省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3]。由于是以省为单位,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更加注重在内部进行耕地占补平衡活动。省政府可以通过调节市县之间的指标,从而实现省内的耕地数量达标。根据查阅相关文献,全国有很多省份都在进行耕地易地补充的活动,尤其是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其中,浙江、江苏和广东省发展相对较快,耕地易地补充的经济补偿也较高。虽然很多地方实行了耕地易地补充,但这项活动并没有被学者和地方政府所认可,主要原因是由于当前的耕地易地补充活动并不公平,在指标装让方和指标承担方两者中指标承担方在现阶段往往会比较吃亏,主要原因是转让方给予承担方的补偿没有满足承担方的需求,也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来保障承担方的利益,从而为耕地易地补充的广泛应用埋下了隐患。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耕地指标转让方和耕地指标承担方各自的优势,本篇文章在实现社会公平、合理、健康发展的基础下,对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作出了相关研究。
一、文献回顾和研究思路
国外许多国家的土地并不是归国有,私人可以购买土地,因此理论上如果转变了耕地的用途,是不需要再从其他地方补充相同面积的耕地的,但是国外会有一系列的政策防止耕地用途的转变。
首先看看美国对耕地的保护,美国保护耕地分为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直接保护可分为以下几点:(1)通过减免税收来鼓励农用地地数量;(2)政府会鼓励企业买下农用地的使用权,同时政府本身也会购买,以保障农用地的数量[4];(3)美国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农用地的用途不会发生改变,并且拥有强硬的惩罚措施;(4)对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划分十分严谨,并且有法律支持,有效防止城市扩张时地方政府私自占用耕地的现象[5]。美国的51各州都有着自己的法律,但在耕地保护方面,他们的大方向基本一致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制定区域综合计划;(2)采纳UGB的要求;(3)理性发展审核;(4)公众参与原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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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匈牙利的法律规定,城市扩张时原则上不得占用农用地,如果必须占用,应先占用低等地,同时要缴纳占用补偿金[7]。另一点是,如果耕地需要改为林地,需要进行申请,同时规定地区级的城市只能批准5公顷以下的土地,州级只能审批5-15公顷,如果高于15公顷则需由国家相关机构进行审批[8]。
在日本,土地大部分归私人所有,剩余的一小部分归国家所有。对于农用地用途的转移,日本制定了诸多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内容有些部分与美国的法律很相似例如:指定农业振兴区域,对农业用地振兴区域有一整套的法律规范。同时严格限定农用地的用途,除农用外不得有其他用途。同时大力限制农用地用途的转用,并设定待定土地利用权制度等[9]。
韩国对土地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垄断私有制。韩国也十分重视农用地的保护,因此也制定了诸多法律。在韩国有一种农地基金,这种基金被用来管理农用地的一系列活动,其用途包括:替代农地造地事业。农地基金由国家政府直接管理,用于农地开发及扩大农业经营规模[10]。
而英国政府在1948年就规定耕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且国家不支付任何补偿,如果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想改变土地用途,则必须向国家购买土地发展权[11]。
虽然在经济补偿测算方面,国外的研究相对较少,但是,在生态经济补偿方面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这些研究对于本文也具有一定的帮助。例如山区贫困农户生态服务补偿项目认为,生态环境服务付费应满足以下4个条件:(1)现实性(2)自愿性(3)条件性(4)有利于穷人的,即该机制应是促进资源的公平分配,不致使穷人受损[12]。
而在国内,1997 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政策,为了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采取了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的策略。吴克宁,马素兰(1997)、王万茂(2001)等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理论依据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主要有土地稀缺原理、人地关系原理、集约经营原理、动态平衡原理和持续土地利用管理原理[13~14];黄广宇,蔡运龙等(2002)则对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相关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定性与定量的分析[15]。郭焕成(1996)提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理论基础包括人地关系原理、动态平衡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16]。杨开忠(1996)提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其主要从数量与质量平衡、总量与结构平衡、耕地与生态平衡几个方面的关系进行探讨[17]。郑新奇(1999)强调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应该片面追求数量的平衡,同时需注意耕地质量的保证,这个观点在当时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共鸣[18]。
摘要:中国人口众多,因此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国家稳定是我国的首要任务,因此国家制定了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但在现实中,因为各个城市的城市化、工业化的进展各不相同,所以发达城市与相对不发的的城市在耕地占补平衡的程度上存在着很大区别。有的发达城市已无法完成自身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而相对不发达的城市则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此背景下,本文对耕地易地补充价值测算进行了相关研究,并以西北宁夏的银川市与固原市为例,对两地的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组建了模型,同时对将来来银川的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进行了计算,并最终得到结论: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进,耕地易地补偿的价值会逐年上升。因此,对于发达城市来说,保证国家的耕地红线标准将会变得日益艰难。由此,本篇文章将讨论在保证耕地总量动态的平衡的基础上,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案,提出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的方案。研究成果能为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提供一个正确方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获得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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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耕地占补平衡;耕地易地补充;价值测算;社会保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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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
引言 3
一、文献回顾和研究思路 4
(一)研究内容 6
1.耕地易地补充价值测算的研究方法 6
2.社会保障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计算方法 6
3.未来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预测 6
(二)研究方法 6
1.系统分析方法 6
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6
3.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6
二、 价值补偿测算 6
(一)基于指标承担方的耕地易地补充价值参数测算 6
1.耕地社会保障价值的计算 7
2.耕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计算 7
(二)基于指标转让方的耕地易地补充价值参数的测算 8
