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提升的对策研究以选举权为例

摘 要 随着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简称GDP)的不断提升,国家对人民的各项权利的保障更加全面和有力,人民的生活水平步入全面小康社会,农村村民的关注点不再仅仅局限于解决温饱问题,转而想在政治方面努力寻求一席之地,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政治欲望,这就需要村民自身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选举权利意识。但是传统道德观念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农民权利意识的根源较弱。其次,新中国成立初期,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存在诸如法制没有健全,制度不完备等问题。最后,由于之前农民的关注点在如何解决温饱问题上,忽略了对文化知识的学习,以致法律意识淡薄。所有这些都是导致日后农村村民在行使选举权时出现一系列问题的因素,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农村村民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针对这些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提升村民权利意识的方法,保障村民的切身利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论文总体罗列了四个部分,第一是绪论部分,主要是简单介绍了本文写作的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对本文所探讨问题的研究情况和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是简单阐述选举权、法律意识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第三部分是通过案例分析村民行使选举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第四部分是针对如何提高村民的选举权利意识在不同方面提出对策。最后是结语。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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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6
(一)研究背景........................................................................................................................6
(二)研究意义 7
1.理论意义 7
2.实践意义 7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7
1.国内研究现状 7
2.国外研究现状 8
(四)研究方法 9
1.文献研究法 9
二、选举权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9
(一)选举权的涵义 9
(二)法律意识的涵义 10
(三)选举权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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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意义 7
2.实践意义 7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7
1.国内研究现状 7
2.国外研究现状 8
(四)研究方法 9
1.文献研究法 9
二、选举权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9
(一)选举权的涵义 9
(二)法律意识的涵义 10
(三)选举权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10
三、村民行使选举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0
(一)村民行使选举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
(二)对出现问题的主观原因分析 11
四、提升村民选举权利意识的对策 12
(一)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对村民选举权的保障 13
(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权利需求提供驱动力 13
(三)政府加大对村民的法制宣传力度,使村民知法、用法、守法。 13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15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中国文明的本质是以农业文明为根基,农村的发展对中国整体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要想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就必须完成农村的法制化建设,而农民选举权利意识作为农民整体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落实村民自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真正意义实现新农村至关重要。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选举权作出了规定和保障,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另外,《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村民的选举权利意识也有了较大提升,选举权利得到了较好的实施。即使当前形势向好,农村经济正在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但是在有些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以及农村村民文化程度较低,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选举权利意识较薄弱,村民在行使选举权的过程中会出现比如“贿选现象”和“不知情现象”等问题,因此,全面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提高选举权利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法治的重要作用在于有力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因此提高农村村民的选举权意识,对于遏制农村的歪风邪气,打击农村的“地方势力”,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更好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形成风清气正的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2.实践意义
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村民选举权利意识比较欠缺,成为农村选举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的因素之一,成为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的艰巨任务之一。因此提高农村村民的选举权利意识,有助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政策,有助于提高整体的国民素质,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指出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以及与法律有关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和。在国内说到法律意识会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不同人的法律意识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有所差别,比如文化程度、生活的社会环境等,这样的话,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相对于其他阶层的人来说可能会较淡薄,而最为淡薄的则是他们的选举权意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行政法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司编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学习读本》中写道:“(村民)选举权,是指本村村民有直接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本村村民在选举活动中,有可以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这是村民选举权的最早定义。
刘晓丽在其文章《地方自治视野下的村民选举权初探》中写到“通过一定程序(以投票或其他方式),选择能代表他们来行使公共权力的人进行公共治理,这就是选举;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行使(或者说让渡)自我原始自治主权的一种行为,村民选举权则是其法律保障之体现,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村民选举权:它是由作为村庄成员的村民选举村委会及其成员组建地方自治团体机构行使自治权的一种法定权利”。这是从地方自治的角度看村民选举权,说明提高农村村民的选举权利意识有利于地方自治的落实实施。
2.国外研究现状
伊法尔别尔在《论全民法的教育职能》一书中写道:法律意识是科学认识的对象,它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的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心理有机结合在一起,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它也是法教育作用的对象,俄罗斯的法学家卡列娃费其金提出:“法律意识是一定阶级的法律观点的总和,并且隶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如果想让它成为全体人民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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