1.土地年纯收益总额计算 8
2.优势额计算 9
三、 实证分析 9
(一)基于固原市的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 9
1.固原市耕地社会保障价值计算 9
2.固原市耕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计算 10
(二)基于银川市的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 10
1.土地价值总额计算 11
2.银川市优势计算 11
3.银川市耕地社会保障价值计算 11
4.银川市耕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计算 12
四、结论与建议 12
(一)得出的结论 12
(二)提出的建议 12
1.建立全国范围的耕地易地补偿机制 12
2.要明确耕地易地补偿中的责任与义务 12
3.协调各方利益,避免矛盾发生 13
致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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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附录 14
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的研究
引言
引言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国土面积虽在世界第三,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4亩,连世界水平的一半都没有达到。同时,我国的耕地后备数量也十分稀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陈印军估算,在2010年时,中国可以用作耕地后备资源的土地将不足1亿亩;在耕地质量方面,通过查阅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我们了解到,我国的土地等级是根据自然条件、基础设施、耕作制度、等因素综合评定的,土地的等级分15个,一等耕地的质量最好,十五等的质量最差,而全国的耕地等级被评为9.8级,属于中等偏下的等级[1]。由于人口众多,为了保证国民基本的物质要求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中国必须实行非常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所以在中国,如果需要改变耕地用途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的申报与审批程序。但是,不管程序如何复杂,中国耕地的数量还是在逐年减少,根据1997年至2009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全国耕地的补充数量不及减少数量,总计减少1.23亿亩[2]。耕地数量的大面积减少,使得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大。因此,国家出台了很多保护耕地的政策来保证耕地数量不再减少。于是“耕地易地补充”的做法便逐渐步入了人们的视线。由于国家法律规定规定,各省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3]。由于是以省为单位,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更加注重在内部进行耕地占补平衡活动。省政府可以通过调节市县之间的指标,从而实现省内的耕地数量达标。根据查阅相关文献,全国有很多省份都在进行耕地易地补充的活动,尤其是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其中,浙江、江苏和广东省发展相对较快,耕地易地补充的经济补偿也较高。虽然很多地方实行了耕地易地补充,但这项活动并没有被学者和地方政府所认可,主要原因是由于当前的耕地易地补充活动并不公平,在指标装让方和指标承担方两者中指标承担方在现阶段往往会比较吃亏,主要原因是转让方给予承担方的补偿没有满足承担方的需求,也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来保障承担方的利益,从而为耕地易地补充的广泛应用埋下了隐患。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耕地指标转让方和耕地指标承担方各自的优势,本篇文章在实现社会公平、合理、健康发展的基础下,对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作出了相关研究。
一、文献回顾和研究思路
国外许多国家的土地并不是归国有,私人可以购买土地,因此理论上如果转变了耕地的用途,是不需要再从其他地方补充相同面积的耕地的,但是国外会有一系列的政策防止耕地用途的转变。
首先看看美国对耕地的保护,美国保护耕地分为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直接保护可分为以下几点:(1)通过减免税收来鼓励农用地地数量;(2)政府会鼓励企业买下农用地的使用权,同时政府本身也会购买,以保障农用地的数量[4];(3)美国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农用地的用途不会发生改变,并且拥有强硬的惩罚措施;(4)对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划分十分严谨,并且有法律支持,有效防止城市扩张时地方政府私自占用耕地的现象[5]。美国的51各州都有着自己的法律,但在耕地保护方面,他们的大方向基本一致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制定区域综合计划;(2)采纳UGB的要求;(3)理性发展审核;(4)公众参与原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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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匈牙利的法律规定,城市扩张时原则上不得占用农用地,如果必须占用,应先占用低等地,同时要缴纳占用补偿金[7]。另一点是,如果耕地需要改为林地,需要进行申请,同时规定地区级的城市只能批准5公顷以下的土地,州级只能审批5-15公顷,如果高于15公顷则需由国家相关机构进行审批[8]。
在日本,土地大部分归私人所有,剩余的一小部分归国家所有。对于农用地用途的转移,日本制定了诸多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内容有些部分与美国的法律很相似例如:指定农业振兴区域,对农业用地振兴区域有一整套的法律规范。同时严格限定农用地的用途,除农用外不得有其他用途。同时大力限制农用地用途的转用,并设定待定土地利用权制度等[9]。
韩国对土地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垄断私有制。韩国也十分重视农用地的保护,因此也制定了诸多法律。在韩国有一种农地基金,这种基金被用来管理农用地的一系列活动,其用途包括:替代农地造地事业。农地基金由国家政府直接管理,用于农地开发及扩大农业经营规模[10]。
而英国政府在1948年就规定耕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且国家不支付任何补偿,如果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想改变土地用途,则必须向国家购买土地发展权[11]。
虽然在经济补偿测算方面,国外的研究相对较少,但是,在生态经济补偿方面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这些研究对于本文也具有一定的帮助。例如山区贫困农户生态服务补偿项目认为,生态环境服务付费应满足以下4个条件:(1)现实性(2)自愿性(3)条件性(4)有利于穷人的,即该机制应是促进资源的公平分配,不致使穷人受损[12]。
而在国内,1997 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政策,为了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采取了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的策略。吴克宁,马素兰(1997)、王万茂(2001)等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理论依据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主要有土地稀缺原理、人地关系原理、集约经营原理、动态平衡原理和持续土地利用管理原理[13~14];黄广宇,蔡运龙等(2002)则对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相关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定性与定量的分析[15]。郭焕成(1996)提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理论基础包括人地关系原理、动态平衡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16]。杨开忠(1996)提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其主要从数量与质量平衡、总量与结构平衡、耕地与生态平衡几个方面的关系进行探讨[17]。郑新奇(1999)强调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应该片面追求数量的平衡,同时需注意耕地质量的保证,这个观点在当时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共鸣[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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